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首家葡萄酒上市企業莫高實業發展股份有限公司,被同省的另一家葡萄酒企業甘肅紫軒酒業有限公司起訴。紫軒酒業控訴莫高實業公司不正當競爭,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權。該案經歷多次法庭調解及一審宣判后,昨日記者獲悉,省高院終審裁定,被告甘肅莫高實業發展有限公司向原告甘肅紫軒酒業有限公司支付經濟損失賠償款50萬元,維權費用40048.66元,共計540048.66元。
案情
包裝相似度極高紫軒狀告莫高
2011年9月,甘肅紫軒酒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紫軒酒業公司)發現,甘肅莫高實業發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莫高實業公司)仿制其黑筒、白筒、橡木桶木盒三款“紫軒梅爾諾干紅葡萄酒”的包裝、裝潢,生產銷售“莫高梅爾諾”黑筒、白筒、橡木桶木盒干紅葡萄酒,遂向蘭州市城關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莫高實業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紫軒梅爾諾干紅葡萄酒”特有包裝、裝潢,造成不良影響及經濟損失為由,請求判令莫高實業公司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收回侵權商品,銷毀侵權標貼與標識,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及賠償經濟損失1元等訴訟請求。審理中,紫軒公司撤回了要求賠償損失1元的訴請。
經蘭州市城關區人民法院調解,雙方達成調解協議:莫高實業公司自調解書送達之日起立即停止生產、銷售涉案侵犯“紫軒梅爾諾干紅葡萄酒”包裝、裝潢的三款“莫高梅爾諾干紅葡萄酒”黑筒、白筒、橡木桶木盒全部產品;并于2013年6月30日前召回流入市場的涉案侵權產品,銷毀相關產品的包裝、裝潢,并以書面形式向紫軒銷售公司賠禮道歉。
該調解書還確認:“莫高梅爾諾干紅葡萄酒”與“紫軒梅爾諾干紅葡萄酒”二者經過比對,內外包裝、裝潢,除各自的商標標識、企業名稱等排序不同外,其他主要部分和整體設計及構成元素基本一致。調解書生效后,莫高實業公司出具了書面致歉函賠禮道歉,但未在2013年6月30日前收回在市場上流通的涉案侵權三款產品。
波折
承諾清理市場光說不做再吃官司
2013年7月19日、9月9日,蘭州市城關區法院兩次向莫高實業公司送達執行通知書,責令莫高實業公司限期履行調解書確定的義務,但莫高實業公司仍未履行。2013年11月11日,城關區人民法院下發了罰款決定書,對莫高公司罰款50萬元。2013年11月,莫高實業公司兩次向城關區法院出具說明書,稱截至2013年11月25日,已召回涉案三款產品999件,并稱市場上的涉案產品已經基本清零,并繼續做好清理工作。
2013年10月至11月期間,紫軒酒業公司在維權中發現,涉案三款產品仍在嘉峪關、酒泉及蘭州等地市場上流通銷售,認為莫高實業公司繼續侵害其利益,隨即進行取證并予以公證,并于2014年7月9日向嘉峪關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莫高實業公司立即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賠償損失1000萬元及支付維權費用50萬元,并支付本案全部訴訟費用。審理中,紫軒酒業公司又以莫高實業公司使用了原告設計使用的外包裝、裝潢,侵犯其著作權為由,增加了賠禮道歉、消除影響的訴訟請求。
一審
莫高敗訴被判支付54萬元賠償
嘉峪關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蘭州市城關區人民法院的調解協議中明確了雙方的權利義務,即莫高實業公司于2013年6月30日前將三款涉案侵權產品予以召回、向紫軒銷售公司賠禮道歉,據此紫軒銷售公司撤回了賠償損失的主張,但由于莫高實業公司沒有積極履行義務,致使涉案的三款產品仍在市場上流通、銷售。原告作為紫軒品牌涉案三款產品的生產廠家及所有人,
有權繼續主張要求被告莫高實業公司賠償損失的權利。紫軒酒業公司以莫高實業公司持續侵權行為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損害,重新提起損害賠償的訴求并無不當。被告關于本案系重復訴訟的抗辯理由,原審法院不予支持。
其次,被告生產銷售的涉案三款“莫高梅爾諾干紅葡萄酒”黑筒、白筒、橡木桶木盒的外包裝與原告“紫軒梅爾諾干紅葡萄酒同類三款產品的主要部
分和整體設計基本一致,足以使消費者產生誤解及混淆。
法院綜合全案證據,一審判決如下:一、被告甘肅莫高實業發展有限公司向原告甘肅紫軒酒業有限公司支付經濟損失賠償款50萬元,維權費用40048.66元,共計540048.66元,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付清。二、駁回原告甘肅紫軒酒業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終審
駁回莫高上訴維持原判
宣判后,莫高實業公司不服,向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稱:一、一審法院認定上訴人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錯誤。從名稱上看,“梅爾諾”與黑比諾、赤霞珠一樣,是葡萄品種,并非一家企業所獨有,只要具備原料基地和生產資質的企業均可生產、銷售以“梅爾諾”命名的葡萄酒。從包裝、裝潢上看,兩款產品在外包裝上雖然存在很多相似之處,但并不足以使消費者發生混淆。上訴人擁有的莫高品牌為中國馳名商標、知名品牌,生產銷售的葡萄酒已進入全國前三甲,是我省極具潛力的上市公司,沒有必要模仿知名度遠低于自己的商品而獲利。
省高院審理后認為,紫軒酒業公司所生產的“紫軒梅爾諾干紅葡萄酒”黑筒、白筒和橡木桶木盒等包裝、裝潢中的文字、圖案、色彩及形狀是區分其商品來源的重要標識。而莫高實業公司所生產、銷售的涉案三款“莫高梅爾諾干紅葡萄酒”黑筒、白筒、橡木桶木盒的包裝、裝潢與“紫軒梅爾諾干紅葡萄酒”同類三款產品的主要部分和整體設計基本一致,視覺上不易區分,足以使消費者誤認為紫軒酒業公司與莫高實業公司有許可使用、關聯企業等特定聯系。盡管“莫高”系列葡萄酒在同一地域內也享有不低于“紫軒”葡萄酒的知名度,“莫高”商標也是中國馳名商標,但其在相同商品上使用與他人特有的包裝、裝潢相近似的包裝、裝潢,故意混淆涉案葡萄酒的來源,誤導消費者,損害競爭對手的行為不能體現善意,原審法院認定其構成不正當競爭,并無不當。據此,省高院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