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飲酒問題已成為全球公共衛生的焦點問題,因為未成年人飲酒現象越來越普遍,飲酒者的年齡越小,所引發的事故在近年來有增無減,導致許多美好的生命夭折在杯酒之中。10歲男孩從幼兒園起被家長訓練喝酒,干一瓶二鍋頭后昏迷不醒、6歲男童喝半瓶白酒身亡、8歲女童喝酒喝進重癥監護室……層出不窮的悲劇背后,是飲酒惡習作祟,是成年人責任未盡,也顯示出我國相關法律的缺失。
在一項針對“未成年人飲酒”話題的調查中,大部分受訪者對“第一口酒”存在諸多誤區:只有33%的人認為“未成年人飲酒”屬不當飲酒,近六成受訪者認為未成年人在一定情況下(如父母在場、少量飲用)可以喝酒。中國特色“飲酒”讓一些家長甚至縱容勸誘幼兒飲酒,最終釀成慘劇,如此惡習,理應施以重典,入刑嚴懲。
管好“第一口” 千萬別誘騙孩子“沾酒”
家庭聚會、朋友聚會,大人覺得“好玩”就逗誘孩子喝點酒的愚蠢行為不時發生。幼兒能喝酒嗎?
“喝一點挺好玩,只要不超量就行”,大人們這句自我安慰的話,往往使家長成了傷害了孩子的兇手。不論是好奇寶寶主動嘗試,還是大人直接誘勸“灌酒”,仿佛都在一兩句逗樂的玩笑中成了某種習俗,但其實這是一種惡趣。
兒童處于生長發育時期,肝臟的發育和代謝功能還不完善。已有研究證實,兒童對乙醇的耐受力和分解力較差,即使是度數較低的酒,酒精也容易淤積在體內引起中毒,而幼兒中毒難以表達體感,因此喝酒對孩子的身體健康影響很大,一旦過量甚至會出現昏迷等重癥,低齡兒童則會影響腦部發育,甚至導致死亡。
據媒體報道,2015年4月,攀枝花幾位大人聚會時,逗一名兩歲男童喝酒,在喝下近2兩白酒后,孩子昏睡不醒,最終因急性酒精中毒身亡。涉事的成年人因涉嫌過失致人死亡,被依法批捕;同年2月,廣西一名2歲男童在親人哄逗下喝下1兩自釀米酒,隨后出現昏迷、嘔吐、抽搐等癥狀,送醫后診斷結果顯示為酒精中毒導致腦損傷和癲癇,孩子智力、運動、語言發育遲滯,相當于一歲幼兒發育水平。
更多的類似報道不絕于耳:10歲男孩從幼兒園起被家長訓練喝酒,干一瓶二鍋頭后昏迷不醒、6歲男童喝半瓶白酒身亡、8歲女童喝酒喝進重癥監護室……有調查顯示,86%的小孩都曾被大人勸逗飲酒,有25%的受訪者表示印象中自己小時候被灌過酒,而且受訪者周圍曾被大人灌過酒的小孩比例為48.31%。
西昌學院文教院心理學教授張永華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逗小孩喝酒,看似平常小事,其實是“中國式逗小孩”的陋習作祟,生活中,兒童喝酒很大程度上是大人慫恿的,讓孩子喝酒致殘致死等傷害人身安全的案例比較極端,上述悲劇的背后,“不僅警示著家長應摒棄這種陋習,也說明了相關法律監管的缺失。”
“我們在國內舉辦酒會,一定不能有未成年孩子出現,有帶孩子參加的客人,我們會派專人陪同孩子去其他地方消費,碰到執意不愿意和孩子分開的家長,我們會讓其離場”,人頭馬高級品牌大使顧泓在接受鳳凰酒業君采訪時表示,酗酒醉酒會造成很多傷害,成年人已經能獨立承擔責任了尚且會出現很多酒后違法行為,作為未成年人,一方面對責任的含義還沒能理解,再則還在監護人養護之下,“對酒精飲料理應需要企業、社會和家長的監控。”
嬰幼兒飲酒的危害到底有多大?“未成年人飲酒同時存在心理和生理危害”,心理專家梁鴻儒指出,生理上,未成年人飲酒,特別是過度飲酒,容易導致消化器官和腦部等發育受損;心理上,酒精會影響人的情緒,從而漸漸影響到他們的性格,導致一些沖動行為發生。
更嚴重的,則是酒精帶來的不可逆后果,嬰幼兒尤甚。相關專家表示,會飲酒與不會飲酒(即酒量大小)的人,酒精中毒量相差十分懸殊,中毒程度、癥狀也有很大的個體差異。一般而言,成人的乙醇中毒量為75~80毫升/次,致死量為250~500毫升/次,嬰兒致死量為6~15毫升/次,幼兒25毫升/次即有可能致死。
致力于酒精和藥物濫用預防研究的錢玲博士,曾在接受鳳凰酒業君采訪時明確表示:未成年正處于生長發育期,酒精對其損害更甚于成年人,家長應該具有這方面的意識,未成年人沒有飲酒量大小之分,不管出于什么原因,一律不能喝酒,并且未成年人自制力差,可能初次接觸酒精后就迷上,所以家長一定要管好他們的“第一口”。
專項立法缺位 未成年飲酒問題應成未來方向
未成年飲酒是個世界性的酒精危害難題,其實國內未成年人保護法以及相關的行業規章,都有禁止向未成年人售酒或者勸誡未成年人飲酒的規定。但這一舉措并不具有強制性,而是由各級政府的商務管理機構“監督執行”,其應有的防治作用在實際操作中大打折扣,執行力更是微乎其微——飲酒的未成年人及其監護人不會承擔任何法律法規的處罰措施,絕大部分人也沒有意識到未成年人飲酒應當受到法律的懲罰。
•缺失:法條缺乏實際約束作用
“我國關于在社會層面預防和控制未成年人飲酒的規定,很難發揮實際約束作用。”北京市盛廷律師事務所杜紅梅律師在接受鳳凰酒業君采訪時表示,對未成年人飲酒的相關法律法規,我國目前確實存在缺位,其執行力似乎并不太高,而且也“沒有對飲酒未成年進行直接監管和處罰的措施。”
杜紅梅律師表示,例如《未成年人保護法》第11條,明確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預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煙、酗酒等行為,但這也僅是一種倡導,未涉及未盡到監護責任時監護人的責任承擔和介入方式問題。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37條規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的標志;對難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 第67條同時規定:“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或者沒有在顯著位置設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標志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以上規定,都只是禁止商家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未明確商家出售酒精飲料時一律查驗身份證件的義務,也沒有明確行政處罰的內容,商家只需在“難以判斷是否已成年”的才有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的義務,杜紅梅律師認為“這種主觀標準就相當于沒有標準。”
她同時表示,相關的法律規定過于原則,甚至在處罰機關、處罰措施方面也都不甚明確,例如《酒類流通管理辦法》第30條所規定的“由商務主管部門或會同有關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到底是哪些主管部門并未指出;此外,處罰措施過輕,導致很多規定形同虛設——《酒類流通管理辦法》第30條規定,違反上述規定最高可以處以2000元以下的罰款,“這對商家來說起不到相應的警示作用。”
“這些原因都使得類似規定很難得到貫徹執行”,杜紅梅律師表示,見諸報端的一個個悲劇,顯示出了我國社會層面對于未成年人飲酒問題的輕視和我國專項立法的缺位。“因為我們沒有未成年飲酒方面的專門立法,所以在追責方面只能適用于一般的民事或者刑事法律規范,無法突出對未成年被動接受酒精飲品的特殊保護,也不利于形成全社會杜絕未成年飲酒的合力。”杜紅梅律師直言,鑒于未成年的生理和心理發育特點,未成年飲酒問題必須得到關注。
•探討:誘勸未成年人飲酒入刑是否可行?
世界性的酒精危害問題有很多種,社會對未成年人飲酒的關注僅次于酒駕。酒駕問題在國家嚴格的法律規定和交管部門的強制執法下,已得到了很大程度的改善,“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是人人謹記的原則,更催生了社會上“代駕”職業的興起,可見完善、嚴格的法律法規配以嚴格執法的相關機構,成效顯著。
酒駕入刑是如何做到的?借鑒其法律精神和依據,制定“誘使未成年人飲酒者應施以重典”的法律,由有執法權力和職能的部門強制執行,其難點在哪里?
“目前這一設想并不具備充分的可執行性,但應當得到全社會的重視和關注”,杜紅梅律師坦言,不同于酒駕問題直接對應交通管理部門,其難點在于未成年人飲酒是一個更為龐大、繁雜的社會性課題,而立法本身就是一項復雜的工程,從無到有非常之難。涉及到目前沒有直接對接的執法機關、執法人員,未成年人飲酒問題監管起來,更需要極大的人力物力和執法成本,“但這應當是今后的一個立法方向。”
“國外不少國家明確禁止未成年人飲酒。比如日本規定,年齡不滿20歲者,不得飲用酒類;美國規定,年滿21歲才能飲酒”,貴州國臺酒業有限公司副總經理、法國南特大學博士鄒江鵬在接受鳳凰酒業君采訪時直言,雖然我國已頒布很多相關法律,但法律對禁止未成年人飲酒并沒有明確規定,他呼吁“我國應該盡快加強對禁止未成年人飲酒的立法。”
•解決:針對性立法 明確處罰法條
“還是要對癥下藥,針對性的在立法層面明確具體的處罰機關、處罰措施;明確要求商家在售賣酒精飲料時一律查驗身份證件;同時,加大對違反上述規定商家的處罰”,從法律層面來說,杜紅梅律師認為保護未成年人首先必須有法可依,法律是底線,無論針對飲酒未成年、還是商家、監護人等各相關主體,都務必要做到義務明確、處罰措施明確,配合規定相應的民事、行政甚至刑事責任,以確保其可執行性。
同時可以借鑒國外一些做法,杜紅梅律師表示,引入類似取消酒品售賣許可之類的行政處罰措施、量刑之類的刑罰措施;對家庭主要以愛和引導為主,對監護人嚴重不負責任危害未成年健康成長等極端情形,例如放縱酗酒、誘勸飲酒等,要嚴格其監護人的法律責任以及社會干預措施;學校則以傳授知識為主,同時要重視對未成年的人格塑造,做好警示宣傳;社會層面及行業方面要更加自律,從而“最終形成杜絕酒精在未成年人中流通的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