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2日,青島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每周拍案”曝光一個典型食安案例。青島某商業有限公司向市民銷售了已經超過保質期的啤酒,被食安執法部門沒收違法所得324元,并罰款50000元。
2016年1月,青島市市南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接到市民舉報,稱在青島某商業有限公司發現大量過期食品,要求執法人員現場執法。接舉報后,執法人員立即趕到現場,聯系舉報人,并對其稱剛從青島某商業有限公司購買的“雪花純生聽330ml*6”啤酒進行了初步調查,該啤酒生產日期為2015年2月2日,保質期360天,已經超過保質期。隨后執法人員進入到青島某商業有限公司賣場的啤酒銷售區進行現場檢查。在啤酒銷售區現場,執法人員未發現已過期的“雪花純生聽330ml*6”啤酒在售。后執法人員來到青島某商業有限公司倉庫。在該倉庫,執法人員發現了與舉報人購買的“雪花純生聽330ml*6”同一生產日期的同類啤酒96提,執法人員當場要求青島某商業有限公司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定期檢查庫存食品,及時清理變質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經查,青島某商業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向舉報人銷售了9提生產日期為2015年2月2日,保質期360天的“雪花純生聽330ml*6”啤酒,該啤酒銷售價格為36元/提,共計324元。舉報人在購買了該“雪花純生聽330ml*6”啤酒后,未離開食用,直接到當事人處投訴要求賠償。當事人經營超過保質期“雪花純生聽330ml*6”啤酒的的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十)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規定,構成經營超過保質期食品的行為。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五)生產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規定,對青島某商業有限公司處罰如下:1、沒收違法所得324元;2、罰款5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