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唐邦酒業公司稱其經拍賣競得七百余萬元法國“拉菲”紅酒,竟發現其中有上百萬元的紅酒是假“拉菲”,令該公司詫異的是,該批次紅酒為政府委托拍賣物品,來源于珠海市公安邊防支隊緝獲走私貨物。在訴諸法院一審敗訴之后,唐邦酒業昨日在深圳辦公室召開媒體發布會,隨后砸了幾瓶假“拉菲”酒。南都記者隨后采訪多個涉事單位,試圖還原案件全過程。
唐邦酒業公司:“成交時未核實真偽因信任送檢單據”
昨日上午11時許,深圳唐邦酒業公司天臺處一度人群擁擠,依次疊放在眾人面前的便是該公司負責人馬樹洲所說的競拍所得假酒,共227瓶,價值合計百余萬元。來自香港的紅酒鑒定師手舉兩瓶真假拉菲紅酒,向媒體介紹鑒定真偽方法,聲音一度激動昂揚。該公司負責人稱,為表達對政府失信的不滿,同時堅決不讓假拉菲流入市場,他們策劃了這場“砸酒”行動。隨后,鐵錘數聲響,瓊漿流滿地。
這場企業“砸酒”的緣由,還得從2012年5月說起。據唐邦酒業公司負責人介紹,2012年5月21日,該公司注意到珠海市機電物資拍賣有限公司(下稱“珠海機電拍賣公司”)在《珠海特區報》發布的一則拍賣公告,公告稱珠海財政局委托其拍賣一批產品,其中包含了第13項CHATEAU LAFITE ROTHSCHILD和第14項CARRUADEA de LAFITE(下稱“該批拉菲酒”)。該批貨物由珠海邊防支隊查獲交珠海市非稅收入征收管理辦公室(下稱“珠海市非稅辦”)作為緝私罰沒物品處置,珠海邊防支隊委托相關機構從該批拉菲酒中抽取兩瓶樣品進行檢測,檢測結果為符合國家葡萄酒標準。
唐邦酒業公司根據珠海機電拍賣公司的要求繳納了拍賣保證金,在十幾輪激烈的競價之后,最后成功拍得部分進口葡萄酒,總價款共計700余萬元。蹊蹺的是,對于價格高昂的拍賣標的物,唐邦酒業并沒在成交時進一步核實貨物真偽,“因為拍賣公司出示了珠海公安邊防支隊送檢測的單據,我們不再檢驗酒的真假,也完全是出于對政府的信任。”負責人馬樹洲在昨日的記者發布會回應道。
據唐邦酒業稱,直到2012年10月有客戶訂酒時,經開箱、外觀檢測以及公司品鑒師品鑒,他們才發現其中有227瓶葡萄酒為假酒,按競拍價,該批酒的價值達上百萬元。
珠海市香洲區法院:“無法證明該批酒類為拍賣會上所得”
隨后,唐邦公司向珠海市香洲區法院提起訴訟。在該案進入訴訟程序后,2014年1月16日,珠海市香洲區法院組織該案各方共同到唐邦酒業公司庫房,從存放的所競拍獲得的227瓶拉菲酒中,委托北京集佳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隨機抽樣兩瓶寄交法國拉菲羅斯柴爾德酒莊進行鑒定,集佳公司最終受托出具鑒定意見為:該批葡萄酒的前標、酒塞、瓶蓋、背標以及激光碼與正品不符,確定上述紅葡萄酒系假冒拉菲羅斯柴爾德酒莊有關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產品,即為假拉菲。
而一審中法院駁回了唐邦公司的訴訟請求,理由主要集中為兩點:其一,距離拍賣成交四個月,無法證明該批酒類便是原告在拍賣會上所得,也無法排除唐邦以其他渠道購買葡萄酒的可能性。其二,拍賣公司在當時的“拍賣清單”中已注明,競買人有權查驗標的物真偽或品質,拍賣人及委托人不承擔質量瑕疵擔保責任。
唐邦公司已向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二審將于本月26日進行。時隔兩年半,這場涉及政府機關的假拉菲爭端,因昨日的“砸酒”舉動,首度引發了媒體關注。
拍賣公司
拍賣前已明確告知 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
在珠海市香洲區人民法院的民事判決書上,唐邦酒業公司將珠海機電拍賣公司寫在了第一被告的位置,意欲通過法律渠道,追究其將拍賣品以假冒真之錯。但對此,機電拍賣公司卻表示完全無法茍同。
在法院判決過程中,機電拍賣公司曾作出辯解,指出在2012年5月30日拍賣會開始前,唐邦酒業公司已領取了“拍賣清單”和《珠海市拍賣行業競買須知》,并作了簽字確認。在這些資料中,他們已明確告知拍賣物的有關信息、注意事項以及拍賣競買規則。在拍賣之前,拍賣師也就拍賣方及委托方不承擔拍賣標的物瑕疵擔保責任等聲明再次進行了重申。
昨天下午,珠海機電拍賣公司有關負責人在采訪中回憶道,整個拍賣品展示期間,唐邦公司相關負責人曾稱工作繁忙,以有一批進口紅酒需要報關為由,缺席了現場查看環節。在拍賣成交之后,對方也沒就拍賣所得紅酒進行檢驗。而事實上,“成交確認書”上便有明確規定,買受人有權進行驗貨,拍賣公司也應當無條件配合。
機電拍賣公司對其作為拍賣方的義務作出了聲明:首先,其只對委托人是否有委托資格進行審核。其次,拍賣標的物的品質,他們依據正規檢測報告判定。根據“誰主張誰取證”原則,進一步的真偽核實應由競買人執行。
“拍賣本來就有風險,不同于生產經銷商,我們并無貨品三包退貨的責任。”機電拍賣公司有關負責人最后回應道。
拍賣委托方
拍賣前進行價格鑒證 評估價作為拍賣底價
價值數百萬元的紅酒,由公安邊防支隊緝獲查收,再轉交珠海市財政局,最后流入拍賣市場,由競拍人唐邦酒業公司拍得。在此期間,誰是這批貨物的主管機構呢?答案是珠海市非稅辦,該部門具體負責對行政執法沒收物品的銷毀、拍賣、變價收入的入庫管理工作。
在昨日采訪中,珠海市非稅辦向南都記者簡明介紹了其工作程序。在對執法部門移交的沒收物品進行公開拍賣之前,該辦公室需委托珠海市價格認證中心進行價格鑒證,將價格認證中心確定的評估價格作為沒收物品拍賣的底價。隨后是采取現場抽簽方式確定拍賣機構,由中標拍賣機構在規定時間內發布公告確定拍賣時間進行公開拍賣,同時執法部門、非稅辦派員現場監拍。最后,非稅辦根據拍賣機構繳款憑證、拍賣成交確認書、發票等必需文件,辦理拍賣物品的出庫工作。
鑒于目前該案件正處于二審審理當中,非稅辦未對此案件作出過多評論,“我們對該案件勝訴還是很有信心的。”該辦公室某主任稱。
此外,珠海市公安邊防支隊作為執法機關,直至截稿前并未對該案件作出回應。根據一審法院判決書文字實錄顯示,此批次紅酒于2012年3月份由公安邊防支隊罰沒后,委托珠海出入境檢驗檢疫局進行抽樣檢測,顯示結果皆符合國家GB15073-2006《葡萄酒》的標準要求,但該檢測項目不含對是否為拉菲品牌做出鑒定。
律師說法
“品牌與實際不符”是否視為“酒的質量”可能存在爭議
針對這一案件,廣東省君言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毛鵬律師在熟知《拍賣法》的基礎上給出了他的專業意見。原則上,依據《拍賣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拍賣人、委托人在拍賣前聲明不能保證拍賣標的的真偽或者品質的,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如果拍賣公司在拍賣前已經明確告知不對酒的真偽負責,則應該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
毛律師同時指出,具體到本案中,從現有材料上看,拍賣公司是否存在責任,可能還是存在爭議。首先,“拍賣清單”第5條中,拍賣公司只是不對“酒的質量”承擔瑕疵擔保責任,但本案中酒的含量沒有問題,只是酒的品牌與實際不符,能否將“酒的品牌與實際不符”也視為“酒的質量”,可能還是存在爭議。其次,競拍的底價往往也是讓競買人對拍賣標的是否系“真貨”的一個非常重要的參考因素,本案中競拍底價設定為2400元/瓶,這個價格也是遠遠超出一般紅酒的價格,該價格是否在某種程度上足以讓競買人誤認為該批酒業已得到權威部門的檢驗確認屬于真酒,可能就要結合當時現場的客觀情況進行判斷。
綜觀整個案件,爭端核心或在于:拍賣公司及委托方到底有沒有法定義務對標的物的真偽進行鑒定?毛律師稱,根據《拍賣法》的第八條規定,只有文物拍賣才具有鑒定真偽的義務,而針對其他商品,拍賣方及委托方并沒有對商品品質作出鑒定的義務,只需明確拍賣商品是否存在危害安全及人體健康的成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