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1日晚間,蘭州黃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蘭州黃河”)發布公告稱,公司收到關聯企業蘭州黃河企業集團公司(以下簡稱“黃河集團”)通知,黃河集團作為原告,與被告公司大股東湖南昱成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昱成公司”)、昱成公司子公司湖南鑫遠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鑫遠公司”)、第三人甘肅新盛工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盛工貿公司”)和蘭州黃河新盛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黃河新盛公司”)股權轉讓糾紛一案,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已審理終結,并下達了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2017)甘民初181號《民事判決書》。
(圖片來源網絡,如有侵權請聯系本站)
根據判決情況公告顯示,2017年12月12日,黃河集團收到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2017)甘民初181號《受理案件通知書》。黃河集團作為原告,以昱成公司和鑫遠公司為被告,以新盛工貿公司和黃河新盛公司為第三人,向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股權轉讓糾紛訴訟,請求回購由被告持有的特別債權及黃河新盛公司和新盛工貿公司的股權。該案被告對管轄權提出異議,認為黃河集團訴昱成公司、鑫遠公司以及黃河新盛公司、新盛工貿公司股權轉讓糾紛一案應屬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請求依法裁定將該案移送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為此,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后作出了駁回被告對該案管轄提出異議的裁定,并下達了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2017)甘民初181號《民事裁定書》。
此后,該案被告因不服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做出的(2017)甘民初181號民事裁定,曾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但2018年8月,黃河集團收到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公告中指出,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該案爭議的焦點是黃河集團是否有權向鑫遠公司、昱成公司主張回購16649萬元特別債權及黃河新盛公司49%股權和新盛工貿公司45.95%股權,黃河集團提起訴訟的主要依據是其與鑫遠公司、新盛工貿公司于2008年3月簽訂的《合作協議書》,而該《合作協議書》并未賦予黃河集團向鑫遠公司或其指定持有股權的昱成公司主張回購的權利。因此。黃河集團的訴訟請求不成立,判決駁回原告黃河集團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