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說前段時間新廣告法出臺后,酒行業的各類總們都趕緊扒拉自家廣告看看是否違法。小編不禁感嘆,在中國這塊土地上,稍不留意可能就會因法律問題哐鐺一聲?纯船F下,正是中秋、國慶旺季來臨之時,如果一邊埋頭苦干一邊卻著了法律的道,那就真真是可能隨時虧死!
近日,小編偶遇一位專注于酒類行業官司的律師,一聊之下,嚇一大跳,原來我們大多數的酒商都踩在了“地雷”上。今日,小編特請該律師用8大案例為大家“排雷”。
酒類法律糾紛增多,如何警惕合同中的法律陷阱?
從目前的數據來看,酒類行業訴訟案件主要涉及到買賣合同糾紛、借款合同糾紛以及知識產權類(主要是商標權)糾紛,這三項案件占到了案件總比例的78.13%,其中,買賣合同糾紛中又有很多小陷阱,往往涉及到款項問題,如果不注意,就很容易產生糾紛。
例如,要求支付貨款、退還銷售折讓款、退還保證金等等,而這三項訴求,往往因為以下幾個原因,無法得到法院判決的支持:一是買賣合同價款約定不完整或不明確;二是銷售折讓款退還條件、退還時間約定不明確;三是質保金性質約定不明;四是貨物款項交付證據不足;五是違約金約定過高或無證據證明實際損失;六是業務員代收貨款、財務混亂等。
如果買賣合同中有以上幾方面的問題存在,那么原告方的訴求是很難全部或部分得到法院支持的。而這些往往是供貨商與代理商之間簽訂合同時普遍存在的問題。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數據顯示,酒類訴訟案件中,一半以上的酒類企業作為被告是無法出庭應訴的,這部分企業大多在被起訴之前就已經經營不善,甚至人去樓空,導致即使原告方勝訴也很難獲得實際賠償,這一情況也普遍發生在借貸糾紛中。尤其近兩三年,受政策影響,許多酒類企業出現資金緊張,向銀行等金融機構或民間資本尋求資金幫助,而盲目借貸資金,擴大生產或大量囤貨,最終導致惡性循環,資金鏈斷裂,也難以實際支付糾紛賠償。所以酒類代理商等應及時對供貨商、廠家的經營狀況進行全方面的了解,提前進行風險評估,以便最大限度保障自身的權益。
以下就是律師根據實際案件撰寫的8個典型案例,讀者可從案例中反觀自身經營中是否面臨同類的法律風險。
案例一:業務員代收款項導致糾紛
案件描述:某酒業公司與客戶簽訂的產品合同中約定“貨款需匯至酒業公司賬戶,且酒業代理公司的承諾,必須是書面形式并加蓋印章方可生效”,業務人員無權代表酒業公司做出承諾及代收貨款,但實際執行過程中,業務人員孫某負責服務和配合客戶,并多次收取貨款,出具多份收條,表示確認收到客戶方面的貨款等各類費用。但是孫某未將費用交到公司,公司以墊付費用沒有提供票據為由拒絕發貨,客戶方將該酒業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判決認為:在合同實際履行過程中,本案訟爭之前已有最近的連續兩筆交易均系客戶方將現金交付給孫某,并且是在該酒業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場時交付,故該客戶公司有理由相信酒業公司已經授權業務人員可以收受現金貨款,如孫某未將該款全額交給酒業公司系公司內部的管理問題,因此判決被告酒業公司履行合同進行賠償。
案件反思:酒業公司與客戶之間的商業往來中,合同的約定是重要的,但在實際履行中,公司的行為,特別是公司法定代表人、高管們的職務行為更是重中之重,這直接關系到是否已通過實際履行行為變更了合同的約定,并影響到雙方權利義務的約定。
案例二:個人收貨導致貨款糾紛
案件描述:某酒業公司將酒水送至合作的餐飲酒店倉庫,由該餐酒店倉庫保管員在送貨單上簽收,后來該餐飲酒店經營不善,一直拖欠貨款未付,該酒業公司將餐飲酒店告上法庭要求支持貨款。
法院判決認為:僅憑保管員個人簽字的送貨單證據不足以證明被告收貨事實,因此對酒業公司的請求不予支持。
案件反思:在送貨收貨問題上,供貨方應要求客戶公司提供一份授權收貨人名單,并由客戶公司蓋章確認,或者雙方共同制作一枚收貨專用章,送收貨用該枚專用章確認。
案例三:返利款約定不清導致糾紛
案件描述:某酒業公司與某酒店簽訂銷售合同,由酒業公司向酒店提供酒水進行銷售,同時支付一筆銷售返利款,如酒店未能在合同期內完成銷售任務,則銷售返利款自動順延至完成銷售任務,或按未完成的比例退還返利款。合同期滿后,因酒店未能完成約定銷售任務,酒業公司要求酒店按照比例退還未完成的部分返利款,但是遭到酒店拒絕,酒業公司因此將酒店告上法庭。
法院判決認為:根據雙方約定,酒店有順延或返還的選擇權,所以不支持該酒業公司的訴求。
案件反思:對于銷售返利款“何時返還”、“如何返還”以及違約責任等應當明確約定清楚。假若酒業公司為保留客戶,欲與客戶約定“未完成銷售任務,則自動順延”等條款時,應當明確約定拿回銷售返利款的選擇權在己方,以便掌握經濟往來中的主動權,避免大額資金被對方無償占用等損失。
案例四:產品銷售不提供隨附單產生的假冒偽劣糾紛
案件描述:一消費者在某酒業公司、某晚報報社共同開設的銷售平臺上買一款名酒產品,后鑒定該批次名酒產品均系假酒,遂將該酒業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一審判決認為:酒業公司應按照酒款的三倍價格對消費者進行賠償;酒業公司上訴,二審法院認為,該酒業公司既不向法院提交《酒類流通隨附單》,也拒絕進行司法鑒定,推定其屬于“明知”,二審依據《食品安全法》規定,改判其按照酒款價格的十倍進行賠償,并全部承擔一審訴訟費十多萬元。
案件反思:首先,酒業公司應杜絕銷售假酒和劣酒的行為,因為該違法行為須承擔價款十倍的賠償,甚至可能承擔刑事責任。同時酒業公司應做好《酒類流通隨附單》的填寫與跟蹤工作,以避免在非故意的情況下被法院認定為“銷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從而導致高額賠償,或即使承擔了賠償責任,也能夠根據《酒類流通隨附單》找到“上家”去追償。
案例五:股權質押與法律規定不符導致糾紛
案件描述:祁某因經營酒業需要向鄭某借款,并將祁某經營的酒業公司的公章、營業執照等放在鄭某處以示質押。后祁某到期未能歸還借款,鄭某將其訴至法院,要求還款并主張對祁某的酒業公司股權享有質押權。
法院判決認為:將公章、營業執照保管質押不符合擔保法對質押擔保的規定,因此對鄭某享有質押權的訴求不予支持。
案件反思:我國擔保法及其司法解釋對于抵押、質押、擔保人以及針對動產、不動產、股權、機械設備等有著各種不同的法定成立條件,當事人在簽訂此類借款合同、擔保合同時應當及時咨詢專業律師的意見,以免自身利益受損。
案例六:商標侵權涉及的侵權糾紛
案件描述:一個體工商戶李某銷售張裕葡萄酒“擦邊球”產品,后被煙臺張裕葡萄酒股份公司訴諸法院,以商標權侵權為由進行索賠。
法院一審判決:李某賠償張裕公司7000元,李某不服進行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認定賠償金額除了要考慮張裕公司商標的經營規模、市場影響力;被告經營地點、銷售數量以及經營面積和侵權過錯的大小等因素之外,還應考慮被告的主觀狀態,有無遵守《酒類流通管理辦法》、涉案商標的市場知名度、涉案商標所核定使用和實際使用的商品是酒類,其產品質量的保證對飲用者生命健康有著直接的影響,相關的市場秩序應當得到重視和維護,對擾亂市場秩序的侵權行為應當予以制止等因素,因此改判賠償金額為30000元。
案件反思:最新的司法裁判的趨向顯示,針對知名酒類生產企業在維護自身商標權、企業名稱權等權益時,法院對于侵權者的賠償數額有所增高,以響應國家保護知識產權的方針政策,并維護知名酒企的品牌利益。因此,知名酒企應充分利用該產業政策,積極運用訴訟方式打擊侵權假冒商品,以維護自身正常的生產銷售渠道和市場。
案例七:商標侵權與外觀專利不能進行反訴
案件描述:蘇酒集團向法院提出訴訟,要求蘇典公司停止侵犯其"洋河"、"海之藍"、"天之藍"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害并進行賠償,而蘇典公司卻認為其擁有外觀設計專利權,提出反訴要求蘇酒集團的相關產品停止侵害其外觀設計權利并進行賠償。
法院判決認為:蘇典公司反訴的權利依據不同,指控侵權的事實不同、對象不同,不屬于同一法律關系,故駁回蘇典公司反訴。
案件反思:在訴訟中利用反訴來達到吞并原告本訴的訴請是一項常用的訴訟技巧,但在知識產權類案件中,應充分厘清各項權能的基本法律概念,并結合民事訴訟法及司法解釋的規定來合理運用反訴,否則將帶來不必要的訴訟成本損失。
案例八:地理商標使用界限不明導致的糾紛
案件描述:湯溝兩相和酒業公司認為灌南縣湯溝鎮兩相緣公司侵犯其擁有的“湯溝”商標,而兩相緣公司認為湯溝是一個地名,屬于在湯溝鎮內所有酒廠的地理標志,且兩相和公司注冊的商標為繁體字的“湯溝”,因此其并未構成侵權。
法院判決認為:使用地理標志應當在其適度范圍之內,兩相緣公司在產品的外包裝上明顯將“湯溝”二字當做商標在使用,容易引起公眾的混淆誤認,判其侵權成立。
案件反思:從原告兩相和公司角度來說,運用法律規定起訴其他酒廠使用“湯溝”標識的“擦邊球”行為,能夠打擊競爭對手以維護自身的市場。從被告兩相緣公司角度來說,在使用“湯溝”標識時,也應充分關注現行法律及判例的司法觀點,巧妙地設計商品外包裝及推廣文案,達到既不侵權而同時又能夠利用該標識提升其產品知名度。(文 /張綱 周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