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成都中院主持下,五糧液與141名原告達成調解,公司將在簽收民事調解書之日起15日內向該141名原告一次性支付共計人民幣1344.26萬元。對于未完結案件,公司將根據進展情況履行相應信息披露義務。至此,該案基本落下帷幕。
綜合看來,五糧液案在審理中有如下特點:其一,該案在全國有較大的影響。這其中一部分原因是公司名聲大、股價優,而質疑、認定、索賠其造假行為的周期長,使這種影響大增;其二,推動調解。該案是由成都中院立案庭與審判庭相配合完成和解的情況,并且參照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訴前調解的規定,直接實施了訴前調解完成了大部分案件調解。只有調解不成者方轉入審理程序,其調解模式有所創新;其三,首次出現權證持有人維權的情況。五糧液公司曾發行過認購權證與認沽權證,其中,認購權證持有人若行權,則自動轉成股東。計算損失的買入價時,其買入價為權證買入價與行權價之和。權證持有人的加入,這在證券民事賠償訴訟史上尚屬首次。
在五糧液案結案之機,又迎來了佛山照明案的一審判決。11月14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首批926位投資者訴佛山照明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系列案件作出一審判決。上述926名來自全國各地的投資者作出的判決是列在一份判決書上,這在證券民事賠償訴訟史上尚屬首次。
截至2014年3月15日,已有1300名佛山照明投資者向法院提起索賠訴訟,索賠金額超過1.8億元。首批判決佛山照明賠償原告約5900萬元,每位原告賠付金額不等,初步估算平均賠付比例是訴訟請求金額的47%至50%。法院認定,原告部分損失系證券市場系統風險導致。目前,佛山照明公司表示將提起上訴。
證券維權訴訟的難點
應該說,五糧液案、佛山照明案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從中可以窺視證券投資者維權訴訟的難點。第一,不少司法審判需要“過關斬將”,包括立案關、審理關和執行關等,從而嚴重影響了投資者提起訴訟的積極性。
很多法院在立案環節設置障礙不愿受理,有時勉強受理但施加各種限制。比如,在銀廣夏案中,法院只開放三個月受理案件;在很多案件中,法院對于共同訴訟的人數進行限制。
在立案后,法院的審理時間通常非常漫長。現實中,一個比較常見的做法是“分別立案、集中審理、分別判決、合并執行”,即法院在等待兩年的訴訟時效屆滿后才開始安排審理,最終結案的時間則更晚。此次佛山照明案中,廣州中院則是“分別立案、集中審理、合并判決”。
過去,有的法院在《證券法》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以無司法解釋為由,判決駁回內幕交易、操縱股價民事賠償案件的投資者起訴。在判決時,有些法院對于實體法的適用似乎帶有傾向性,不利于原告。如在因果關系認定、系統風險因素的排除上,對絕大部分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案件,以種種理由判決投資者敗訴。
即使投資者最終等來可以賠償的法院判決或調解,執行環節也可能出問題。由于種種原因出現了執行問題,使得賠償款項不能及時到位。
因此,應當在《證券法》中規定,建立涉虛假陳述、內幕交易、操縱股價民事賠償“證券投資者權益保護賠付基金”,以避免在投資者訴訟/行政和解后,因被告無財產執行或無法執行而出現“司法白條”的情況,以及可能出現的“立法白條”情況,即新《證券法》修訂稿中,將內幕交易、操縱股價民事賠償的可賠償范圍限定為違法者非法所得的三倍之內,而非以受害投資者實際損失為限,或者實際損失與違法所得孰大法。此點如同低比例的舉報獎勵異曲同工,系“監管白條”。
第二,除了司法實踐外,目前又面臨新的問題。從2013年開始,中國證券市場投資者保護生態發生微妙的變化,這主要表現為:在行政監管機構主導下,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有限責任公司操刀主持了兩起投資者專項補償基金案例,即萬福生科案與海聯訊案;2014年,中國證監會出臺了有史以來最嚴厲的退市新規?梢灶A計,2015年,《證券法》再次大修,并嵌入行政和解制度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