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年前,尹氏后人掀起五糧液明代窖池侵權案,后由宜賓市兩級政府介入不了了之;今日(5月4日),四川省高院受理尹氏后人訴五糧液公司侵占明代16口古窖案,訴訟標的3.08億,四川省高院今天上午送達繳納訴訟費158萬的受理費通知書。“司法改革使徘徊門外五年的死案重現生機”,該案的訴訟律師現任京衡律師事務所董事長兼主任陳有西說。
再起波瀾
今日下午,京衡律師事務所律師李道演發布微博稱,他將與陳有西今日抵達成都,并將于明天上午前往四川高院辦理五糧液酒窖案立案手續。
他表示,本案曾于2010年6月申請立案,四川高院既不立案也不出具不予受理的裁定,五年后的今天,法院立案審查改為立案登記,本案也將成為法院能否貫徹落實“立案登記制”的最好檢驗。
據了解,在該案中,原告尹孝功的訴訟標的高達3.08億。上述訴訟的具體內容為:判決被告五糧液股份有限公司和四川省宜賓五糧液酒廠有限公司等三方停止使用并歸還其非法占有原告所有的16口“尹長發升”明代釀酒窖池以及18.17平方米房屋,暫定標的估值為2.5億元;判決三被告支付已經實際侵權使用期間的酒窖及房屋使用費5847萬元,此次訴訟標的金額達30847萬元。
今日晚間,酒業家記者電話采訪了原告訴訟代表尹孝功女士,據她所述,2010年的訴訟在“當地政府和五糧液的雙重干擾之下不了了之”,不過,得益于新頒布的法律文件,今日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受理了這起民事訴訟案件(五糧液公司侵占明代16口古窖案)。尹女士還向酒業家記者透露,在今年3月份已經向法院提交了該案的行政訴訟案件,但尚未得到回應。
尹氏后人的案件受理費通知書
尹孝功所述的“新頒布的法律文件”就是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的《關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記制改革的意見》。該意見旨在充分保障當事人訴權,切實解決人民群眾反映的“立案難”問題,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變立案審查制為立案登記制。即從2015年5月1日開始,法院對當事人的起訴不進行實質審查,僅僅對形式要件進行核對。起訴狀和相關證據材料符合訴訟法規定條件的,當場登記立案。
長達五年的訴訟
此案的代理律師李道演4月20日發布的博文稱,當年尹氏后人訴五糧液公司侵占明代16口古窖案主要有三案:
第一案:2010年6月起訴的行政案,針對宜賓市政府3月份發文沒收尹家16口明代古窖的行政訴訟。宜賓中院和四川高院以歷史問題為由不受理。行政訴訟法是1990年頒布的,政府具體的剝奪侵犯權益行為是2011年3月作出的。明顯屬于可訴具體行政行為,不受理明顯違法。最高法院曾發函要求高院復查,立案庭也成立了合議庭進行復查,但最終仍以歷史遺留問題為由不受理。
第二案,2010年6月起訴民事案,尹家告五糧液公司非法侵占16口明代古窖,索賠10540萬,直接向四川高院起訴。貴院立案庭從收到起訴狀到現在,既沒有受理,也沒有裁定不受理,嚴重違反《民事訴訟法》的規定。
第三案,宜賓政府在訴訟不受理期間,違法地將古窖所在的爭議土地證,發給五糧液公司,尹家不服提起復議和行政訴訟案,宜賓中院和四川高院以尹家不具有原告資格為由始終不受理。
李道演律師總結的五糧液酒窖系列案立案行程圖
2010年6月20日,尹孝功分別向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和民事訴訟,將宜賓市政府、宜賓市翠屏區人民政府以及五糧液公司告上了法庭。
尹氏稱,讓五糧液引以為豪的“現存并一直在使用的最早的地穴式曲酒發酵窖池”——16口明代古窖池,是尹氏家族的產權。此事源于2009年五糧液向尹氏后人發出通知——“我公司決定從2010年起不再與你方簽訂換約續租協議書”。對此,尹氏第19代后人尹孝功迅速致函五糧液,指出《通知》嚴重侵權,希望在2010年3月底收回。
但是,2009年12月29日,宜賓五糧液股份有限公司在《關于不再簽訂鼓樓街32號釀酒窖池租賃協議的通知》中稱,該窖池產權屬于五糧液股份公司所有。
2010年3月15日,宜賓國資委政策法規科科長周家才讓尹家拿出一個方案來解決長發升的遺留問題。尹孝功表示,首先要確定尹家對16口古窖的所有權,在這個基礎上什么都可以談。周家才稱“我回去向領導匯報,再和你們聯系”。之后,宜賓市政府宣傳部副部長對外宣稱古窖是國有資產,是五糧液集團公司的,宜賓市政府16年前將16口古窖判給尹家的454號文件是錯誤的。
緊接著,2010年5月12日,宜賓市翠屏區人民政府突然發文撤銷454號文件,認定當時政府確認酒窖屬于尹家所有的文件是錯誤的,酒窖應當屬于五糧液所有。
今日,酒業家記者聯系五糧液方面,未得到回應。
當年尹氏后人披露出的“454號文件”以及五糧液與尹氏的換約續租協議書
陳有西、李道演律師與尹氏后人在四川高級人民法院外的合影
文/劉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