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臺張裕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000869.SZ)(簡稱張裕上市公司)近日發布的公告顯示,由于大股東張裕集團涉嫌長期侵占商標等問題,張裕、張裕集團以及張裕董事長周洪江等接到了監管部門的監管措施。而張裕多位投資者也對外表示,上述張裕上市公司的行為是嚴重的大股東利益侵占行為,涉嫌欺騙投資者。
在等待了多日后,對于上述處罰和投資者質疑,張裕上市公司委托其公關公司向網易號外作出回應。在回應中,張裕公司表示,之所以存在上述商標轉讓問題,是因為轉讓手續繁瑣,費用高昂。
但值得注意的是,對于“張裕”等核心商標為何八年未轉讓的原因,張裕方面卻拒絕作出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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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年前張裕集團就被指侵害張裕利益
據網易號外了解,張裕此輪被處罰還要追溯至8年前。
2010年11月2日,張裕上市公司發布公告《關于收到中國證監會山東證監局<采取責令改正措施>的公告》。公告稱,中國證監會山東監管局當時對張裕上市公司進行了現場檢查后,發現其關于商標使用權存在重大問題。
山東證監局指出,1997年張裕股份公司(上市公司)成立時,張裕集團與股份公司簽訂了《商標許可使用合同》,合同中約定“張裕”等商標由股份公司無限期、獨占使用,股份公司按相關商品銷售額的2%支付集團商標使用費,同時約定張裕集團所收到的商標使用費主要用于宣傳商標及使用商標的產品。
數據顯示,截至2010年6月,張裕上市公司累計向張裕集團支付了4.6827億元商標使用費,但張裕集團幾乎未發生廣告費支出,這意味著,張裕集團未嚴格執行此前的合同約定。
上述公告還指出,在檢查中,山東證監局還發現張裕集團還于2009年注冊了愛斐堡、黃金冰谷等商標,上述商標由上市公司在生產過程中創立,完全有條件由上市公司進行注冊,但仍由張裕集團注冊后特許給公司使用,侵害了上市公司利益。“張裕集團1997年以后注冊的商標沒有與上市公司另行簽訂使用合同,但仍由上市公司參照1997年簽訂的《商標許可使用合同》的約定使用,即每年支付相關商品銷售收入的2%給張裕集團,未嚴格履行關聯交易審議程序”。
公開資料顯示,張裕于1997年、2000年先后在B股和A股公開發行股票,張裕集團則是張裕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和大股東,持股比例為50.40%。
時隔8年 張裕集團仍未轉讓“張裕”商標
據悉,對于上述問題,山東證監局當時曾責令張裕整改,要求爭取早日將“張裕”等商標注入上市公司,維護上市公司資產的完整性;對于新注冊的“愛斐堡”、“黃金冰谷”等商標,山東證監局也要求張裕方面及時辦理變更注冊手續,將商標注冊人由張裕集團變更為上市公司。
而張裕公司也在當年作出承諾:爭取早日解決“張裕”等商標的權屬問題。“對于2009年張裕集團注冊的“愛斐堡”、“黃金冰谷”等商標,張裕集團已于2010年11月5日向國家商標局提交了辦理變更注冊手續,將商標注冊人由張裕集團變更為本公司,目前正在辦理過程中”。
但這個承諾卻成為“一紙空文”,直至今日,“張裕”商標的歸屬問題仍未解決。據網易號外了解,2018年10月,張裕證券代表李廷國,就商標問題回答投資者提問時曾表示:2010年本著“先易后難”的原則,張裕集團將持有的“黃金冰谷”、“愛斐堡”、“愛菲堡”、“愛斐”和“AFIP”等商標無償轉讓給了上市公司。但是對“張裕”商標轉讓問題,他卻出人意料地指出,“張裕”商標問題應按照與張裕集團之間現有的《商標使用許可協議》進行處理,保持不變。
“張裕”商標問題一拖就是8年,監管層此前做出的警示被“視而不見”,這也使得山東證監局“坐不住了”。
2019年3月8日晚,張裕發布《關于收到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的公告》,山東證監局表示:截至2018年底,“張裕”等商標權屬問題仍未解決;除《商標許可使用合同》約定的商標外,2010年底前由張裕集團注冊的“愛斐堡”系列防御商標等仍未變更注冊手續。
商標局網站顯示,截至2019年3月8日,張裕集團注冊了38個“愛斐堡”商標,這些商標都是2010年5月提出申請注冊,2011年注冊成功。但這些“愛斐堡”商標仍由張裕集團持有,均未轉讓給上市公司。
上述公告還顯示:在2013年-2017年,張裕集團收取的商標使用費和此前2010年一樣,并未像其承諾的用于宣傳張裕等商標及相關產品;而張裕上市公司也未在同期的定期報告中完整披露張裕集團承諾履行情況,“這違反了相關的法規”。
對于上述違規行為,中國證監會山東監管局決定對張裕采取責令改正的監管措施,并將相關情況按規定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張裕集團被出具警示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時任張?偨浝碇芎榻、董秘曲為民未能勤勉盡責,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條的規定,也被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并將相關情況按規定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張裕回應避重就輕 核心問題拒絕回答
對于上述處罰,網易號外曾致電張?偨浝碇芎榻,但其本人并未做出答復。在隨后張裕方面委托其代理但公關公司發給網易號外但回復中,張裕方面表示,“愛斐堡”、“黃金冰谷”等商標早已由張裕集團按監管部門要求于2010年轉讓給了上市公司。
而對于山東監管局提出的“愛斐堡”商標問題,張裕方面向網易號外表示,之所以未將“愛斐堡”等商標第一時間轉讓給上市公司,是因為上述防御商標在當年正處于待審狀態,效力待定。“從法律意義上講,當時申請的這些商標不能稱為注冊商標,在審查過程中可能出現申請被駁回無法成功注冊的情況,如果此時轉讓會出現浪費商標轉讓費用的情況;另外該部分商標屬于非酒類的防御商標,未涉及到本公司的業務范圍,對本公司業務無直接影響”。
據悉,上述“愛斐堡”商標于2012年正式獲批,對于從2012年至今,長達6年時間張裕方面未進行相應轉讓,張裕方面在回復中辯稱,辦理每一件商標的轉讓手續均“手續繁瑣,費用高昂”,因此商標代理機構“建議”延后辦理商標轉讓業務。“延后轉讓出于簡化手續與減少費用之考慮”。
分析稱張裕行為或構成欺騙投資者
對于上述張裕公司的行為,也遭到了投資者的質疑。
據網易號外了解,在由數十位投資者組成的張裕維權群中,多位張裕公司股東和投資者提出,張裕及其控股股東張裕集團的上述行為涉嫌利益輸送、損害投資者利益。
還有投資者指出,張裕集團在每年收取商標使用費時,應列出收取商標服務費具體項目一覽表,張裕上市公司也應對商標轉移進度的具體時間予以公示。“這些行為張裕都應當進行公示,但張裕都沒有做,這是嚴重的大股東利益侵占行為,張裕上市公司涉嫌通過虛假行為欺騙投資者”。
對于上述投資者的質疑,張裕方面向網易號外指出,張裕上市公司披露信息不存在虛假欺騙投資者,此“愛斐堡”非彼“愛斐堡”。“對本公司而言,2010年注冊在33類酒類上的愛斐堡等商標,張裕集團已按要求完成了轉讓。而本次監管部門所指的是防御商標,與2010年轉讓的商標不屬于同一類別,張裕集團當年注冊也是出于保護33類愛斐堡商標之目的”。
值得注意的是,在上述答復中,對于“張裕”等核心商標為何八年仍未轉讓,張裕方面選擇“閉口不言”,拒絕做出答復。
對于上述投資者的質疑和張裕公司的答復。香頌資本執行董事沈萌指出,投資者可通過法律的手段追究張裕高管的責任。 “大股東張裕集團和張裕上市公司是不同的法人主體,但是上市公司高管應該都是和大股東有關的或大股東派駐的董事會聘用的,他們拿著上市公司的薪水卻為大股東辦事,這屬于大股東有關的高管沒能盡職履責”。
沈萌還表示,8年時間“張裕”商標轉讓一直懸而未決,其實就是張裕集團想以商標作為控制上市公司的籌碼。“投資者完全可以追究上市公司高管的責任,要求大股東賠償上市公司并要求法院強制執行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