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場橫亙于法國卡思黛樂兄弟簡化股份公司與西班牙籍自然人李道之之間持續數年的“卡斯特”商標權之爭,曾以后者先后提起的數宗總計涉及2.1億元賠償額度的商標侵權訴訟而備受關注。
因上述“卡斯特”商標權之爭使得權利和經營處于不穩定狀態,煙臺張裕卡斯特酒莊有限公司將李道之及上?ㄋ固毓靖嫔戏ㄍ,請求法院確認張?ㄋ固毓驹谄渌a商品上標注“張?ㄋ固鼐魄f”或“張裕·卡斯特酒莊”的行為不侵害“卡斯特”商標權。
該案二審以張?ㄋ固貏僭V告終。25日,該案以其典型性入選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公布的2015年度山東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十大案件。
非商標侵權
李道之系“卡斯特”商標的商標權人,其許可上?ㄋ固毓臼褂迷撋虡。2005年開始,李道之及上?ㄋ固毓鞠群笠月蓭熀蚵蓭熉暶鞯姆绞,稱任何未經許可使用“卡斯特”商標的行為均侵害其商標權。
張裕卡斯特各地經銷商在看到上述來自李道之及上?ㄋ固毓镜穆蓭熉暶骱螅驌那謾,已將張裕卡斯特的產品紛紛撤柜,等待確認是否有權繼續銷售,進而使張裕卡斯特的商品大量積壓,使得張?ㄋ固貦嗬徒洜I處于不穩定狀態。
張?ㄋ固卣J為,“張裕卡斯特酒莊”是張?ㄋ固毓镜钠髽I字號,張?ㄋ固厥褂“張?ㄋ固鼐魄f”屬于正當使用企業字號,而非商標侵權。請求法院判令確認無論對“張?ㄋ固鼐魄f”何種形式的使用方式均不侵犯涉案“卡斯特”注冊商標專用權。
張裕涉嫌傍名牌?
張?ㄋ固啬芊裉崞鸫_認不侵權之訴,主體是否適格呢?這成為本案的焦點之一。
法院審理認為,雖然各相關權利人針對不同的商品經營者對其所銷售的產品,有的對包括張裕卡斯特的產品在內的多種產品提起過訴訟。但該部分訴訟,均未將張?ㄋ固刈鳛樵V訟主體,使其喪失了到庭應訴的權利。為消除其在法律地位上存在的不安定性或不確定性,張?ㄋ固氐脑V訟符合法律規定的主體適格。
另外值得關注的是,張?ㄋ固卦谄髽I名稱中使用卡斯特文字有無涉嫌傍名牌故意?
法院認為,作為國內知名企業,張裕與法國卡斯特集團VASF公司共同投資設立煙臺張裕卡斯特酒莊有限公司,其目的是為了與作為歐洲第一的酒類生產企業法國卡斯特集團合作,實現強強聯合,張裕卡斯特將其中方投資人張裕股份公司的馳名商標“張裕”文字與外方投資人法國卡斯特集團的商標“CAS-TEL”的中文譯名“卡斯特”以及“酒莊”作為字號登記使用于企業名稱中,有其正當的來源,屬合理使用。
張裕卡斯特在其產品上突出使用“張裕·卡斯特酒莊”、“張裕卡斯特酒莊”是否對李道之所享有的或其授權使用的“卡斯特”注冊商標的專用權構成侵犯?這是本案的另外一個焦點。據了解,“卡斯特”商標于2000年3月7日核準注冊,2002年4月25日轉讓給李道之個人。2001年9月3日張裕卡斯特依法登記成立。在客觀上,李道之在先擁有“卡斯特”商標專用權,張?ㄋ固卦诤笙碛“張?ㄋ固鼐魄f”企業字號專用權。
值得關注的是,李道之及其授權的“卡斯特”酒類商品經銷商于2008年之前廣告宣傳投入甚微,自2009年才開始大量投入。這與張裕卡斯特從2003年就開始進行持續廣泛的宣傳相比,相差懸殊。在李道之及其商標授權使用人向張?ㄋ固匕l出權利警告律師函時,相關公眾對“張裕·卡斯特酒莊”葡萄酒這個名字早已耳熟能詳了。
商標侵權不能簡單而論
法院經審理認為,涉訴商業標識均具有較高知名度,張裕卡斯特選取其中外投資方的“張裕”及“卡斯特”字號組成其自身的企業字號,主觀上并不存在傍“卡斯特”商譽借以提升宣傳自己的惡意。訴爭商業標識之間雖然構成要素近似,但隨著雙方對各自商業標識不斷投入、宣傳以及差異明顯的使用方式,“卡斯特”代表法國原瓶進口紅酒以及“張?ㄋ固鼐魄f”代表國內知名企業張裕公司出品的中法合資高端紅酒的印象已經深入人心,市場區分亦愈加明顯,相關公眾并不會因二者均帶有“卡斯特”字樣而將其混淆。
所以,張裕卡斯特公司的行為不構成商標侵權,法院判決支持了張?ㄋ固毓镜脑V訟請求。
“本案系一起豐富商標包容性增長理論的典型案件。商標權保護的總體目標是劃清商標之間的界限,但特殊情況下的商標共存又不可避免。當相關商業標識的共存格局是特殊條件下形成的,在進行商標侵權判斷時,除去考量商業標識構成要素的近似性,還應根據相關商業標識的顯著性、實際使用情況、相關公眾的認知狀態、使用者的主觀意圖等因素綜合判定,注意尊重已經客觀形成的市場格局,防止簡單地把商標構成要素近似等同于商標侵權。”25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長馬莉莉接受記者采訪時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