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酒廠、商家都遇到過這樣的情況:一群人腦洞大開、千挑萬選的產品名稱,一經報備就被告知:已注冊。改來改去,屢次嘗試都無功而返,令人乘興而來,敗興而歸,最后不得不湊合著“草草收兵”。甚至有專業機構透露:目前兩字組成的商標已經被注冊一空,商標文字只能向三字及以上“努力了”。然而憑借中華文字的博大精深,商標資源真的就那么容易枯竭嗎?資源緊張現象的背后,恰恰映襯出惡意搶注商標的生意經與灰色地帶。而這一商標毒瘤真的無藥可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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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做出了《關于修改商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做出修改!吨袊茦I》記者了解到,此番針對《商標法》的修改,主要針對商標領域的“惡意注冊”,包括:
(一)將第四條第一款: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對其商品或者服務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標注冊。本法有關商品商標的規定,適用于服務商標。修改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對其商品或者服務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標注冊。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注冊申請,應當予以駁回。”
(二)將第十九條第三款:商標代理機構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委托人申請注冊的商標屬于本法第十五條和第三十二條規定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商標代理機構除對其代理服務申請商標注冊外,不得申請注冊其他商標。修改為:“商標代理機構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委托人申請注冊的商標屬于本法第四條、第十五條和第三十二條規定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
(三)將第三十三條:對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在先權利人、利害關系人認為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或者任何人認為違反本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可以向商標局提出異議。公告期滿無異議的,予以核準注冊,發給商標注冊證,并予公告。修改為:“對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在先權利人、利害關系人認為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或者任何人認為違反本法第四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的,可以向商標局提出異議。公告期滿無異議的,予以核準注冊,發給商標注冊證,并予公告。”
(四)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已經注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或者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由商標局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修改為:“已經注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四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的,或者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由商標局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
(五)將第六十三條: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商標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對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賠償數額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人民法院為確定賠償數額,在權利人已經盡力舉證,而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主要由侵權人掌握的情況下,可以責令侵權人提供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侵權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虛假的賬簿、資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參考權利人的主張和提供的證據判定賠償數額。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注冊商標許可使用費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三百萬元以下的賠償。第一款中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修改為“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第三款中的“三百萬元以下”修改為“五百萬元以下”;增加兩款分別作為第四款、第五款:“人民法院審理商標糾紛案件,應權利人請求,對屬于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除特殊情況外,責令銷毀;對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材料、工具,責令銷毀,且不予補償;或者在特殊情況下,責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進入商業渠道,且不予補償。”
“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不得在僅去除假冒注冊商標后進入商業渠道。”
(六)將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違反本法第十九條第三款、第四款規定的。商標代理機構有前款規定行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記入信用檔案;情節嚴重的,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并可以決定停止受理其辦理商標代理業務,予以公告。商標代理機構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侵害委托人合法利益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并由商標代理行業組織按照章程規定予以懲戒。修改為:“(三)違反本法第四條、第十九條第三款和第四款規定的”;增加一款作為第四款:“對惡意申請商標注冊的,根據情節給予警告、罰款等行政處罰;對惡意提起商標訴訟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給予處罰。”
近年來,包括酒業在內的實體商業領域,針對知名商標的山寨、仿效等惡意注冊與囤積、打擦邊球、不法獲利等行為屢禁不止,商標搶注愈演愈烈,甚至在一些沿海發達地區形成產業,給酒企業正當的知識產權維權活動造成障礙。企業辛辛苦苦創立的品牌與知識產權遭遇惡意侵犯,嚴重影響到企業的正當經營與發展。而運用司法手段解決商標搶注的關鍵在于從法律層面明確規定“惡意注冊”的定義并有針對性的加大處罰力度。
熟悉商標知識產權法律的專業人士表示:通常所說的惡意注冊一般分成兩類:一類是的“傍名牌”性質,把別人已經出名的商標,在不相類似的商品或者服務上注冊,或者把國際上一些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標,拿來在國內注冊;另一類是自己注冊很多商標,但并不是為了自己的使用,而是把商標用來叫賣、轉讓給他人,謀取利益,這就是我們所說的囤積注冊商標。
北京市漢鼎聯合律師事務所劉道臣律師分析認為:條法中寫明“不以使用為目的”,概括性更高,包括但不限于上述兩種情況,有利于法院在實際案件中掌握尺度。同時惡意的“創造性”也是無限的,立法者希望通過概括性的規定來禁止這些惡意行為。
《中國酒業》記者注意到,此次《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修改,是在國家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的大背景下進行的,特別在圍繞第四條中規定了“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注冊條款認定,根據實際情況進一步定義了搶注獲利的惡意行為,明晰了界限,相關條款的修訂為打擊商標惡意搶注與囤積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相信相關案例會在不久的將來,在實際操作中得以體現,知名商標屢屢遭遇惡意注冊的行為將會被有效遏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