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消費者權益保護日即將來臨,保護消費者對所消費產品的知情權再次成為一個熱點。對于白酒來說,酒曲作為釀造中獨特的重要成分,其屬于釀酒原料還是加工助劑?是否需要在產品標簽上予以標示?成為白酒生產企業需要正視的一個問題。
日前,重慶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以《關于明確酒曲屬性的請示》(渝食藥監文〔2015〕50號)向國家食品和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發函,請求明確酒曲在食品監管工作中屬性認定。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作為食品標準審定部門,以復函的形式回復了國家食品和藥品監管總局。2016年1月,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向重慶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轉發了這份復函。國家衛生和計生委在復函中表示:“由于酒曲在釀造過程中作為發酵菌種使用,并且在終產品不存在,不需要在終產品標簽中標示。”
記者查詢資料發現,根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11),直接向消費者提供的預包裝食品標簽標示應包括: 1.食品名稱; 2.配料表; 3.凈含量和規格; 4.生產者和(或)經銷商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 5.生產日期和保質期; 6.貯存條件; 7.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 8.產品標準代號; 9.營養標簽; 10.其他需要標示的內容。那么,酒曲是否屬于第十條“其他需要標示的內容”?酒曲在產品標標示后是否有益消費者的產品知情權?不標示是否不能顯示出各種白酒的風格特點?
為此,記者專訪了國家酒檢中心酒類感官鑒評專家委員會主任、國家酒檢中心白酒鑒評組組長鐘杰。
鐘杰表示:復函明確對酒曲屬性在終產品中不需要標示,表明有關部門在標簽、標識管理上采取了簡化的態度。但是酒曲在終產品不標示,未能回答食品監督管理部門對酒類企業監管中,對酒曲是按照原料標準審查管理還是加工助劑標準管理的問題,這兩類產品審查差別很大,由于未能給酒曲定性,可能形成管理上的空白。
鐘杰還表示,白酒在生產中酒曲用量不低,濃香型白酒占投料的20%—25%,醬香型白酒占100%—120%,而且中國白酒的曲藥不僅為釀造提供了菌種,還提供了酶、香味成分及淀粉,是形成中國白酒風味的主要原料,也是區別于國外烈酒的獨特原料。這樣的結論值得商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