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9日,我國第一部電商領域綜合性法律《電子商務法(草案)》第三次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盡管還未正式推出,不過該法案(草案)在諸多焦點問題的規定,引發業界關注。對于一方面與第三方電商平臺實施合作,另一方面積極發展自身電商窗口的名酒企業而言,涉及大數據應用、平臺競爭方面的法規,尤為影響其今后發展。
利用大數據搞一人一價?不!
在諸多名酒企業與電商平臺的合作中,大數據是不能不提的重要內容。但是想要借助第三方平臺的科技能力與數據搜集、處理能力助益自身銷售,未來將要考量消費者隱私權這一要素。若只過分注重利用大數據、未能兼顧消費者隱私權與公平交易權,或將面臨法律問題。
許多消費者在購買一件商品時,習慣了對不同平臺進行比價。殊不知,在同一個平臺上,運營方也會對不同消費者進行“比價”。
“為什么在同一個平臺,我買的酒是1999元?而別人買的是1899元?”很多消費者會有這樣的疑問,事實上,這正是部分電商平臺濫用大數據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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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商家、同一產品,不同的消費者卻可能面對不同的價格。這種狀況,被稱為“一人一價”。業界稱,這種狀況,是電子商務平臺的經營者通過大數據科技,收集消費者消費特征、支付能力、對某一類商品購買時的意愿價格,最終給出一個特別針對該消費者接受能力的“零售價”。
最終的結果,會出現部分消費者高價購買的狀況,甚至出現“會員價”高于正常價格的怪象。
有業界人士稱,之所以出現這種現象,是因為大數據科技的單向透明——即相關信息、數據、算法對運營方透明,而普通消費者,并不具備應用大數據的能力,這樣就讓很多消費者在不知情的狀況下,付出更多消費成本。
電商平臺有違公平交易權之外,對消費者的隱私能否有效保障也成為另外一個重要問題。
在調查中《華夏酒報》記者發現,若注冊任何一個電商平臺,個人的姓名、住址、電話號碼等等信息將統統被第三方掌握,而目前流行的手機AAPP,在下載開啟時,也同樣要以使用者讓渡很多隱私權為先決條件。
“我買過一次茅臺,那他們就天天給我推送茅臺嗎?”有消費者抱怨,自己的瀏覽和消費記錄被平臺獲取,導致今后無論在打開任何網站時,都會迸出推薦商品頁面,這顯然有違隱私權。
《電子商務法(草案)》三審稿對此有專門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根據消費者的興趣愛好、消費習慣等特征向其推銷商品或者服務,應當同時向該消費者提供不針對其個人特征的選項,尊重和平等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杜絕排他性競爭
在體現對消費者的保護和尊重之外,《電子商務法(草案)》三審稿也試圖對平臺與經營戶之間的合作進行規范,從而避免“店大欺客”,保護經營戶或合作方的權益。
草案三審稿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因其技術優勢、用戶數量、對相關行業的控制能力以及其他經營者對該電子商務在交易上的依賴程度等因素而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不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競爭。
“這是限制排他性競爭。”有觀點指出,在電商平臺日益形成雙峰并峙乃至于三足鼎立的當下,單一平臺過多聚攏資源并作出排他性的競爭對策,將不利于行業整體發展,也不利于企業的發展。
事實上,在名酒初期的平臺選擇上,曾一度形成這樣的單一合作方的局面——譬如茅臺初期選擇與天貓合作,而五糧液則選擇與京東進行戰略合作。但隨后這種局面逐漸破冰,茅臺在鞏固與天貓關系的同時,也開始向京東投出繡球。
業界認為,茅臺、五糧液、國窖等高端名酒,擁有在該領域內極強的品牌號召力,若選擇單一平臺合作,無疑會讓該平臺形成競爭優勢,不過,這卻不利于名酒企業自身的發展需求。
此外,每當“雙11”“6·18”等促銷節來臨時,電商平臺“二選一”的做法,也沖擊酒業。
除了限制排他性競爭手段之外,新草案在維護商家與企業權益層面,也做了其他嘗試。
第三十四條規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不得利用服務協議、交易規則以及技術等手段,對平臺內經營者在平臺內的交易、交易價格以及與其他經營者的交易等進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條件,或者向平臺內經營者收取不合理費用。
業界對此解讀為:防止店大欺客!
事實上,業界認為第三十四條所規定的狀況一直存在,并非僅僅限于電商平臺。
酒業經營者王創峰對記者表示,在過去,大型商超普遍存在這樣的問題,譬如要將一款酒打入超市,對方會收取諸如條碼費、節慶費、堆頭費等一系列費用。而在店家推出的節慶活動之中,商家或企業往往要按照店方要求的價格進行優惠。
這一種狀況延續到了電商時代,在業界看來,電商巨頭擁有極大的話語權,在議價能力上,往往形成對中小酒企、經銷商的壓倒性優勢,因此,這一點成為新草案重點關照的方面。
酒業有什么意見?快快提!
作為針對新生事物的專項法律,電子商務法此前已經通過兩審,不斷補充優化。此次三審推出,還未最終定稿,社會各界的意見將在一定程度上決定其走向。
據悉,2016年12月,《電子商務法(草案)》推出一審,2017年10月推出二審,至此次推出三審稿。
三次推出審議,其間不斷收納社會意見,不斷完善。
據悉,三審稿相對二審稿增加和修改了一些規定,包括電子商務經營者的定義、保護消費者權益與商家權益等。
一些改動讓業界關注,譬如三審稿中關于電子商務經營者的定義,就將時下流行的微商納入其中。
三審稿中,明確電子商務經營者是指“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從事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包括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平臺內經營者以及通過自建網站、其他網絡服務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電子商務經營者”。
對比2017年10月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二審稿,三審稿增加了“其他網絡服務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對電子商務經營者的涵蓋范疇作出拓展。
法律界人士認為,三審稿的定義涵蓋了微商、直播等形態,符合電子商務快速發展的趨勢,從而增強了法律的包容性。
雖然不斷完善,但是在法律界人士看來,三審稿仍然有待提升的空間,對部分內容的表述仍不夠具體。譬如在設計公平交易與消費者隱私的相關條款:電子商務經營者根據消費者的興趣愛好、消費習慣等特征向其推銷商品或者服務,應當同時向該消費者提供不針對其個人特征的選項,尊重和平等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酒業經營者王創峰表示:“提供不針對個人特征的選項,這一點如何界定?譬如消費者購買一次茅臺的話,平臺今后是繼續向消費者推薦醬香酒呢?還是推薦其他價格、檔次接近的酒品?這兩種情況,似乎依然與消費者個人的一些特征相吻合。還有是否會在消費者打開其他網頁時繼續推送此類商品?平臺利用大數據搜集、處理消費者個人消費信息時,如何處理好商業信息與個人隱私的界限?”
很顯然,目前的三審草案針對消費者權益、商家權益的保護已經做出努力,但是空白點仍舊很多。
作為酒業經營者,在開拓電商領域的時候,你會遇到哪些困擾與問題,需要借助于法律來解決?從2018年6月29日開始,截止到7月28日,《電子商務法(草案三次審議稿)》已經向社會各界公開征求意見,酒業精英不妨獻計獻策,你的每一點意見,都將影響到電商法律的完善與進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