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酒有著幾千年的歷史,作為交易商品的歷史也十分長久,但之前酒類的相關法律法規并不完善,也不規范,無法適應新時代市場發展的需求。直到1949年之后,酒類的法律法規才逐步完善和規范起來,行業及市場的發展也逐步走向正規,消費者權益得到了應有的保護。自1949年4月開始,第一個與酒類相關的管理方案出臺,到后來涉及市場、生產、監管、流通等方面的多個行業標準出臺,酒類市場逐步完善和規范。
從實施專賣到價格放開
1949年4月,華北稅務總局、華北酒業專賣總公司在北京召開華北首屆酒業經營管理會議,決定對酒實行專賣,停止私人經營。
1951年5月,中央財政部頒發了《專賣事業暫行條例》,規定專賣品包括酒類和卷煙用紙兩種。
自此,中國酒類市場的銷售制度有了巨大的變化,酒企再也不必擔心產品的銷售問題,而釀好酒、保證酒水的品質成為企業最重要的工作。中國白酒以糧食為釀制原料,在那個物資匱乏的年代,白酒無疑是一種奢侈品,這也是最早實施專賣制度的原因所在。
直到1988年7月28日,經國務院批準,各地全面放開13種名酒價格,實行市場調節,同時適當提高部分中高檔糧食釀造酒的價格。由此,名酒的價格被放開,不少企業擁有了自主定價權,這也被看作是中國酒業市場化運營的第一聲槍響。
從汾酒到五糧液,再到如今的茅臺,幾十年間,中國酒業風云際會,酒業的格局也一再被改寫,有了自主定價權的企業不斷通過各種方式穩固自己的地位,其每一項舉措都對中國酒水市場產生了十分重要的影響,就像蝴蝶效應,每一次振動都有可能引發行業巨變。
而當酒廠無法完成全國市場的銷售工作時,經銷商便從廠家手里接過酒水銷售的接力棒,完成酒水的銷售工作,中國酒業也逐漸形成了如今的釀造和流通兩個重要領域。1988年名酒價格的放開,對中國酒業影響巨大,它締造了如今的中國酒水行業格局。
隨著交通、物流的不斷發展,酒類流通對整個行業的影響越來越大,2006年元旦,商務部發布的《酒類流通管理辦法》正式實施。作為第一部全國統一的酒類市場流通管理規定,《酒類流通管理辦法》是釀酒行業走向法制化、規范化的助推器,它的頒布是我國釀酒行業一次重要的歷史性事件,對規范我國酒類流通秩序具有重要意義。
酒類流通市場的規范化在很大程度上保護了消費者的切身利益,同時也對假冒偽劣起到了一定的打擊和防范作用。從市場化到規范化,中國酒業在新中國成立后并沒有經歷太多的野蠻生長。
法律法規從缺失到健全
酒類屬于快消品,而且同時具有商品屬性和文化屬性。盡管白酒有著幾千年的歷史和傳承,但在工業化生產的過程中如何保證品質,消費者應該如何選擇,哪些產品之間具有共同的屬性等等,這些問題都困擾著消費者。
新中國成立初期,消費者無法弄懂茅臺和五糧液的區別在哪里,這也推動了釀造標準的出臺。自1981年起,針對不同酒種我國出臺了多個標準,確保各酒種的釀制都有標準可依。
1981年,國家標準“蒸餾酒及配制酒衛生標準(GB-2757-81)正式頒布實施;1984年1月26日,輕工部頒布QB394-1984《葡萄酒及其試驗方法》標準,并于1984年4月1日正式實施,這是我國葡萄酒產業發展史上第一個部頒標準。
此前,盡管不同香型的白酒口感、工藝都存在著巨大差異,但是并沒有專門針對白酒香型的分類和標準出臺。直到1990年1月1日,由輕工業部批準的濃香型國家標準、清香型國家標準、米香型國家標準開始實施;9月1日,由國家技術監督局批準的低度濃香型國家標準、低度清香型國家標準、白蘭地國家標準、威士忌國家標準、伏特加國家標準開始實施。
截至目前,黃酒國家標準、鳳香型國家標準、葡萄酒國家標準、豉香型國家標準、醬香型白酒國家標準等各項國家標準均已出臺。
香型的分類和標準的出臺,給了消費者一個十分重要的說明,讓消費者在選購酒的過程中找到相應的規律,也讓企業在生產過程中更加規范化?梢哉f,香型的劃分在感官指標上給了消費者選擇的依據。
隨著時間的推移,2005年5月13日,中國食品工業協會正式公布施行《全國白酒行業純糧固態發酵白酒行業規范》、《純糧固態發酵白酒審定規則》,開始對純糧固態發酵白酒進行審核認證并授予識別標志。固態發酵的標志,相當于給了純糧釀造白酒一個十分重要的身份標識,讓消費者在選購過程中準確地找到“純糧”白酒。這一舉措對白酒生產工藝進行了有效的規范,極大地維護了消費者的知情權,企業必須誠信經營。
當純糧酒有了標識,我們可以區分出固態發酵和液態發酵的差異,但酒品眾多的市場細化仍待完善。
2005年9月1日,國家認監委、商務部發布了《食品質量認證實施規則——酒類》公告,開展酒類質量等級的認證。該等級認證分優級、一級和二級,其酒類標志分為三種圖形,分別為“優級產品標志”“一級產品標志”“二級產品標志”,與國家標準中規定的“優級”“一級”“二級”產品相對應。酒類標志圖形力求與國家質檢總局已發布的有機產品標志保持一致,以體現國家食品和農產品認證標志的整體一致性,便于提高食品和農產品認證標志的社會認知度。這是我國政府頒布的第一部釀酒行業認證規范,也是市場制度的重要補充,被業內人士看作是與世界接軌的重要標志。
企業稅費從重到輕
自新中國成立以來,國家先后對酒類開征過貨物稅、商品流通稅、工商統一稅、工商稅、產品稅、消費稅及增值稅。
此后的20多年里,酒類稅費相關政策相繼出臺:1994年的稅制改革,對酒類同時征收增值稅和消費稅。白酒消費稅稅率為糧食白酒25%、薯類白酒15%;增值稅稅率為17%,抵扣后實際稅負為8%左右,合計為百分之三十多(糧食白酒)。
1998年3月4日,財稅[1998]45號文件規定:從1998年1月1日起,對白酒的廣告宣傳費一律不得在稅前扣除。
2001年5月11日,財稅[2001]84號文件規定:對白酒在征收從價消費稅的同時再按實際銷售量每斤(500克)征收0.5元的定額消費稅,同時停止執行外購或委托加工已稅酒和酒精生產的酒抵扣上一生產環節已納消費稅的政策。
2006年3月20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和完善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33號)規定:糧食白酒、薯類白酒的比例稅率統一調整為20%。
2009 年7月,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加強白酒消費稅征收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9380號)規定,對設立銷售公司的白酒生產企業,按《白酒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核定管理辦法(試行)》的規定,對計稅價格偏低的白酒核定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
近年來,為深化政府的“放管服”改革,進一步減輕企業負擔,國家在推行“營改增”的同時,酒類企業的增值稅稅率從17%降為16%。
從市場到釀造,再到稅費制度,中國酒業自新中國成立以來越來越規范,相關制度也正在逐步完善,中國酒業正朝著越來越好的方向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