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類消費稅改革再次“風吹草動”。
日前,國務院印發《實施更大規模減稅降費后調整中央與地方收入劃分改革推進方案》,其中提及“后移消費稅征收環節并穩步下劃地方”、“將部分在生產(進口)環節征收的現行消費稅品目逐步后移至批發或零售環節征收,拓展地方收入來源,引導地方改善消費環境。先對高檔手表、貴重首飾和珠寶玉石等條件成熟的品目實施改革試點”等。
雖未明確提到“白酒”字眼,但整個行業已聞風而動。在極大關注下,白酒板塊在10月10日開盤下挫超2%。中金公司發布研報預計,該方案將使白酒行業消費稅增加322億元~515億元,區域型中小酒企的競爭力將有所下降,行業集中度將進一步提升。
不久后,該猜測遭遇到多家權威機構、企業和業界人士的集體否認。上市公司青青稞酒在回答投資者詢問時稱,“公司目前暫未收到國家關于白酒行業消費稅調整的正式文件或通知。”
酒類消費稅改早已不是新話題,多年來屢次引發行業熱烈討論,此番再度“輪空”,甚至被中國酒業協會稱“從未進入討論階段”,再度說明了酒類消費稅改是行業關心的熱點。
下一次酒類消費稅改將走向何方?
下一次稅改什么時候來?
在我國,不管未來的酒類消費稅如何改革,前提仍是規范稅收管理,加強稅收力度,遏制小規模商戶的偷稅漏稅行為,著力于實現稅收公平正義,并進行科學界定和嚴格管理,避免出現不法商家避稅的漏洞。
目前,酒類消費稅課稅環節單一且靠前,實行在生產環節征收、以價內稅的方式計征,這與國際上的通行做法有別。在許多國家,消費稅是在零售環節征收的。不過,對照我國發展國情,于生產環節征收酒類消費稅,有利于保全稅基和有效監管。
消費稅課稅環節后移是個牽一發而動全身的問題,涉及到生產和流通的利益博弈。首先,有鑒于白酒出廠價到批發價、零售價價差較大,一旦白酒消費稅征收環節后移,酒類流通環節必然會繳納更多的稅費,由此將引發經銷商提高酒類價格銷售,而這必然抑制酒類消費,甚至丟失市場份額。
其次,條件不成熟。中國酒類流通的監管環節,相比生產領域有太多漏洞。一旦從流通環節征稅,其執行難度之大、監管力度之大不可想象。這背后的推行,勢必是一次巨大的洗牌,可能加劇經銷商通過其他方法避稅求生存。
此外,很多酒廠銷售公司參與的銷售環節怎么算,如何界定批發和零售、怎樣做到不重復計征等瑣碎問題,恐怕也會令人“望而卻步”。
這顯然不是一下子就能解決的問題。從酒業而言,行業更多關注什么時候取消白酒從量稅,以及葡萄酒納入農產品征稅范疇等。特別是“從量稅”,其本意是限制糧食過度消耗,淘汰落后生產企業。但實際上,這項政策卻對白酒追求高端形成了變相鼓勵,導致結構失衡。在一律每斤加收0.5元的政策下,為減輕稅負負擔,企業壓縮了優質低價白酒產量,轉而大幅增加高價格產品的產量。
這也讓那些財務不規范甚至是無證經營的非法小酒廠和酒作坊鉆了空子,進而違背“扶優限劣”的從量征稅政策制定初衷,未達到增加中央稅收目的。
無論如何,酒類消費稅改的未來走向,一定是鼓勵守法經營企業的發展,從源頭杜絕偷漏稅及假冒偽劣的非法經營行為,一定是鼓勵行業優勢資源生產消費者喜歡的高質酒產品,一定有效提升行業骨干企業增加優質產品參與市場競爭,從而增加稅收。
從這個角度看,下一次酒類消費稅改總有到來的一天。
歷史上稅改均朝合理化邁進
我們不妨從歷史來觀照未來。
1994年稅制改革時,酒類產品稅被分解為消費稅和增值稅,出發點是調節產品結構,引導消費方向,保證國家財政收入。煙、酒及酒精都在消費稅征收范圍內,其中,國產白酒的征收主要在生產環節,對白酒的出廠價進行課稅,由廠家代為繳納。
施行幾年后,根據當時我國消費稅實行情況,國家稅務總局和財政部論證得出:自1994年消費稅實施以來,釀酒企業存在規避消費稅的現象和酒產品計稅價格偏低的現象。
2001年,國家對酒類消費稅政策進行較大幅度調整,對糧食白酒、薯類白酒計稅辦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規定的實行從價定率計算應納稅額的辦法,調整為實行從量定額和從價定率相結合計算應納稅額的復合計稅辦法。
這就是沿用至今的白酒計稅標準:酒類產品不含稅銷售收入×稅率+0.5元/500ml。最大的變化莫過于,在從價征收消費稅的同時,增加了對每500克白酒0.5元的從量征稅,也就是大家耳熟能詳的“五毛稅”。
之后的幾年里,我國白酒的生產和流通秩序依然比較混亂,體現在稅收流失比較嚴重,特別是薯類白酒稅率低,為企業鉆政策空子提供了條件,成為企業避稅的一個渠道。
2006年4月1日起,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第三次調整消費稅政策,對我國現行消費稅的稅目、稅率及相關政策進行調整,取消了糧食白酒和薯類白酒的差別稅率,改為20%的統一稅率,并將實行貼標完稅等稅收征收管理辦法。而白酒企業一直關注的每500克白酒0.5元的定額稅率從量征收沒有取消。
然而,由于銷售環節不征收消費稅,只征收5%的營業稅,因此部分生產企業通過設立獨立核算的銷售公司等方法,將一部分原屬于生產環節的價值轉移到流通環節來避稅,造成國家稅收流失,也不利于稅收公平。
2009年8月1日,《白酒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核定管理辦法(試行)》正式實施。在保持20%從價稅率不變的前提下,生產企業消費稅計稅價格低于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70%以下的,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由稅務機關根據生產規模、白酒品牌、利潤水平等情況在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50%至70%范圍內自行核定。其中,生產規模較大、利潤水平較高的企業生產的需要核定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的白酒,稅務機關核價幅度原則上應選擇在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60%至70%的范圍內。
在時間推移和實踐過程中,我國酒類消費稅會朝著合理化的方向調整。作為輔助稅種,消費稅體現了國家產業政策取向和宏觀經濟意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