沉寂許久的“國酒”商標,近幾日又現波瀾。
7月下旬,茅臺集團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撤銷不予注冊的復審決定,就不予注冊復審申請重新作出決定。同時,茅臺集團還將五糧液、劍南春、郎酒、汾酒等31家機構和企業列為第三人。
該事件一經媒體爆出,便引發業內外大量的報道和評論。起訴工商總局和同行企業的做法,更讓茅臺陷入輿論旋風。豈料,不久之后便峰回路轉。
8月13日晚間,茅臺集團通過其官微發布《關于申請撤回“國酒茅臺”商標行政訴訟案件起訴的聲明》稱,“對國家商標評審委員會復審決定,充分尊重,也樂于接受。日前因內部工作銜接問題遞交的訴訟申請,公司決定依法向北京市知識產權法院申請撤回,并謹此向國家商標評審委員會及各相關方表示誠摯歉意。”
至此,廣受關注的國酒茅臺商標行政訴訟案件告下一個段落。業界認為,隨著本階段茅臺撤回“國酒”商標的行政訴訟,“國酒之爭”或進入長久沉寂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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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法理上“固化”國酒之名?
近年,茅臺早已以“國酒”身份自居,專賣店招牌和廣告用語上大量出現,但“國酒”商標至今不屬于茅臺。
2010年,茅臺集團向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后改為“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注冊第8377491號“國酒茅臺”商標,指定使用于第33類“果酒(含酒精)、酒(飲料)”等商品上,但不久后被駁回。
與此同時,四川省宜賓五糧液集團有限公司、成都力久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等34家公司及個人即提出異議。2016年12月31日,商標局對茅臺集團做出不予注冊決定時稱,這一商標的申請注冊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規定。
2017年1月13日,茅臺集團再向商評委提出復審申請。但2018年5月25日,商評委復審決定仍然不予核準注冊。商標委認為,“國酒茅臺”這一商標中的“國酒”文字帶有“國內最好的酒”、“國家級酒”的質量評價含義,茅臺集團提交的證據并不能證明“國酒”具有其他更強的含義。該文字成為茅臺集團注冊商標的組成部分獨占使用,易對市場公平競爭秩序產生負面影響。
針對此,茅臺集團便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訴訟,商評委也在被訴訟之列。茅臺認為,“國”字本身有“國家的”、“國家級”的含義,但是“國酒”作為詞匯并不能得出“國內最好的酒”的含義,而所謂“國家級酒”的含義也是模糊不清的。“國酒茅臺”的含義應當結合這一商標的整體來理解。
同時,茅臺集團還認為,“國酒茅臺”已經在社會上使用多年,相關統計結果表明,“國酒茅臺”的使用并沒有不當而導致損害同行業酒企的利益。此外,其他酒企也注冊并大量使用“國”字商標,如國窖、劍南春國寶等,與“國酒茅臺”共存于市場多年。其他諸如藥品、茶葉等商品,也出現了“國禮”、“國粹”、“國藥公”等商標,根據審查一致性標準,“國酒茅臺”商標也應當予以核準注冊。
而對于茅臺申請“國酒”商標一事,其他酒企則給出不同意見,一旦“國酒”商標獨歸茅臺集團所有,將對其他酒企造成不言而喻的影響,消費者會把貴州茅臺與國酒劃上等號,對其他企業勢必造成不公平競爭。
對于此次茅臺起訴商標委,業內專家分析,茅臺一直以“國酒”身份進行品牌定位和廣告宣傳,“國酒”的傳播和價值早已進入消費者心智之中。茅臺現在這樣做,是希望從法理上明確“國酒”地位,獲得永久性競爭地位。
主動撤訴,“國酒”到底屬于誰?
隨著茅臺起訴商評委,網絡上早就激起一片熱議。不過,茅臺很快撤訴了。
茅臺集團解釋稱,日前,因內部工作銜接問題遞交的訴訟申請,茅臺集團決定依法向北京市知識產權法院申請撤回,還向國家商標評審委員會及各相關方表示誠摯歉意。
茅臺表示,將繼續感恩前行,一如既往、一心一意做好產品,以過硬的產品品質、溫情的品牌服務回饋社會,“我們也將繼續秉持大家好才是真的好,與廣大兄弟企業和衷共濟、同心攜手,盡心盡力維護好白酒行業來之不易的競合發展生態,維護好數代茅臺人鑄就的良好發展局面,努力推動白酒行業不斷向好。”
“國酒”商標是一種巨大的隱形資源,代表著行業領軍者的地位以及社會對其品質、企業文化的高度認可,其背后有巨大的壟斷性、排他性利益,需謹慎對待。
但是,近年來,行業已出現了大量“國酒”型企業,除了“國酒茅臺”,瀘州老窖的“濃香國酒”,洋河的“新國酒”,劍南春的“盛世國酒”等,葡萄酒行業長城的“紅色國酒”等,“國酒之爭”早已沒有以往那般激烈,更多了一份溫和和包容。
從茅臺來看,一騎絕塵之下,茅臺對競合工作越來越重視。李保芳上任董事長以來,更是大力主張行業“競合發展”,多次提到“大家好,才是真的好”。這顯然與此次“起訴商評委并將山西汾酒、五糧液、劍南春等一眾酒企和機構列為第三人”的做法相矛盾。隨著本輪“國酒之爭”告一段落,國酒之爭或進入長久沉寂期,“國酒”到底屬于誰?或許它確實不能獨屬一家,而是全行業的資產,以“競合”態度發展的茅臺顯然也是其中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