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6日,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外公布“拉菲羅斯柴爾德酒莊訴濟南法萊雅葡萄酒有限公司侵害注冊商標專用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和“貴州茅臺酒股份有限公司訴山東銀座配送有限公司、山東銀座商城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標專用權糾紛案”判決結果。
2011年12月,濟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在銀座配送公司扣押貴州茅臺酒1668瓶,經茅臺股份公司技術人員鑒定為假冒產品。
原告貴州茅臺酒股份有限公司表示,從扣押現場的照片分析,被控侵權產品的外包裝上標有“貴州茅臺酒”字樣、圖形標識和原告的企業名稱等企業信息。該商品與原告涉案注冊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相同,使用了與原告涉案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標識,應當認定為侵害原告涉案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被告銀座商城公司作為該商品的銷售主體,其行為侵害了原告涉案注冊商標專用權,應當承擔停止侵權的民事責任。
法院認為,原告貴州茅臺酒股份有限公司為我國白酒生產行業的知名企業,涉案商標具有極高的市場聲譽,涉案侵權商品也具有其獨特的銷售模式。本案被告銀座商城公司是一家知名的跨區域、多業態的大型連鎖商業企業,對知名貴重的茅臺酒獨特的銷售模式應當是清楚的,那么其在采購茅臺酒時應負有更高的進貨審查義務,應當首先審查供應商是否取得了原告的合法授權,而不應當局限于審查供應商具有的一般酒水的銷售資質。故被告銀座商城公司雖然提供了涉案侵權商品來源的證據,但并不能證明其在采購過程中,對茅臺酒的銷售授權、銷售渠道進行了有針對性的審查,未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其賠償責任不能免除。
濟南中院判決被告山東銀座商城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銷售侵害原告貴州茅臺酒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獨占使用權的第3159141號“貴州茅臺”、第3159143號“”、第284519號“茅臺”、第3029843號“MOUTAI”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產品。被告山東銀座商城股份有限公司賠償原告貴州茅臺酒股份有限公司經濟損失200萬元。
對于“拉菲羅斯柴爾德酒莊訴濟南法萊雅葡萄酒有限公司侵害注冊商標專用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濟南中院經審理認為,槐蔭工商分局在被告經營場所查扣的標“LAFITE”字樣的葡萄酒,瓶貼上使用了與原告拉菲羅斯柴爾德酒莊的“LAFITE”和圖形注冊商標相同或含有其主要特征的標識,容易造成一般消費者的混淆,構成對原告商標權的侵害。同時,在該葡萄酒上還粘貼標有“舜邑拉菲干紅葡萄酒”漢字的瓶貼,其包函了原告“LAFITE”葡萄酒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稱“拉菲”,容易使一般消費者誤認為該商品來源于原告或與原告有某種聯系,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因此,濟南中院判決被告濟南法萊雅葡萄酒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拉菲羅斯柴爾德酒莊第1122916號“LAFITE”、第G764270號及圖形注冊商標專用權和“LAFITE”葡萄酒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稱“拉菲”的行為,并賠償原告拉菲羅斯柴爾德酒莊經濟損失及維權費用合計15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