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幾天,湖南溆浦湘妃酒業有限責任公司法人代表舒香蓮很惱火。惱火是因為公司的金櫻子酒受到了職業打假人的關注,并已經在上海起訴了公司,要求其進行十倍賠償。而湖南溆浦湘妃酒業短短兩個月時間內已經遭遇了四批職業打假人的“打假”。
打假人“打假”的依據是《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生產經營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藥品,但是可以添加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質。而衛法監發[2002]51號文件中,金櫻子被列入《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單》,不在“既是食品又是藥品的物品名單”里面。打假人以違反食品安全法為由,多次在網上批量購買,事后要求10倍賠償,以投訴到市長郵箱為要挾,表示如果不賠償,將會起訴到法院并舉報到各個職能部門。
事實上,這并非個案,在整個“打假已經成為新職業”的情況下,越來越多的人開始加入這一行業,這個群體,精通法律、善于捉摸,也分工協作、各負其責,甚至有行動組、應訴組、交流組等。
而面對越來越規;、規范化的“職業打假群體”,企業應該如何應對?
職業打假“瞄準了酒”
近期,來自《春城晚報》的一則新聞顯示,昆明市五華區人民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高先生在一家超市買了總價3萬元的164瓶“瑪咖酒”后,以該酒品嚴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為由,要求超市“假一賠十”,最終,法院一審判令超市退款并支付給高先生30多萬元賠償金。最終中院的判令如何還不得而知,但至少從目前的結局看,職業打假人贏了。
有專家認為,在本案之中,超市方所售的“瑪咖酒”根本沒有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當然也就談不上符合對應的食品安全國標。超市方在進貨時,本有驗貨之責,既然所售瑪咖酒標簽上關于生產許可證含有虛假內容,不符合預包裝食品關于包裝上標簽的強制性規定,所以說,這樣的商家,如今被判賠,可以說完全是自作自受。
當然,這是因為廠家本身違法在先,但更多的時候,廠家也是防不勝防的。
根據中國連鎖協會曾公布的一組不完全調查數據顯示,自2014年7月到2016年6月份,17家大型商超企業和1家餐飲企業遭遇職業打假人索賠次數達到6022次,索賠額達到2610萬元。而相關互聯網法律服務機構發布的報告顯示,在2016年7000余個消費者維權訴訟中,牽涉職業打假的案件,80%以上的職業打假人主張得到了法院支持。
有媒體統計顯示,2015年,“湖南王海”起訴購玖連鎖,指其銷售的高檔進口葡萄酒沒有中文標簽,追償22.97萬元;2016年,深圳至少有300多家煙酒商行因商品中文標簽缺失而遭到職業打假人起訴,并索賠商品價格十倍賠償金……
“如果確實是企業產品有問題,對消費者產生了不良影響,多少錢我們都會去賠付。但這種明顯的‘敲詐行為’我不能接受。”舒香蓮向《華夏酒報》記者表示。
也許,這次,這群職業打假人遇到了一位“較真”的企業家,然而,從當前的事件發展看,形勢并不樂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