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一則消息引發酒行業廣泛關注:日前國家商務部部長高虎城簽署了關于《商務部關于廢止部分規章的決定》的部長令,共有十六個商務部的規章被廢止,于2006年1月1日起實施的《酒類流通管理辦法》也位列其中。至此,實施10年零11個月的我國唯一一部針對酒行業的專門法規走向了“終結”!毒祁惲魍ü芾磙k法》的廢止有著怎樣的背景?未來酒類流通是否將“無法可依”呢?
據《中國酒業》(ID:zg91zz)記者了解,《酒類流通管理辦法》是商務部2005年制定的部門規章,執法主體是商務部。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以來,該辦法為規范酒類流通提供了法律支撐,為確保酒類質量,特別是酒類流通環節的食品安全作出了貢獻。但隨著國內經濟發展、酒類行業以及流通領域業態的變化,《辦法》已經無法適應目前的新的管理需要,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
首先,酒類流通特殊監管地位發生變化。
新的《食品安全法》于2015年10月1日正式開始施行。在舊《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乳品、轉基因食品、生豬屠宰、酒類和食鹽的食品安全管理,適用本法;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酒類食品安全管理除了一般監管外,還需要“另行規定”特殊管理。而在新《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一條規定“轉基因食品和食鹽的食品安全管理,本法未作規定的,適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此前有酒類監管人士即指出:從《食品安全法》的修訂上可明顯感覺到已將酒類食品按普通食品對待,不再享有“特殊監管”地位。
其次,監管主體職能發生變化。
2013年,隨著國內食品安全領域的矛盾日益突出,國務院對食品安全管理進行了統一部署與,包括酒類在內的食品安全監管主體職能經過改革進一步清晰。在此輪改革中,商務部將酒類流通監管職能劃轉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酒類流通管理辦法》的修訂工作停滯,特別是一些具體細則由于管理主體的變化難以落實,如《辦法》內規定的《酒類流通隨附單》等都在具體執行中遇到一些問題,一些基層地方管理也遇到執行困難。因此在國家職能部門權利移交后,《酒類流通管理辦法》事實上已經成為一則“僵尸法”,新《食品安全法》頒布后,《酒類流通管理辦法》已經成為空有一紙的條令。營銷專家,黑格咨詢集團董事長徐偉認為,廢止《酒類流通管理辦法》是政府減政放權的具體體現,此前《辦法》與《食品安全法》的內容有部分重合,雙線管理有所重復,《酒類流通隨附單》制度也未充分發揮作用。
因此,面對流通領域,酒類從“特殊對待”的食品走向普通食品后,曾經的“嚴法”自然也就沒有存在的必要。此次《酒類流通管理辦法》的廢除,從表面解讀來說,是減少了酒類市場經營準入的門檻,而從更深層的意義來說,則意味著酒類流通管理的重點更加明確與清晰,需參照更加嚴格的《食品安全法》。從“管理辦法”到“法”,個中的含意更加深遠。酒業流通擴寬渠道,對于市場發展帶來了新模式。對此酒類連鎖大商名品世家董事長陳明輝表示:此次廢除對酒商來說,總體上說簡化了流程,利大于弊。“從我們流通一線的反映看,原有的《辦法》在執行中并不理想,上海、廣州等一些地方執行得較好,但還有很多地方存在問題。目前很多生產廠家的產品追溯系統系統已經建立,效果更好。
隨著國內社會經濟和城鎮化建設的不斷推進,酒類行業將迎來更具現代化高度和國際化廣度的發展機遇。財經專家、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所長賈康就曾表示,酒類行業的持續發展還需要國家從立法、監管方面加以有效約束,需要完善酒業內部的標準體系,以確保行業發展更加理性規范,提升酒業市場的運行質量。
依據《食品安全法》,也就意味著今后可能有更多依法出臺的行業管理標準,可能細化和替代過去的“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