從1978年至2018年,改革開放走過了40個年頭。
40年來,我國各行各業在生產、流通、消費等眾多環節都發生了天翻地覆的變化。
“一年一個樣,三年大變樣”,是日新月異的中國最真實的寫照。
以酒類產業為例,1978年我國白酒、啤酒和葡萄酒產量分別為143.74萬千升、41萬千升和6.4萬千升,而2017年我國規模以上白酒企業總產量已達到1198萬千升、啤酒總產量4401.5萬千升、葡萄酒總產量100.1萬千升。數字膨脹的背后,是酒類產業鏈條上每一個環節的不斷革新與壯大。
作為連接生產和消費的重要一環,中國酒類流通行業在過去40年間發生了深刻的巨變。
從計劃經濟時代的老供銷、老糖酒,到時下的云商云店、無人零售,隨著新思維、新模式的不斷涌現,酒類流通企業從野蠻生長流通變革到規范發展,從粗放管理到精細運作,從區域崛起到全國擴張,以敢為天下先的自我革新意識,不斷在酒類商業變遷中注入時代精神。
從1978年到上世紀90年代之初,是我國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的摸索時期,也是酒類流通變革的起步階段。
從整體流通環境來看,這一階段,國有商業一統天下的局面逐漸被打破,多種流通渠道、多種經濟成分、多種經營形式并存的流通格局逐步形成。
具體到酒類流通行業,層級較多且相對封閉的各級國有糖酒公司仍然是酒類產品的主流分銷渠道,但在這一時期,市場的活水已經暗流涌動,這為日后不斷快進的酒類流通變革埋下了伏筆。
1、短缺經濟時代的統購統銷模式
上世紀50年代末,國務院在關于商品分級管理辦法通知中明確規定:要在商業體制方面貫徹全國一盤棋的原則,全國商品應分為三類,食糖和烤煙作為關系國計民生的重要商品而被列為第一類,卷煙、八大名酒、奶粉、肉蛋制食品為第二類,除此之外的商品為第三類。第一類由國務院集中安排管理,第二類由國務院確定商品政策、統一平衡安排,第三類則實行隨行就市的管理辦法。
第三類商品是直接關系到人民生活的商品,由于品種繁多,生產企業規模較小,原材料來源廣泛,不適宜實行計劃管理,諸如八大名酒之外的酒、奶粉之外的奶制品、罐頭、糖果、糕點等便成為商業部門進行調劑和補充市場供應的重要商品。
在建國后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包括改革開放之初,由于我國經濟總體上仍處于短缺經濟,計劃訂貨、統購包銷的計劃經濟體制成為保證供求平衡,滿足人民生活基本需求的重要手段。在計劃經濟體制下,商品自上而下進行分配,國營商業是商品流通的主要渠道,呈階梯狀態的各級國有糖酒公司成為這一階段酒類產品的主流分銷渠道。
在這種渠道模式下,酒類流通首先由一級批發站(省級糖酒公司)將產品計劃調撥或授權給二級批發站(地市級糖酒公司),再逐級向下調撥給三級(縣級糖酒公司)、四級批發站(鄉鎮級糖酒公司),再由三、四級批發站將產品批發給零售商。每級批發價之間以及批發價到零售價之間都有明確規定的價差,并且產品只能在規定的渠道內流通,渠道相對封閉,且缺乏自主權。
直到1982年,為了向市場經濟轉型,當時的國家物價局、輕工業部、商業部發布了《關于逐步放開小商品價格,實行市場調節的報告》!秷蟾妗芬幎ǎ惞I產品中的小百貨、小文化用品、小日用雜品、小農具、小食品等9類小商品中的6類160種小商品的價格根據國家經濟狀況逐步放開,價格不由國家統一規定,實行市場調節。定價方面規定,商業選購的小商品,由工商企業協商定價;工業自銷為主的小商品,由工業定價。小商品價格放開為企業經營提供了部分自主權,成為市場經濟的開端,為酒類市場放開提供了基礎。
1983年國家就擴大企業經營自主權征求北京市意見,北京市酒類生產企業和銷售企業之間針對酒類銷售自主權曾展開激烈的辯論。會議最終決定實行統購統銷與自銷兩種銷售模式,酒類生產企業由此獲得了部分自主經營權,企業自銷部分由企業自主定價并申報物價部門審批。
為了進一步調動企業的積極性,把經濟搞活,1984年5月10日,國務院發布了《關于進一步擴大國營工業企業自主權的暫行規定》。根據《規定》,企業在確保完成國家計劃和國家供貨合同的前提下,可以自行安排增產國家建設和市場需要的產品。在產品銷售方面,除國家特殊規定不準自銷的產品外,包括企業分成的產品、國家計劃外超產的產品、試制的新產品、購銷部門不收購的產品和庫存積壓的產品都可以進行自銷。
由于該《規定》并未將酒類產品列為不準自銷的產品,從而結束了已實行多年的酒類統購統銷模式,放開了酒類企業的生產經營權。之后,國務院又先后發布了一系列相關配套規定,保證了酒類企業自主經營的合法性。
到1985年,我國第一批從計劃經濟管理轉為市場調節的產品包括酒精、黃酒、果露酒和葡萄酒,基本打破了統購統銷的計劃經濟銷售模式,實現了自產自銷的市場化轉型,對酒類生產企業和流通行業的發展都產生了積極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