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躍進時期的酒類專賣
1958年隨著商業管理體制的改革和權力的下放,除了國家名酒和部分啤酒仍實行國家統一計劃管理外,其它酒的平衡權都下放到地方,以省(市,區) 為單位實行地產地銷.許多地方無形中取消了酒的專賣.
對于酒精改制白酒,究竟是由生產企業(歸原食品工業部管理)配制, 還是由銷售企業(歸商業部管理)配制,曾有所反復.1957年原食品工業部制酒局、供銷總局與城市服務部的中國專賣公司先后聯合通知一些省市,決定由酒的工業生產部門設立酒精配制白酒的試點,雖然酒質有所改進和提高,但由于配制后的酒酒度較酒精要低,故運輸費用較高,在貯運過程中,酒質發生變質,故1958年第二商業部糖業煙酒局和輕工業部(原食品工業部)供銷局發布了<<關于改變酒精配制白酒的方法的聯合通知>>,改由商業部門進行兌制。
國民經濟調整時期酒類專賣(1961-1965年)
1960年下半年起,中央提出了"調整、鞏固、充實、提高"的八字方針, 國務院于1963年8月22日發布了<<關于加強酒類專賣管理工作的通知>>,強調必須繼續貫徹執行酒類專賣方針,加強酒類專賣的管理工作,并對酒的生產、銷售和行政管理、專賣利潤收入和分成辦法等作出了具體規定。這一期間, 酒類生產和酒類銷售各司其職.
1、酒類的生產由輕工業部歸口統一按排生產,其它任何單位和部門,不經省、 自治區和直轄市人民委員會批準,一律不得自行釀造。社隊自辦的小酒廠和非工業部門辦的酒廠,按照1962年12月30日國務院發布的"工商企業登記管理試行辦法"進行登記,根據歸口管理,統一規劃的原則,各地對現有酒廠進行整頓.所有酒廠生產的酒,必須交當地糖業煙酒公司收購。
2、酒類銷售和酒類行政管理工作,由各級商業部門領導,具體日常工作由糖業煙酒公司負責.在酒的銷售方面,批發由糖業煙酒公司經營;零售由國營商店、 供銷合作社以及經過批準的城鄉合作商店、合作小組和其它一些代銷點經營,除此以外,任何單位或個人,一律不得私自銷售。關于各級專賣事業管理局和糖煙酒公司的設置采取一個機構,兩塊牌子的辦法,既負責行政管理,又負責企業經營。
文革時期酒類專賣(1966-1976年9月)
1966年3月21日,商業部和對外貿易部下達了<< 關于對旅客攜帶或郵遞進口非商品性酒類免征專賣利潤的通知>>, 決定對旅客攜帶或郵遞進口非商品性酒類免征專賣利潤.而在1954年曾規定對此類酒由海關代征專賣利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