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50號),國家稅務總局日前修訂了《葡萄酒消費稅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取消了憑《葡萄酒購貨證明單》退稅的審批方式,統一改為抵扣方式解決重復征稅問題。
《辦法》規定,自2015年5月1日起,《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葡萄酒消費稅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6]66號)規定的《葡萄酒購貨證明單》停止領用和開具,在此之前納稅人應將未開具的《葡萄酒購貨證明單》退回主管稅務機關。在2015年4月30日(含)前已開具的《葡萄酒購貨證明單》,應于2015年7月31日前辦理完畢葡萄酒消費稅退稅相關事宜。納稅人辦理稅款所屬期2015年5月及以后的酒類應稅消費品納稅申報時,啟用新的《酒類應稅消費品消費稅納稅申報表》。
《辦法》在以下幾方面做出了規定,一是明確納稅人從葡萄酒生產企業購進、進口葡萄酒連續生產應稅葡萄酒的,準予從葡萄酒消費稅應納稅額中扣除所耗用應稅葡萄酒已納消費稅稅款。二是明確了抵扣憑證種類。納稅人以進口、外購葡萄酒連續生產應稅葡萄酒,分別依據《海關進口消費稅專用繳款書》、《增值稅專用發票》,按照現行政策規定計算扣除應稅葡萄酒已納消費稅稅款。三是明確要求納稅人按照現行消費稅管理規定,建立《葡萄酒消費稅抵扣稅款臺賬》,作為申報扣除外購、進口應稅葡萄酒已納消費稅稅款的備查資料。
《辦法》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秶叶悇湛偩株P于印發〈葡萄酒消費稅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6]6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葡萄酒購貨管理證明單〉編碼規則的通知》(國稅函[2006]620號)同時廢止。《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消費稅納稅申報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72號)附件《酒類應稅消費品消費稅納稅申報表》附《本期準予抵減稅額計算表》停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