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皇臺酒業股份有限公司關于收到民事起訴狀的公告
一、本次訴訟受理的基本情況
近日,本公司收到甘肅省武威市涼州區人民法院就北京皇臺商貿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原告)訴甘肅皇臺酒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公司決議撤銷糾紛一案的(2016)涼民初字第 1 號《應訴通知書》和(2016)涼民初字第 1 號《民事裁定書》。
二、有關本案的基本情況
1、當事人
原告:北京皇臺商貿有限責任公司
被告:甘肅皇臺酒業股份有限公司
2、案由
公司決議撤銷糾紛
3、原告提出的訴訟事由
原告系被告公司股東,原告授權董事馮瑛在2015年11月5日代表原告參加了被告2015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到達會議現場后原告委托代理人發現被告董事會秘書未參加本次臨時股東大會,根據《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公司召開股東大會,全體董事、監事和董事會秘書應當出席會議,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列席會議。”原告委托代理人在會議形成的會議記錄上簽字時發現,由于董事會秘書未參加會議所以會議記錄不是董事會秘書所書寫,也沒有董事會秘書的簽字,這是嚴重違反《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和被告公司章程的行為,根據《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股東大會會議記錄由董事會秘書負責。出席會議的董事、董事會秘書、召集人或其代表、會議主持人應該在會議記錄上簽名,并保證會議記錄內容真實、準確和完整。會議記錄應當與現場出席股東的簽名冊及代表出席的委托書、網絡及其他方式表決情況的有效資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同時原告還發現被告本次臨時股東大會還存在其他程序違法情形,現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特依據《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以及《公司法》第二十二條之規定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依法撤銷被告2015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作出的決議。
三、訴訟請求
請求依法撤銷公司2015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作出的決議。
四、證據保全
甘肅省武威市涼州區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4日根據原告提起的證據保全申請向本公司下達了(2016)涼民初字第1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對本公司在2015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參會人員身份資料(身份證、授權委托書、股權證等)、會議記錄、會議現場視頻資料等相關資料進行保全并復制調取。
此保全已經于裁定書送達當日執行完畢。
五、簡要說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訴訟仲裁事項
本公司(包括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在內)沒有應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訴訟、仲裁事項。
六、本次公告的訴訟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的可能影響
本案尚未開庭審理,故公司暫時無法對可能產生的影響做出判斷。本公司將積極應訴,維護公司及股東的合法權益。公司將根據案件進展情況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敬請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七、備查文件
1、武威市涼州區人民法院應訴通知書(2016)涼民初字第1號。
2、武威市涼州區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16)涼民初字第1號。
3、證據保全中的文件交接單。
甘肅皇臺酒業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2016 年 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