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定性的關鍵點是,資金方湖南酒鬼酒公司,事先是否知道在沒有任何正常經銷業務往來的情況下,特意在浙江開設的資金賬戶中的1億元資金,是要被挪用的“非陽光資金生意”。
陳沛銘的二審代理律師粟寶珍說,無論是理財方案還是定期或者活期,都要經過酒鬼酒公司同意。而在長沙酒鬼酒公司,多方人員探討了做理財方案需要審計和公示的問題,以及做一年定期存款要開大額定期存單必須要入帳的問題。只有作為活期資金才便于轉出,又可逃避監管,這是多個方面共同商議的結果。
“如果這是一筆正常的銀行存款,酒鬼酒公司會這樣做嗎?難道還能一味地說酒鬼酒不知道這是一筆‘非陽光資金’生意嗎?”粟寶珍對記者表示。
一審判決書顯示,中介人羅光肯定答復了貼息方壽滿江提出的資金 “非陽光”性質和承諾不查詢、不開通網銀和電話銀行等保障賬戶資金安全的功能。羅光稱,酒鬼酒公司是上市公司,除了承諾不提前支取,其它都不可能承諾,并表示自己可以代表酒鬼酒公司給他們承諾。
“按正常邏輯推理一下,你到銀行開戶,柜臺提醒你開通網銀、短信提醒、設置密碼提醒,你會拒絕嗎?你存了一億在銀行,卻沒有開通安全防護手段,這只能說明酒鬼酒明知這筆錢隨后會被轉走。”李雙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酒鬼酒公司之所以不遠萬里來杭州開設賬戶,正是因為壽滿江提供了高達1940萬的高額“回扣”。不過在案件的一審環節,此意見沒有得到法庭采納。一審中,作為主要當事人的酒鬼酒一方沒有相關人員作為證人出庭,也沒有人被追究責任。
西湖“竊章”的疑點
酒鬼酒的公章,則是該案爭議最多的“疑點”。
一審判決書顯示,開戶后,根據農行杭州分行“若以委托授權方式開戶的,開戶《授權委托書》應實行上門面簽制度”的規定,農行華豐路網點負責人方振曾前往湖南長沙與酒鬼酒供銷公司法定代表人夏心國碰面,但夏心國表示公章不在公司,提出“下次專程派人前去杭州送章”。
然而,根據判決書認定的事實,方振前往酒鬼酒的同一天,羅光的金亞樽酒業公司與酒鬼酒供銷公司簽訂的《協議書》上,加蓋的就是酒鬼酒公司的行政公章。
2013年12月9日,在只需補蓋一枚單位公章的情況下,酒鬼酒派出年輕女財務趙嵐,攜帶單位公章、法人代表個人名章和財務專用章等全套印章前往杭州,并接受羅光、壽滿江等人的吃、住安排,去西湖游覽,將裝有印章的包丟在壽滿江等人的車上,致使印章“被盜”,1億資金被轉出。
“酒鬼公司為何要隱瞞行政公章就在公司這一事實?又為何要專門在第一批3500萬款項匯往杭州后,當日安排出納以補蓋行政公章為名,帶齊全套印鑒前往杭州,此舉意味何在?難道還不是配合(送章)嗎?”粟寶珍稱這一事實關系到案件的定性,二審應當查明真相。
“‘郝總,事已辦妥。萬分感謝,友情后補。’這是公安機關從羅光的手機里還原的羅光發給酒鬼酒公司副總經理郝剛的短信,時間在1億元資金剛剛轉出后,這又該如何解釋?”粟寶珍表示,“如果本案的真實情況得到還原,本案性質將很清楚地由刑事犯罪還原為非法的融資關系,即回歸民事糾紛。”
農行杭州分行相關人員對記者表示,如果酒鬼酒公司知道犯罪嫌疑人要挪用款項并放任這一行為,且提供種種機會和便利,則對案件定性有直接影響,涉及到究竟是民事糾紛還是刑事案件的問題。“在酒鬼酒這個業務流程中,我們涉及到開立賬戶、出售憑證、資金劃付、銀企對賬等四個業務環節,這些環節中我們都是按照人民銀行相關的管理辦法來實行,手續都是合規合法。所有憑證、印章,經公安部鑒定中心權威鑒定,均為真實有效。”農行杭州分行相關人員對記者說。
但一審判決后,酒鬼酒方面發生大變動。1月18日,酒鬼酒高層發生大變動,董事長趙公微、董事沈建忠、總經理夏心國等三人均因個人原因辭職。本案中涉及的趙嵐、郝剛等人也已辭職。
4月1日,中國民商法學、民事訴訟法界諸位知名學者,就該案中的相關問題進行了論證。包括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楊立新在內的多位專家表示,在刑事案件尚未審結完畢的情況下,酒鬼酒公司對民事賠償部分雖已先行起訴,但應裁定中止訴訟。
而對于案件的管轄權問題,原告酒鬼酒因商業信譽受損所提出的侵權損害賠償之訴,不應由湘西中院管轄;如原告因資金被轉走而提出合同之訴,應由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即便其錯誤的以侵權之訴為由提起訴訟,也不應由湘西中院管轄。如果對民事案件單獨起訴,湘西中院對侵權案件和合同案件均無管轄權。
包括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中國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名譽會長陳光中在內的多名專家們認為,根據現有事實證據,不足以認定方振(原農業銀行杭州分行華豐路網點負責人)具有上述意義的金融憑證詐騙罪的共同犯罪故意。方振對壽滿江、羅光等人偽造金融憑證詐騙行為不知情,誤認為一億元資金轉出是經酒鬼酒供銷公司認可的。方振即使在壽滿江等購買金融憑證過程中提供了幫助,也不足以認定方振有幫助壽滿江等人非法占有的故意。
對此,記者多次聯系酒鬼酒方面,但公司電話均無人接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