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振困局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級法院2016年1月的刑事判決書顯示,壽滿江等5名被告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與銀行工作人員內外勾結,騙取酒鬼酒公司1億元資金;被告方振身為該網點負責人,明知壽滿江等人騙取資金,但為了獲得個人利益,積極出謀劃策,并利用職權提供了幫助。因此,六被告均構成金融憑證詐騙罪。
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中國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名譽會長陳光中在內的多名法學專家對此舉行了論證會,認為根據現有事實證據,方振不具有伙同壽滿江、羅光、陳沛銘及唐紅星等人共同偽造金融憑證進行詐騙的行為,對壽滿江、羅光等人偽造金融憑證詐騙行為不知情,因此誤認為1億元資金轉出是經酒鬼酒供銷公司認可的,并不具有非法占有財物的犯罪故意,故其行為不構成金融憑證詐騙罪的共犯。
對于案件的管轄權問題,方振的律師繆渭川表示,一審法院認定的罪名是金融憑證詐騙罪;其在刑事判決書中認為:“酒鬼酒供銷公司1億元資金已存入農行華豐路支行,客戶存入金融機構的存款按金融機構占有、使用、支配,屬于金融機構資金。”據此認定的話,被害人應該是農行而非酒鬼酒供銷公司;詐騙罪的重要環節盜章行為也發生在杭州。因此,無論從罪名、被害人身份以及重要犯罪行為發生地方面來看,該刑事案件都應由浙江管轄。根據刑訴法規定,應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轄,應該將此案移送杭州市中級法院依法審理。
繆渭川律師告訴本報記者,酒鬼酒公司的相關人員在此案過程中的行為直接影響對本案的定性,被告律師多次要求酒鬼酒當事人出庭接受質證,均未被采納。法庭判決前至少應該查清以下問題:1億元資金的來源及轉出的手續?為何1億元資金要分79筆劃轉至銀行賬戶?1940萬元的高額回扣用于何處?為何只派一位財務持印章到杭州?只需蓋一枚公章為何帶全套印鑒章?財務到杭州后為何違反章不離人的規定將裝有印章的提包放在被告人車上而離開汽車?
本報記者獲悉,在本案發生后不久,酒鬼酒公司財務趙嵐便離開了酒鬼酒公司,至今失聯;而酒鬼酒副總經理郝剛也已經辭職。“酒鬼酒合同詐騙案”專案組的負責人、原湘西州公安局黨組副書記、副局長陳思念因嚴重違法違紀接受組織調查。
民事爭議
據湖南瀟湘晨報今年1月14日報道,2015年11月23日,酒鬼酒供銷公司向湘西州中級法院起訴,要求農行杭州華豐路支行及5名刑事案件被告人共同賠償包含商譽等損失9200余萬元。報道稱,從案發到2016年1月6日就滿了民事訴訟2年的訴訟時效。酒鬼酒供銷公司相關負責人稱,再不提民事訴訟,怕錯過了訴訟時效。目前,湘西州中級人民法院已受理這一訴訟。
今年4月1日,楊立新、湯維建、劉榮軍等我國民商法學、民事訴訟法界知名學者就這起民事訴訟進行了論證。與會專家一致認為,依照現行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的規定,在刑事案件尚未審結完畢的情況下,酒鬼酒公司對民事賠償部分雖已先行起訴,但應裁定中止訴訟。對于先行起訴的民事案件,因商業信譽受損所提出的侵權損害賠償之訴與因資金被轉走而提出的合同之訴不能合并審理,應當分案處理。對于案件的管轄,原告因商業信譽受損所提出的侵權損害賠償之訴,不應由湘西中院管轄;如原告因資金被轉走而提出合同之訴,應由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即便其錯誤地以侵權為由提起訴訟,也不應由湘西中院管轄。
據悉,中國農業銀行在本案一審宣判后已經向最高人民檢察院遞交報告,要求對湘西中院的不當判決進行法律監督。報告表示:本案實質為酒鬼酒公司與部分被告之間的民間借貸糾紛,酒鬼酒公司為資金方,羅光為中介方,壽滿江為用款方,三方以公司名義簽訂并履行了相關協議。借款產生風險后,湘西司法機關通過刑事手段解決民事糾紛,為酒鬼酒公司提供地方保護,試圖通過追究方振刑事責任向銀行轉嫁損失和責任,規避酒鬼酒公司自身法律責任。湘西中院在本案關鍵當事人酒鬼酒公司涉案問題尚未查清的情況下,違背本案基本事實和法律枉法裁判,嚴重損害了當事人和相關單位的合法權益和法律尊嚴,應依法予以糾正。
本案一審宣判后,所有被告均表示不服要求上訴。本報記者將對本案作跟蹤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