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在網店買了臺灣金門高粱酒,收到貨物后,認為酒中含有國家明令禁止的“金箔”成分,就把昆山某進出口有限公司訴至法院。近日,昆山法院審理了該起買賣合同糾紛,經法院調解,該男子獲得經銷商5倍賠償。
2016年4月,劉某在淘寶網購買了12瓶臺灣金門高粱酒,通過支付寶付款近7000元,網店開具了相應金額發票。然而,劉某拿到“寶貝”后,發現由昆山某進口有限公司銷售的酒水配料表標注含有金,舉起酒瓶,肉眼清晰可見瓶內懸浮的金箔。
劉某查詢了有關法律后發現,在2001年,衛生部法監司《關于對“金箔酒”進行衛生監督有關問題請示的批復》已明確:“金箔既不是酒類食品的生產原料,也不能作為食品添加劑使用,應當禁止將金箔加入食品中。”根據《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劉某要求該公司賠償,在協商無果后起訴至法院,要求該公司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昆山某進出口有限公司銷售的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損害消費者的身體健康。被告作為該產品的銷售商,屬于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應依法召回問題產品并向原告作出賠償。庭審中,被告也未提供相應進出口審批手續。經調解,原被告雙方達成一致意見,由昆山某進出口有限公司賠償原告劉某共計35000元。
法官提醒:
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條規定,進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應當符合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
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屬于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于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經營者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