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中國葡萄酒分級制度最大的挑戰在于:一是中國的地理標志
法國是世界上葡萄酒集大成者,葡萄酒分級制度自然也是全球的榜樣。但是實際上講到葡萄酒分級,國人也一直是霧里看花。筆者將法國的葡萄酒分級制度用廣義分級和狹義分級兩個維度去解讀。兩個維度的法律和市場含義是有一定區別的。前者更多是一種產地分級,在國際上實際上已經有立法認可了,也就是世界貿易組織(WTO)里講的地理標志(Geographic Indications)。而后者則在此基礎上對產品進行再次分級或言質量分級,從嚴格意義上說,這只是一種市場行為,沒有成文立法保護或者只是軟法進行保護。這兩個維度也可以用來分析全球包括中國的葡萄酒發展邏輯架構。
廣義與狹義分級
AOC是解讀法國葡萄酒的一把最重要的鑰匙。它培植了世界農業的土壤膜拜,與中國人的安土重遷風水崇拜有異曲同工之妙。中國人還認為風水朝向可以決定人的命運等等,歐洲人也有近似的理念,不過這種理念沒有運用到人,而是運用到葡萄酒里,便成就了今天包括法國在內的對葡萄酒工業特有的土壤主義情結。
如果以歐洲及法國對葡萄酒土壤的膜拜為出發點去理解法國的葡萄酒,同樣將歐盟的葡萄酒法律與法國葡萄酒體系對比起來,法國酒還可以做以下的分類:無產區標示酒和產區標示酒。新引入的法國餐酒(Vin de France)大體屬于這個無產區標示酒類別。產區標示酒大體包括了地區餐酒及法定產區酒。法國的產區標示酒基本相當于歐盟層面的PDO及PGI酒。PDO是歐盟推出的Protected Designation of Origin的簡稱,意指原產地保護,而PGI是Protected Geographical Indications的簡稱,意指受保護的地理標志。PDO與PGI都有文章來源華夏酒報土壤主義情結,只是前者對地理產區的要求更高更嚴。
2011年以前,法國葡萄酒大體分為四個等級,即:日常餐酒(Vin de Table)、地區餐酒(Vin de Pays)、優良地區酒(Vin Délimité de Qualité Supérieure)和法定產區酒(Appellation d'Origine Contrlée)。
為對應歐盟層面的改革及新世界葡萄酒工業的競爭壓力,法國對現行葡萄酒分級做了一些改革,如優良地區酒于2011年底退出法國分級系統,根據質量好壞要么退歸為佐餐酒,要么升級到AOC級別。引入法國餐酒(Vin de France)這樣一個級別也是一次改革創新。狹義的分級是指針對高質酒特別是AOC級別的酒再做三六九等的區劃。
AOC也深深影響了新世界的美國和澳大利亞,但是有些東西不是短時間內就能學得來的,即使拿過來,市場不一定認可,而新世界的策略一般都是把廣義分級先建起了,把大架子搭起來。美國葡萄酒產地分級制度(American Viticultural Areas)是1983年起由美國酒類、煙草和武器管理局(the Alcohol and Tobacco Tax and Trade Bureau ,簡稱TTB)開始實施的。這個制度是在借鑒法國原產地制度(AOC)概念的基礎上,根據美國葡萄酒發展的實際情況指定的,它與法國AOC制度相似,但也有所不同,幾乎不再去涉及產品的分級了。
中國的葡萄酒分級嘗試:勇氣可嘉,挑戰不少
2013年,寧夏出臺了《寧夏回族自治區賀蘭山東麓葡萄酒產區保護條例》、《寧夏賀蘭山東麓葡萄酒產區列級酒莊評定管理暫行辦法》,作為一個地方政府能夠從立法角度去尋求答案,還是值得提倡的。筆者把酒類的立法分為兩類:一類是產品安全(社會責任)法;另一類是產業促進法。這種分類具有普適性,歐盟、美國、澳大利亞都適用。前者是葡萄酒為人類飲用的商品,歸屬于食品,所以它本身的食品安全性會由一般食品法或者酒類特殊法來調整,葡萄酒因為是酒精類飲料,所以在安全方面還包括社會責任,也就是過度飲酒之類的立法。這類立法在發達國家已經很成熟了,中國隨著經濟及文明程度的提高,處于完善階段。
葡萄酒因為酒精度低,同時具有很強的文化歷史認同,所以無論新舊世界,葡萄酒的產業促進法表現得都很突出。典型的表現就是產業促進法單列,政府出臺專門針對葡萄酒的產業促進法。而葡萄酒的產品安全(社會責任)法則由大類酒法來調整,最典型的就是歐盟,歐盟對葡萄酒進行單列立法,而其中最大項的規定就是針對葡萄酒產地分級也就是地理標志。而對于產品分級,則由各成員國自己去調整,歐盟層面只是給出原則性規定。這個戰略,中國或可參照。
但目前中國葡萄酒分級制度最大的挑戰在于:產地分級“三國演義”;產品分級不接“市”氣。第一個挑戰是中國的地理標志體系有三套,由農業部門、質檢部門和工商部門分別來認定實施。這個當然是中國地理標志的一個共性問題,但是一個國家的一個品類三套體系,不利于產業發展,政府監管和導向也形成不了合力,而且對市場還產生一些負面的混淆效果。第二個挑戰是我們的葡萄酒產品分級目前還處于摸索階段,很多還是一個政府導向工程,不是市場自覺的行為。
回到葡萄酒產品分級上,其實寧夏政府不算是最早,在中國葡萄酒漸熱的時代,國內很多葡萄酒生產商就開始嘗試炒概念地嘗試對自己酒莊灌瓶的酒進行分級,類似大師級、精品級等等,很多名頭不一的詞頭都可以在酒標上找到。但是后來消費者也在麻木中理性了,商家也似乎漸漸淡去了原有激情去做這種純粹自我娛樂性的分級。筆者認為,葡萄酒的產品分級應該是在充分的市場競爭下,消費者投票的產物。在中國,地方政府還是以政府行為去推動,這也能看出地方政府對這個行業的期待。我們需要理想,但也需要冷靜思考和定位。
建議:成立國家葡萄酒管理局,地方政府抱團取暖
筆者對中國葡萄酒分級發展有兩個建議:
第一是中央層面或可借鑒發達國家的經驗成立國家葡萄酒管理局。上世紀30年代,法國國家原產地名稱管理局(Institut National des Appellations d'Origine,法文簡稱INAO)成立,專司對法國AOC級別酒進行管理。后來,此管理局的職責范圍有所拓展。法國首部正式的AOC法律成型于上世紀30年代,這部法律對歐洲其他國家及地區都有深遠影響,比如意大利的DOC體系及西班牙的DO體系。澳大利亞在意識到葡萄酒是其可以發展的一個朝陽產業的時候,成立了澳大利亞葡萄酒管理局(Wine Australia,名稱幾經變化)。2014年7月,澳大利亞又將原來的葡萄及葡萄酒研究發展局(Grape and Wine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Corporation)并入澳大利亞葡萄酒管理局。新成立的澳大利亞葡萄酒管理局主要對澳大利亞產區分級規劃及葡萄酒基本品質控制,比如對于要出口的葡萄酒商,必須將酒送往澳大利亞葡萄酒管理局品鑒評定,獲得相關資質,才被允許出口,新局還負責葡萄種植及葡萄酒研究發展經費的管理工作。澳大利亞葡萄酒管理局起到一個底線(基線)質量把控的作用。若中國成立國家葡萄酒管理局,澳大利亞的經驗或可以借鑒,國家葡萄酒管理局可以是一個半自籌自支的事業單位(類似公益二類事業單位),當然,考慮到中國還有很多其他酒種也需要抓手,或者可以在國家葡萄酒管理局之上成立國家酒類管理辦公室,國家葡萄酒管理局可以是辦公室的二級局。這個建制一定要在中央層面,可以掛在某個部委下面,比如商務部、工信部等。
第二是中國葡萄酒產業發展還需要地方抱團取暖,這個其實與筆者提到的第一個建議分不開,讓國家層面去自動意識到成立國家葡萄酒管理局的可能性不大,因為葡萄酒發展只是個別幾個適合發展葡萄酒并且有葡萄酒產業基因的省份在推動,所以葡萄酒發展政府自上而下的推動動力不足,這就需要地方抱團取暖,讓中央給政策,給創新機制。
筆者認為,葡萄酒跟白酒等其他酒類產業不一樣的優勢在于,它的乘數效應更高,比如西方葡萄酒發展歷史與旅游業是攜手并肩發展的,中國可以以旅游業之名或仿造澳大利亞,中央撥款用于葡萄種植及葡萄酒釀造科研研究項目,這些是無可厚非的。這就是地方政府可以向中央要發展葡萄酒產業的一個很好的“入口”。但首先建立在為數不多的幾個產區要抱團把葡萄酒產業的中國餅畫大畫好。其實抱團發展也是法國葡萄酒發展的成功戰略。
很多人不明白,法國葡萄酒就是法國的事情,為什么和歐盟綁在一起?這當然也是法國人抱團發展的智慧。
那么,這兩個建議跟葡萄酒分級有什么關系?
筆者認為有很大關系,文章開頭,筆者就將葡萄酒的分級分為產區分級和產品分級,前者是廣義分級,后者是狹義分級。廣義分級是政府可以做、擅長做的,但要有全國一盤棋的中央抓手。這個抓手就是筆者所提到的第一個建議,成立國家葡萄酒管理局,把中國的葡萄酒整體產業素質提上去。
有了這樣一個基礎,再優中選優進行狹義的質量分級,就水到渠成了。雖然政府機構不擅長于狹義的質量分級,但其是一個大平臺,有抓手可以吸納專業的人來到這個平臺做專業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