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年老酒作為白酒行業的細分市場,近十年來一直廣受關注,尤其隨著茅臺酒的價格持續增長,名酒陳年老酒的市場熱度更是直線上升。而且在過去的十年間,依靠市場自發調節,陳年老酒已經形成了回收、鑒定、拍賣、收藏、銷售全產業鏈的基本規則,并有效帶動懷舊包裝產品在市場上的不俗表現。
經過若干年的發展,陳年老酒經營已經結束了粗放化發展時期,進入了第二階段精細化、專業化、品牌化經營階段,但是一些較顯著的經營風險卻始終存在,主要表現在以下五個方面:
01、經營缺乏法律依據
陳年老酒的供應,目前主要來源于市場回收二次銷售,存在諸多法律空白。
從現行法律體系看,《食品安全法》對于陳年老酒的回收再銷售,并沒有給出明確的指導意見,尤其是在產品質量溯源方面存在盲區。這表面上看是法律漏洞,其后面意味著從事陳年老酒經營有極大法律風險。當然,從法規角度上來說,當陳年老酒成為一個行業細分市場,政府層面應該予以支持解決。
從現行稅收政策看,因為回收對象均為個人,目前陳年老酒作為二手商品并沒有明確的稅收指導意見,更沒有進項稅抵扣,是否適用于二手商品的簡易征收稅率還存在盲區,也成了懸在陳年老酒行業的又一風險。
對于此點,建議可以考慮采取適用固定稅率簡易征收的方式,解決進項稅票缺失帶來的經營風險,依據是《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中的相關內容,以寄售、代售的經營方式,延展到陳年老酒行業比較適用。
規定:
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暫按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1.寄售商店代銷寄售物品(包括居民個人寄售的物品在內);
2.典當業銷售死當物品;
3.經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機關批準的免稅商店零售的免稅品。
本項規定延展到陳年老酒行業比較適用。
02、鑒定標準難題亟待解決
目前陳年老酒由于跨度達數十年,以陳年茅臺酒為例,市場主要銷售產品從上世紀70年代至2010年左右,這期間經歷了數十次包裝變遷,盡管自發的形成了以實踐為依據的各種鑒定標準,但是在市場操作中并不統一,也沒有行業組織與生產企業的認可,這就形成了鑒定真空。
而陳年老酒造假水平又居于行業前列,長期存在假老酒、老假酒、換標酒、打眼酒等多種形態,對一般從業者而言,鑒定存在相當大的難度,同時也存在個別經營者制假售假的問題。
以民間市場主體為主力的鑒定方式,并沒有得到以酒廠為代表的權威機構的完全認可。
沒有酒廠蓋章備案認證的陳年老酒鑒定、銷售機構,也就無法形成領導力與權威性,在市場操作過程一旦形成爭議,難以有效解決。
在沒有生產企業參與真偽認定的前提下,任何民間的鑒定都在權威性與真實度上存疑,這也是陳年老酒在經營中的一大難點。而酒廠對于民間回收的產品,即便是真品,在出具產品鑒定方面也一直抱有審慎態度。
所以,目前急需行業組織在公正、客觀的前提下聯合廠家,擬定鑒定標準,設定檢驗機構,對市場流通的爭議產品給予鑒定。
03、流通產品質量不統一
陳年老酒目前的質量基本依賴于看酒花、聽酒花、看酒線、松蓋聞味等人為手段,完全依賴于鑒定人的經驗與感覺,除了顯而易見的酒標保存狀態、酒線高低外,對酒體的變化并沒有完善的、科學的質量檢驗標準。
盡管在近些年的發展中,市場自發形成了各種各樣的交易機制,但是同樣是一瓶1987年的茅臺酒,可能會有不一樣的口感,這是由于在回收過程當中,由于商品持有人儲存環境、條件的不同,造成了不一樣的口感差別,口感差別傳遞到消費層面就可能形成質量問題。
質量問題不僅僅在于口感,還在于酒體的性質是否發生了改變,內在的物質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而非標轉化生產前提下,大量依賴民間回收渠道的陳年老酒,無疑在這一方面難以得到保障。
即使阿里系老酒集市等大資本參與,也不能有效解決這一客觀問題。
產品質量不統一問題與鑒定標準難一樣,同樣依賴于鑒定、檢驗標準的出臺,才能最大限度地確定陳年老酒的質量標準,形成行業共識,并在達成從業者自律的基礎上,提升陳年老酒市場流通產品的質量。
04、流通產品持續化供應難
陳年老酒的不可再生性決定了其流通規模不能過大,一旦形成市場氛圍,也就意味著產品存量的終結。當然,陳年老酒的回收方式,也決定了它的市場稀有程度,并限定了交易規模。
以茅臺酒1987年—1996年鐵蓋、紅皮鐵蓋為例,經過十多年的回收、銷售,市場存量已經不多,僅有的產品也只能稱之為藏品、拍品,很難形成規;
而其他品牌存在著同樣的問題,銷售量越大,意味著消耗越大,市場存量越少。比如,上世紀90年代初期的紅標董酒(紅董)為例,市場一旦持續購買,就會導致產品經營失去可持續性。
當然,隨著時光的推移還會陸陸續續產生新的年份成為陳年老酒,比如2010年的酒在十年后就成為了純粹的老酒。但是,產品的貨源渠道和稀缺性仍然是懸在陳年老酒頭頂的達摩克勒斯之劍。
如果要想實現陳年老酒的持續化、標準化,最好的方式是由酒廠每年在銷售中,存有一定比例的已灌裝瓶裝產品。比如當年灌裝100噸,實際銷售90噸,留存10噸作為長期持有,在十年后投放市場,成為名正言順的陳年老酒。但這樣操作至少有兩大難點待克服:一是酒廠的業績需要和資金沉淀是否匹配,二是能否建立忍受誘惑、形成長期留存的機制。
05、酒廠態度曖昧
酒廠與老酒行業保持著若即若離的關系,沒有一個明確的態度。
當然這里有一個核心問題,就是今天的酒廠是否需要為30年前的產品負責。如果負責,那么這些來自民間二次回收進入市場流通環節的產品屬于什么性質?如果不負責,通過民間回收進入流通渠道的陳年老酒與酒廠之間又是什么關系?
酒廠曖昧的態度與措施,側面反映了陳年老酒行業的尷尬。
其實,陳年老酒在消費端已經得到了廣泛的認可,酒廠完全可以深入參與,并且借好東風,積極參與。
近年來,陳年包裝復刻產品成為市場新寵,這本就是陳年老酒產品的延伸產物。當然,陳年老酒與復刻產品之間的界限分明,一個是新酒,一個是老酒。而復刻產品之所以能夠被市場認可,反應了市場需要合理價位的懷舊產品,也需要酒廠認定的產品進入流通渠道。
再提一個醒,不建議酒廠以揠苗助長的方式,用“真年份”概念蹭熱度。畢竟,一瓶打著10年“真年份”標簽的酒瓶上卻標注生產日期2021年,即使引入“壇貯”概念,也是難以贏得大眾認可的,甚至可能陷入“虛假”宣傳泥潭。畢竟,經過十多年的市場培育,消費群體對陳年老酒的概念已經固化為了“生產日期在十年以上的瓶裝酒”。
所以,在現有的陳年老酒領域,酒廠應該給予一定的支持,譬如聯合行業組織,就產品進行品質認證,并以酒廠為主,舉行陳年老酒鑒定活動,積極參與陳年老酒拍賣活動,通過合理引導讓陳年老酒行業得以健康發展。
綜上所述,陳年老酒經過多年的發展,已經進入了一個新階段,消費者基礎培育已經完成,銷售渠道也由市場自發形成,只是產品端始終處于民間回收階段,這也是陳年老酒的不穩定的主要根源,并且潛藏著各種風險。
陳年老酒行業的發展不能只依靠行業自發解決,應該由行業組織、酒廠、渠道商共同參與解決,這是一個繁雜的系統工程,但是這個工程的推進,必將為陳年老酒健康發展帶來根本性的改變。(作者系北京師范大學民營經濟研究中心研究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