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河南省食藥監局公布的食品安全監督抽檢情況通告中,酒精度不合格的酒制品實際度數與標示度數最多差了11度,河南省酒業協會(簡稱省酒協)總工程師趙書民認為,度數相差太大,可以考慮是消費欺詐。
事件回顧
臨檢酒制品不合格
多是酒精度不合格
河南省駐馬店市西平縣盆堯鎮匯豐商行銷售的標稱四川省瀘州中茅酒業有限公司生產的1批次小五糧酒,酒精度檢出值為37.8%vol,標準規定為50±1.0%vol;
鄭州市惠濟區金泰購物中心銷售的標稱四川僑酒酒業有限責任公司生產的1批次品鑒酒 /專家級品鑒酒,酒精度檢出值為40.5%vol,標準規定為52±1.0%vol;
新鄉市萬和商貿有限公司銷售的標稱山東軍馬酒業有限責任公司生產的1批次軍典酒,酒精度檢出值為54.5%vol,標準規定為52±1.0%vol。
對于檢出酒精度不合格酒類產品的生產企業,食藥監部門采取的處理辦法是責令停產、封存產品、召回已售出的不合格產品。
度數超過國家標準范圍
即為酒精度不合格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簡稱《食品安全法》)規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劑與其標簽、說明書不符的,不得上市銷售。
趙書民介紹,根據國家標準,酒精度檢測值與標準規定相差正負一度,都是合理的范圍。如果檢測結果顯示酒精度數超過國家允許的范圍,無論是高還是低,都判定為不合格產品。
酒精度相差太大屬于以次充好
“相差0.5度~1度,可考慮是計量不準或者揮發。有的白酒在運輸銷售過程中,由于包裝密封不嚴,也有可能會出現漏撒揮發情況。相差2~3度,有可能是企業對白酒質量把控方面的問題,但是如果相差5度以上,尤其像這種相差11度的,屬于嚴重的產品質量問題?梢哉J為是企業人為故意欺詐消費者。不過,總體來說,實際測量度數不管是比標識度數高還是低,都屬于酒精度數不合格,即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趙書民表示。
趙書民認為,酒精度的達標是可以做到的,并沒有太高的科技含量,如果酒精度不合格,說明企業的質量管理水平亟須提高。
酒精度跟質量并沒有相關性
據趙書民介紹,一般來說,酒精度在40度以下的酒稱為低度白酒,酒精度在51度以上的酒稱為高度白酒。
“高質量的酒有低度酒,低質量的酒也有高度酒。酒精度高低跟酒制品的質量好壞不能對等。”趙書民建議消費者,根據個人喜好和酒的品質選擇合適的酒制品飲用,飲酒要適量,過量飲酒會對身體造成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