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上,富邑集團一直想與奔富關聯起來的商標,是在國家商標局注冊的Penfolds英文單詞的圖文商標,注冊號8376485,注冊時間為2011年06月21日。李琛“奔富”的注冊時間是2009年,而且奔富僅是這個Penfolds品牌曾經使用過的眾多中文譯名之一而己,從時間上,很明顯無法形成與任何中文名稱的對應關系,因為李琛的“奔富”注冊商標的時間在富邑英文商標“penfolds”之前,這是一個很明顯的事實。
3、奔富商標拉鋸戰:申請撤銷與反撤銷
富邑集團與李琛之間的商標爭議始于2012年,期間波折起伏。
2012年9月3日,富邑集團以“三年不使用”為由,向國家商標局提出了撤銷李琛注冊號5662026的奔富商標的申請;
國家商標局受理后,于2013年12月24日作出了撤銷該商標的裁定;
隨后,李琛向商評委提請復審,商評委又于2015年4月6日作出撤銷商標局裁定、維持李琛商標注冊的裁決;
富邑集團對商評委的裁決表示不服,于是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行政訴訟,北京市一中院判決撤銷商評委的決定并要求其重新作出裁定;
李琛對北京市一中院的判決不服并提起上訴,北京高院作出維持原判的判決(說明,正是借助這份判決,富邑集團透過媒體對外發聲稱“奔富商標品牌正式歸屬富邑”。事實上,“奔富”商標之爭至此仍未取得最終結果,而且越來越復雜);
其后,有消息稱李琛正在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請對注冊號5662026的奔富商標權歸屬進行再審,爭議走到這一步,商標權最終歸屬需要等最高法院終審判決后才能水落石出。
但是,很多人忽略了重要的一個事實是李琛擁有不同字體的兩個“奔富”合法注冊商標,因此即便是最高法院判決撤銷李琛注冊號5662026的奔富商標,也并不代表富邑集團在法律上已經擁有該商標,因為李琛手上還有一個注冊號11618650的奔富商標在合法使用,這份商標或許會成為李琛阻擊甚至全面擊退富邑集團的關鍵武器,更何況還有其他幾個帶“奔富”兩個中文的關聯商標。
4、奔富爭奪戰進入深水區:從單挑到群狼混戰
奔富商標之爭,成為繼卡斯特之后又一例令人關注的知識產權案例。據了解案件進程的知情人士稱,該案頗為曲折復雜。
說它曲折,是因為富邑集團旗下的Penfolds品牌在進入中國市場之后,曾經在中國使用過很多中文譯名(其中當然包括奔富),因為缺少慧眼識珠之人,當初并未意識到中文品牌的價值而錯失商標注冊機會,如今要想從別人手里硬搶奔富商標,至少要經歷一審再審甚至三審等繁瑣過程,耗時至少幾年時間不說,面對眾多已經在市場上風聲水起并且占有巨大市場銷量與影響力的奔富品牌及關聯品牌,富邑最終成功的幾率究竟能有幾成,卻是誰都說不好的一件事,最起碼目前看是一個幾乎很難完成的偉大任務。
說它復雜,是因為在國家商標局獲得合法注冊的不僅是李琛的奔富商標,還有奔富尼澳、奔富澳家、奔富凱帝莊、奔富酒園等多個奔富相關商標。如果說富邑集團對李琛持有的奔富商標提出異議和裁撤申請是在單挑李琛的話,那么接下來,富邑集團還需要面對多個奔富相關商標,被拖入深水區的奔富商標爭奪戰,很快就會從單挑變成混戰。
5、商標爭奪的背后,是巨大的市場利益爭奪
由于在中國區域的市場銷售獲得了迅速增長,澳洲富邑集團從2015年開始終于擺脫了此前業績下滑、企業虧損的陰霾,在此后連續3個財年實現了業績提升。而在此前的2013財年,富邑集團的凈利潤下降了53%,2014財年則虧損1億澳元。
在2013-2014財年期間,富邑集團所遭遇的困境不僅僅是業績下滑,更有工廠關停、被財團列為收購對象、遭遇股東巨額索賠等一系列危機,這些危機的爆發,更為富邑集團造成了很多負面影響。
富邑集團在2014年8月份對高層進行了調整,其后進一步提升了中國市場在集團中的戰略地位,并從中國長期合作的經銷商手中收回了部分市場的銷售和營銷權,因此取得了業績的同步提升。
數據顯示,富邑集團2017年度在亞洲的銷售收入增長了34.5%,達到了3.9億美元,其中中國區域是為富邑集團亞洲市場增長做出貢獻的重要市場,Penfolds品牌則是拉動市場增長的動力源,很大程度上也是借助于“奔富”的中文品牌力量,因為中國的消費者多數只對中文名稱進行品牌認知;在美國的銷售收入增長了7.2%,達到了10.6億美元;公司全年整體銷售收入達到了25.3億美元,比上年增長了8.1%。
由此可見,富邑集團之所以會不惜代價想硬搶“奔富”注冊商標,主要還是希望借此實現對奔富品牌背后巨大市場利益的攫取,而不是僅僅因為兩個中文名稱這么簡單。
然而,面對多個已經取得合法注冊的奔富及奔富相關商標,富邑集團的奪“標”大戰未必會有太大勝算——對此,富邑集團早在2014年就已經意識到,在中國市場,早晚會面臨“奔富”中文商標的歸屬不確定性問題,所以富邑在中國也已經注冊的“品馥”類似讀音的商標,或許外人可以理解是替?隊員,隨時準備替代“奔富”作為Penfolds的另外一個中文譯名。
全力爭奪奔富商標,也許是富邑集團走一步看一步的策略,能打贏最好,如果實在打不贏,也早已給自己留好了退路——就像當年的卡斯特之爭,法國公司最終不得不改名為“卡思黛樂”一樣。
一切不過如此,盡是商業利益的爭奪而己,畢竟,法律手段的充分應用在商業競爭上也是一個重要的手段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