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商標局網站信息顯示,國家商標局下發了關于第8377533號“國酒茅臺及圖”商標不予注冊的決定,使長達4年的商標異議申請,由此塵埃落定。面對這樣的結果各界反應不一,拍手稱快者有之,幸災樂禍者有之,落井下石者有之。而這些都是茅臺想要戴上“國酒”這頂王冠所必須要承受的。
“國酒”王冠為何爭而不得?
自2001年茅臺初次對“國酒”商標提起申請;到2012年7月,國家商標局發布公告,稱“國酒茅臺”商標已通過初審;再到2016年12月,國家商標局下發了關于“國酒茅臺及圖”商標不予注冊的決定。茅臺這條15年的王冠爭奪之路可謂布滿荊棘,坎坷非常。其實茅臺甚至所有酒企都應該明白“國酒”這頂王冠因其特殊性,是不可能屬于任何一個酒品牌的。所以對于茅臺爭而不得不外乎如下幾點原因:
一、爭議性強
“國酒茅臺及圖” 商標中的“國酒”一詞帶有“國內最好的酒”“國家級酒”的評價性含義。而茅臺是否就是國內最好的酒具有較強的爭議性。
在白酒領域,比茅臺創立更早、歷史傳承更悠久的,還有很多品牌,且都是暢銷品。再加上白酒釀造工藝復雜,口感多樣化,消費者分化嚴重,并沒有哪一種口味、品牌獨占鰲頭,無論是茅臺還是其它品牌,都不能稱為“國內最好的酒”。
2012年7月,“國酒茅臺”商標通過初審,在3個月公示期內,汾酒、五糧液、劍南春、水井坊等多家名酒企業聯合上書反對“國酒茅臺”商標注冊,國家商標局一共收到95件次異議。與此同時,“國酒汾酒”“國酒五糧液”等商標也同時申請注冊。由此,“國酒”商標的爭議性可見一斑。
二、不專屬的公共資源
“國酒”一詞因其強烈的爭議性可見不具有專屬性,它是屬于酒行業的公共資源。若是被其中的一家企業永久性地獨占使用,容易對公平的市場競爭秩序產生負面影響。
茅臺如果申請“國酒”商標成功也就意味著中國白酒品牌價值最高的就是貴州茅臺,直接對行業內其他酒企造成產品定位上的負面干擾,同時導致行業內公平競爭空間缺失。五糧液有國五液,西鳳有國典鳳香西鳳酒,汾酒有國藏汾酒,瀘州老窖有國窖1573,這些品牌就都將不能繼續使用,這無異于是傷害了整個白酒行業的利益。
“酒”是一個大類,“國酒”應該是屬于整個白酒行業的公共資源。任何單一品牌都沒有足夠的資源來承載中國白酒的全部內涵。把國酒給予一個企業或者一個產品都是不恰當的。
三、與法律相悖
隨著時代的不斷發展,各種法律也在不斷完善。之前“國”字的限制并沒有特別明確,而新修訂的《廣告法》《審查審理標準》等法律法規都對其作出了明確的規定。所以,從法律角度看,“國酒茅臺”商標與現行法律規定是相悖的。
2015年最新修訂的《廣告法》第九條的規定:“廣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而《含“中國”及首字為“國”字商標的審查審理標準》也明確規定:“對‘國+商標指定商品名稱’作為商標申請,或者商標中含有‘國+商標指定商品名稱’的,以其‘構成夸大宣傳并帶有欺騙性’、‘缺乏顯著特征’和‘具有不良影響’為由,予以駁回。”同時,《商標法》第十條規定:“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七)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的。(八)有其他不良影響。”
四、其他行業效仿
“國酒茅臺”商標注冊的反對之聲也并非全來自酒企。其他行業為了自身利益和行業秩序,也不得不群起而攻之。除了“國酒”,是不是還該有“國煙”“國茶”“國奶”? “國”例一開,會不會造成“國”字泛濫?
在酒之前冠以國之名,將賦予酒這種商品以強烈的政治、文化、情感色彩,也表達一種“國內最好的酒”“國家級酒”的含義,具有極大的品牌附加值。僅憑一個注冊商標就能獲此殊榮,其他行業定會紛紛效仿盲目追求“國字號”。這種現象很不健康,不利于市場的良性發展。對社會風氣而言更是一種不良的引導。
如果茅臺商標注冊成功,那么其他行業必然是要跟風而上,爭搶自己行業的“國”字。而其影響,往小了說這將導致各行業內的不正當競爭,往大了說可謂是影響了整個中國經濟的發展和市場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