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關媒體刊發了《珍酒與茅臺的不解之緣》一文,稱“珍酒即茅臺,茅臺即珍酒”。對此,特鄭重聲明如下:
一、實踐證明,離開茅臺鎮生產不出茅臺酒。針對異地實驗之話題,早有歷史定論。這種不顧歷史真相,不尊重客觀事實和誤導社會大眾的行為,應當堅決抵制。
二、茅臺酒和珍酒在品牌、品質、工藝、釀造環境、口感和文化等方面,都存在本質差異,根本不能混為一談。請廣大消費者在消費時注意甄別,避免上當受騙。
三、敬告有關媒體或網絡平臺,在刊發或轉載此類文章或信息時,如未得到中國貴州茅臺酒廠(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的書面認可,將可能涉嫌虛假宣傳、誤導消費、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等違法違規行為。特請相關媒體或網絡平臺尊重他人權利,依法進行相關行為。
四、中國貴州茅臺酒廠(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對他人侵犯自己知識產權的行為,保留相應的訴權。
特此聲明。
中國貴州茅臺酒廠(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2016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