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大閱兵1949”商標,北京赤水河商貿有限責任公司起訴了宜賓五糧液股份有限公司,請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商標權侵權,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200余萬元。日前,北京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訴稱,其在2013年7月14日取得了“大閱兵1949”商標專用權,使用商品為第33類燒酒:蒸煮提取物。原告同年授權貴州大閱兵酒業有限公司生產、銷售使用該商標的“大閱兵酒”。由于原告和大閱兵酒業的精心釀造宣傳、推廣,適逢中國人民抗日戰爭暨世界反法西斯戰爭勝利70周年閱兵式,“大閱兵1949”商標知名度及“大閱兵酒”的銷量不斷提高,在市場上產生了良好影響。但是,被告宜賓五糧液股份有限公司自2015年7月開始在市場上銷售“勝利大閱兵紀念”酒,并以“戎威大閱兵紀念酒”“大閱兵紀念酒”等形式宣傳和推廣。
原告認為,被告借助“五糧液”的品牌優勢迅速占領市場,造成原告的“大閱兵”酒銷售推廣困難,有些消費者基于對“五糧液”品牌的信任,甚至認為原告銷售的“大閱兵”酒是仿冒被告的產品,給原告的品牌造成了惡劣影響。被告的上述行為已經侵犯了原告“大閱兵1949”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了消費者的混淆和誤認;違反了《商標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給原告造成了重大損失。
目前,此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