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5日下午4時許,北京知識產權法院開庭審理了一起商標行政糾紛案件,原告方是秦皇島天馬酒業有限公司,被告方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第三人是江蘇洋河酒廠股份有限公司。原告方和第三人在法庭針鋒相對各執一詞,就商評字【2015】第0000026500號《關于第10229434號“海洋河”商標異議復審裁定書》進行了庭審答辯。案件一方是秦皇島市的一家民營釀酒企業,另一方是中國白酒界大鱷,一南一北相隔萬里,一小一大“分量級”極不對等,它們對簿公堂,不免令人心生疑竇:天馬酒業到底出于怎樣的訴求,愿意挑戰江蘇洋河呢?
據了解,2011年11月24日,原告向商標局申請注冊第10229434號“海洋河”商標(“被異議商標”),核準使用范圍為第33類的果酒(含酒精)、燒酒等商品。被異議商標獲得初審公告后,第三人向商標局提出異議申請,商標局裁定被異議商標不予核準注冊。原告對此提出復審申請。2015年3月30日,被告作出商評字【2015】第0000026500號《關于第10229434號“海洋河”商標異議復審裁定書》,以被異議商標與第三人名下的多個圖文商標構成使用在同一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為由,裁定被異議商標不予注冊,之后引發了這起商標行政糾紛案。
原告方稱,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在整體結構和構成要素上顯著不同。“洋河”是撫寧縣的一條主要河流,蘊含了獨特的歷史、地理和文化內涵。以水源名稱作為酒類商品的商標是釀酒行業的慣常做法,全國各地不僅同時存在以“洋河”為名的河流,也存在以“洋河”為商標或者企業名稱的釀酒企業。撫寧縣制酒廠早自1974年就已經開始在清蒸白酒等商品上申請和使用“洋河”系列酒商標,并且上述商品深受群眾喜愛。原告對上述商標的使用行為和相關商品的知名度早于第三人。
第三人(江蘇洋河酒廠)在《意見陳述書》中稱,“洋河”是第三人在先登記并持續使用的商號,在全國范圍內具有了較高的知名度;第三人在先注冊了“洋河”系列商標,享有絕對的在先權利;“洋河”商標經過第三人的長期使用,已經具有了強于其河流名稱的第二含義,與第三人建立了唯一對應的關系。被異議商標與第三人在先注冊的“洋河”系列商標在字形、讀音、含義上高度近似,極易導致混淆和誤認,構成近似商標。該陳述稱,1984年,第三人通過受讓方式取得了第118616號“洋河及圖”商標的所有權。
記者采訪天馬酒業獲悉,第三人方所述“第118616號‘洋河及圖’商標”,正是原告方提及的“撫寧縣制酒廠早在1974年就已注冊并使用了”的“洋河”商標,當年雙方協商這一商標的轉讓時,原撫寧制酒廠廠方和員工都不同意,后來此商標雖然通過某種方式實現了“受讓”,但天馬酒業至今仍持否定意見并“耿耿于懷”,尤其是該商標的原創者—該廠的一位老副廠長。因此,“洋河”商標成了天馬酒業的一個“心結”。近年來,天馬酒業陸續執著地向商標局申請注冊過“東洋河”、“天洋河”、“洋河口”、“撫洋河春”、“渤海明珠洋河湖”等多個商標,均因江蘇洋河酒廠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異議申請而訴諸法院。南北兩家酒企的這樁商標糾葛將走向何方?本報將繼續跟蹤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