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學史上很長一段時間并不承認嗅覺和味覺的審美地位,象圣托馬斯就宣稱:“我們并不說美的味道或氣味”。因為,美是具有特殊的“認識能力”的感覺(即視覺和聽覺)的事情。藝術史也將嗅覺和味覺排除在藝術范疇之外,理由是嗅覺和味覺是屬于生命層次、動物性的感官,是低級的感官,在氣味和味道方面,生命的側面占據了支配地位,所以它們很難達到存在的自我的層次。聽覺和視覺才屬于高級的感官,屬于藝術的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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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至今天很多釀酒師自己也承認:“葡萄酒屬農產品,只是一門手藝,而不是藝術。”而其實在西方語言中“藝術”一詞最初的含義就是“技藝、機巧”的意思。葡萄酒可以是一種藝術的,即一種技巧的結果。
開明的哲學家想表現出大度來,說只是由于美食和美酒落實于“味”,不僅關系于對象的形式而且主要是因為美食與美酒是以主體占有客體為目的,才使它與真正的藝術品隔著一層。——是呀,詩與畫可以看了又看,文本還在那里;音樂可以聽了又聽,樂譜還在那里;美食與美酒被人吃掉了、喝掉了,就算感覺到美,主體占有客體,消化了、消失了,美存在于何處呢?
“適合于視覺和聽覺的藝術作品無疑是存在的。”哲學家們承認。那適合于味覺或嗅覺的、嚴格意義上的“藝術作品”,究竟是不是能夠存在呢?
我們知道葡萄酒是分等級的,固然有適合隨便喝喝的日常餐酒和優良地區餐酒,但也有法定產區葡萄酒,其中最頂級的不但具有飲用價值,更有陳年價值、收藏價值和鑒賞價值。
這樣級別的一瓶好酒承載著葡萄品種、產地、釀造技術、栽培者、釀造者的努力和心血,喝的或許是一瓶、或許是一杯,但是卻代表著天、地、人一個年份的收成,氣候、土壤、人為的元素都可以在酒中感受得到,而且葡萄品種和產地的歷史、人文的淵源也皆封存在酒中,能夠隨著陳年傳遞到未來。這一切不都表現著藝術性的特質么?不正符合“真正的藝術品是由社會化的符號構造起來的,包含較多的文化內涵”的定義么?
當我們以審美的態度去看待對象,其表象就具有審美性質。因此,人們既可以把一杯酒一飲而盡,也可以慢慢品嘗,回味它的芬芳或者它的效力,尋找它的那些香氣或者辣味的價值。
葡萄酒到底屬不屬于藝術的范疇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我們以什么態度來鑒賞它。我們固然不能認為葡萄酒具有審美意味就將其與藝術作出輕率的聯系,但是也絕不甘于哲學家們斷言的認定烹飪、飲食等是接近藝術的就是俗人。并非非要將葡萄酒往藝術上靠,或者非要做出證明葡萄酒是藝術的,這是徒勞的,我們爭辯不過藝術家、哲學家,不過即使爭了也沒關系,他們分身無暇因為彼此也在吵架呢!
好吧,葡萄酒不是藝術品,但至少應該不妨礙我們以審美的態度對待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