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旺季來臨前,茅臺集團開出今年首張罰單,大手筆處罰了16家違約經銷商。茅臺方面同時表示,針對存在低價傾銷及假冒偽劣等違法行為的經銷商,將依照法律和合同積極采取維權行為。1月4日,茅臺要求13家經銷商按850元/瓶價格回收產品,并扣罰一定比例信譽保證金;3家經銷商還被給予直接取消2016年合同的重罰,這是茅臺首次公開處罰經銷商。
本來,任何一個企業或行業,對其內部價格體系進行管控,屬企業自主經營的權利,我們無須多言。但是,如果企業相關的管控措施明顯與法律相違,而且存在相關價格違規資格認定主體錯位,我們就有必要對這樣的問題進行澄清。
相關茅臺經銷商到底是否涉嫌低價傾銷問題。在“雙十一”等電商節日白酒促銷中,有關茅臺代理商、電商雖然實施了以低于成本價的方式促銷白酒,但主觀上看,他們并非獨占市場、排擠競爭對手,而是在“雙十一”電商節(低價打折促銷節)來臨之際的無奈和應時促銷之舉。也就是說,這種促銷時間很短,對實體店根本構不成真正威脅,構不成所謂的低價傾銷的事實依據。
退一步講,即便有關茅臺經銷商確實存在低價傾銷,但低價傾銷也是只有價格等行政執法或司法部門才能認定的事情。茅臺擅自認定自己的有關經銷商低價促銷為低價傾銷,并進行相關處罰,就有越位、越權和處罰依據不足等之嫌。
在反腐日益深化、奢侈消費日益萎縮的情況下,茅臺集團如此強力干涉其市場相關產品的價格自由下行,的確是與社會的大眾期待格格不入。
這無意間可能暴露的就是茅臺集團的壟斷思維,利用商品的獨有性、稀缺性、相對控制性等,通過強力扣帽子和處罰經銷商等,強令規定經銷商的最低零售價,阻礙市場自由形成更低的價格。這種行為,損害消費者利益,謀取自身利益最大化,是一種變相的價格壟斷行為。
相關被罰經銷商,完全可以拿起法律武器,提請物價、工商或司法部門對茅臺集團的這一行為進行認定和裁決,維護自身利益。價格等反壟斷部門,也應該進行調查和處理,維護應有的市場價格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