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關于瀘州老窖二曲在遼寧大連遭遇消費者投訴、索賠風波的事件持續發酵,引起社會各界廣泛關注。根據某媒體報道,消費者于女士在購買了瀘州老窖二曲產品后,因其“又苦又澀”而心生疑惑,經查詢得知,瀘州老窖二曲為使用GB/T20821標準生產的液態法白酒,生產過程中存在食用酒精勾兌工藝。于女士認為,瀘州老窖公司公司存在欺詐、誤導消費者的行為,通過使用“二曲”品名,以及產品配料標注為水、高粱、小麥、大米、玉米、食用酒精、食用香料等,給消費者造成其為純糧釀造酒的認識,其就此向法院提出訴訟并索賠。該媒體稱,法院判定瀘州老窖集團涉嫌欺詐,給予消費者三倍賠償,而于女士對此判決并不滿意,提出上訴要求“退一賠十”。
到目前為止,瀘州老窖方面并未對此作出正面回應,但我們對這一事件卻似曾相識。自上世紀90年代開始,關于液態法白酒、新工藝白酒的輿論風波便時有發生,因為絕大部分消費者對白酒釀造的工藝流程缺乏了解,將液態法白酒理解為劣質產品,甚至對白酒生產中必要的勾兌工藝聞之色變,在這種情況下,一些片面性的新聞報道,很容易引發消費者對白酒品質的信任危機,進而對行業造成打擊。而隨著廣大酒企長期以來的教育普及工作,公眾對白酒工藝有了深入了解,理性化程度越來越高,類似事件雖仍有發生,但消費者已經能夠做出自己的理性判斷。
但此次瀘州老窖二曲風波,與之前事件有所不同,其關注點并非液態法白酒本身,而是就酒企的產品標示與描述提出異議,從商業道德的角度發出詰問。那么這種觀點能否站得住腳?在酒企的生產經營過程中究竟是否存在不足?如之前一樣,只有通過理性認知和客觀判斷,才能得出正確解答。
初始報道存在諸多疑點
在媒體對瀘州老窖二曲涉嫌欺詐事件的初始報道中,便存在諸多疑點。
如消費者于女士稱所購買的瀘州老窖二曲“又苦又澀”,事實上,二曲酒作為瀘州老窖中低端價位上的核心產品,其品質長期以來受到業界專家、經銷商,特別是廣大消費者的高度評價,資料顯示,瀘州老窖二曲曾先后榮獲商業部系統優質產品稱號、四川省用戶滿意產品稱號,以及在四川省白酒行業檢評中獲得優良稱號,被普遍認為具有“醇、綿、甜、爽”的典型風格,且“味香、味正”、“不上頭、不干喉”。當然,因個人口味差異,不可能所有消費者都對一款白酒產品給出類似評價,對瀘州老窖二曲酒口感的質疑可以理解,但“又苦又澀”這樣的描述,確實與大眾評價存在極大偏差,難免令人生疑。
當然,問題核心還在于瀘州老窖二曲是否存在欺詐、誤導消費者的行為,而根據相關法規來看,前期媒體報道同樣存在疑點。
媒體報道稱,法院方面對此案的判決基本認可了原告的事實依據:“本案中,盒裝瀘州老窖精制二曲酒的外包裝盒上標有‘產品標準號GB/T20821,’說明該酒系‘液態法白酒’。根據《關于進一步加強白酒質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食藥監食監——(2013)244號)第一條第六項的規定‘嚴格規范白酒標簽,企業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食品標示管理規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1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蒸餾酒及其配制酒》(GB2757-2011)等標準規定,不準將液態法白酒標注為固態法白酒。使用食用酒精勾調的白酒(液態法白酒),其配料表必須標注食用酒精、水和使用的食品添加劑,不得標注原料為高粱、小麥等,……’該酒的配料表明‘水、高粱、小麥、大米、玉米,食用酒精、食用香料’違反了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這其中存在兩個較大疑點。
首先,媒體稱“瀘州老窖集團打輸官司,因涉嫌欺詐,被法院判賠消費者。”但事實上,涉嫌犯罪在法律上不等于犯罪,只有經人民檢察機關審判后,依相關法律確定有罪的話,才屬于犯罪或犯人。根據該媒體所述,既然法院已判決瀘州老窖賠償消費者,則意味著欺詐罪名成立,但其之前所用仍為“涉嫌欺詐”,二者前后矛盾。當然,關于法院的這一判決結果,在該報道中并未出現相關的判決書材料,鑒于此事件關乎企業道德聲譽,影響重大,對報道中的缺失、模糊之處,我們應當存疑對待。
另外,參照相關標準的具體條文來看,該報道內容也值得商榷。
關于該報道中對“二曲”品名的質疑,在白酒所有相關國家標準中,均無“曲酒”的術語定義及相關產品標準,在GB/T 15109-2008 《白酒工業術語》僅對“大曲酒、小曲酒、麩曲酒、混合曲酒”進行了定義。根據GB/T 17204-2008《飲料酒分類》,白酒“按照糖化發酵劑分類”可分為“大曲酒、小曲酒、麩曲酒、混合曲酒”,同時“按生產工藝分類”可分為“固態法白酒、固液法白酒、液態法白酒”。因此“大曲酒、小曲酒”等與“固態法白酒”等為不同分類方式而已。也就是說,大曲酒或小曲酒等可以是固態法白酒、固液法白酒,也可以是液態法白酒。
至于在液態法白酒的產品配料中標注高粱、小麥、大米、玉米等糧食成分,是否構成誤導、欺詐消費者的行為,這在關于液態法白酒的相關標準中有所解答。
根據國家標準GB/T 20821-2007《液態法白酒》,液態法白酒定義為“以含淀粉、糖類物質為原料,采用液態糖化、發酵、蒸餾所得的基酒(或食用酒精),可用香醅串香或用食品添加劑調味調香、勾調而成的白酒”。因此,從定義上理解,液態法白酒包括以含淀粉物質如高粱、小麥等為原料經液態發酵、蒸餾、勾調而成的白酒,用食用酒精經香醅(以高粱、小麥等為原料經增香工藝生產的糟醅)串香、勾調而成的白酒,以及直接用食用酒精勾調而成的白酒三種類型。
而根據國家標準GBT 17204-2008《飲料酒分類》條文4.2.1.2,白酒按生產工藝分為固態法白酒、固液法白酒和液態法白酒三類。其中,根據國家標準GB/T 20822-2007《固液法白酒》,固液法白酒定義為“以固態法白酒(不低于30%)、液態法白酒勾調而成的白酒”。結合國家標準GB/ 10781.1-2006《濃香型白酒》(固態法白酒)、GB/T 20822-2007《固液法白酒》、GB/T 20821-2007《液態法白酒》三項標準系統性考慮,“以固態法白酒(低于30%)、液態法白酒勾調而成的白酒”也應屬于液態法白酒。
綜合上述標準內容,液態法白酒不僅指直接以食用酒精勾調而成的白酒,還包括以低于30%的固態法白酒(由高粱、小麥等釀造)與食用酒精勾調而成的白酒,用食用酒精經香醅(以高粱、小麥等為原料經增香工藝生產的糟醅)串香、勾調而成的白酒,以及以含淀粉物質(高粱、小麥等)為原料經液態發酵、蒸餾、勾調而成的白酒四種。因此,后三種液態法白酒均存在使用高粱、小麥等淀粉質原料的情況。
而到目前為止,國家食品相關法律法規及標準均未明確規定液態法白酒不得使用糧食進行生產,也未明確規定所有液態法白酒不得標注高粱、小麥等糧食。
2013年11月28日,國家食藥監總局發布了《關于進一步加強白酒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食藥監食監一〔2013〕244號)》,該通知第一部分第六點中提到“使用食用酒精勾調的白酒(液態法白酒),其配料表必須標注食用酒精、水和使用的食品添加劑,不得標注原料為高粱、小麥等”。此處所述“使用食用酒精勾調的白酒(液態法白酒)”僅指直接以食用酒精勾調而成的液態法白酒,不包括以低于30%的固態法白酒(由高粱、小麥等釀造)與食用酒精勾調而成的液態法白酒,用食用酒精經香醅(以高粱、小麥等為原料經增香工藝生產的糟醅)串香、勾調而成的白酒,以及以含淀粉物質(高粱、小麥等)為原料經液態發酵、蒸餾、勾調而成的液態法白酒。
另據了解,就在2015年3月,四川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瀘州老窖公司的液態法白酒系列產品已進行過生產許可證發證檢驗,產品抽檢結果均為合格,標識標簽、配料表等均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事實上,針對消費者就液態法白酒相關標的理解,瀘州老窖公司于2015年5月28日專門向四川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發函咨詢,同年6月26日,四川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就此向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進行了書面請示。到目前為止,四川省局和國家總局均對液態法白酒配料表的標識未作書面回復。
由此來看,瀘州老窖二曲在產品配料表中標注高粱、小麥、大米、玉米等糧食成分,是符合各項標準規定的,從法理上來說并不構成欺詐消費者行為。
而在情理上,上述媒體報道中自稱,“一位了解白酒標準的消費者對記者說,這樣標注的瀘州老窖二曲酒已經完全承認了自己是食用酒精勾兌的白酒,但對其用二曲來包裝食用酒精仍然持反對態度。”既然“已經完全承認了自己是食用酒精勾兌的白酒”,又何來欺詐一說?
后續發展,又拿液態酒和成本說事
或許是由于初始報道中的疑點較多,經不起推敲,隨著事態進一步發展,該媒體又轉回了液態酒、白酒成本的老話題上。
在該媒體的后續報道中稱,其記者實地走訪了位于瀘州市江陽區黃艤鎮的白酒生產廠區,并在這里看到瀘州老窖二曲酒的灌裝生產,并突出強調這里有大量的酒精罐,稱黃艤為“不冒煙的酒廠”,“這里只有酒精,還有各種香料及水,它們可以混合成久負盛名的瀘州老窖”。
其實黃艤白酒廠區的正確名字是瀘州酒業集中發展區,是瀘州老窖集團在四川省委省政府、瀘州市委市政府的大力支持下所打造的重點發展項目,這里是中國首個白酒加工配套產業集群、四川省“工業強省”重點項目、四川省培育成長型超100億元特色產業園區、四川省八大高新技術產業園區之一、四川省生態工業園區。而瀘州酒業集中發展區有限公司是對發展區實施公司化運作的獨立法人,公司注冊資本2.26億元,是瀘州老窖集團的全資子公司,由其全面負責發展區的規劃、推廣和經營。
顯而易見,用“黃艤白酒廠區”這個稱謂指代瀘州酒業集中發展區,并無視該項目與瀘州老窖公司的從屬關系,會更加突出瀘州老窖二曲作為液態法白酒的產品屬性。但這一點本就不存在爭議,瀘州老窖公司對此更是毫不諱言,對這種帶有明顯導向性描述的用意,我們不得而知。
該報道還給瀘州老窖二曲算了一筆成本賬,稱市場上最好的酒精價格不過5000多元一噸,稍差一點的4000多元一噸,折合到一瓶52度的白酒,酒水價格不過1元多,再加上簡易包裝,其生產成本不過2元。由此推算,瀘州老窖二曲的利潤是其成本的十幾倍甚至是幾十倍。
首先一點,根據目前所掌握的情況,不能斷定瀘州老窖為酒精酒,所以也就不能直接以酒精價格為依據核算其成本,而應該一并考慮原酒價格情況。根據近年業內行情,優質原酒價格早已突破1萬元/噸,一些陳年原酒的噸酒售價更是高達數萬元不等,該媒體所謂“最好的酒精價格”,很可能與實際情況嚴重不符,會給消費者造成極大誤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