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購超市銷售的“法國公爵城堡干紅葡萄酒”,只標注“微量二氧化硫”,但未標明具體含量,花1542元買了6瓶酒的張軍(化名)起訴。
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開設超市的樂購特易購商業(北京)有限公司違反食品安全法,應作出10倍賠償即15420元。
根據法規,2013年8月1日以后生產、進口的葡萄酒,如果標注“微量二氧化硫”,則應同時標注出具體含量。專家表示,葡萄在發酵的過程中會自然產生硫化物,含量超過一定標準對人體有害。
案情 遭遇問題標識 消費者起訴
2014年7月2日,張軍到樂購超市購物,花1542元買了6瓶進口紅酒。
這款“法國公爵城堡干紅葡萄酒”,每瓶單價257元,原產國是法國,灌裝日期為2014年1月20日。
張軍回家后發現,酒瓶上的中文標簽的配料一欄標注“微量二氧化硫”。
張軍對紅酒很了解。據他所知,根據我們國家規定,2013年8月1日以后生產的葡萄酒,不允許這樣標注。
“它只強調了‘少’,但沒說到底有多‘少’,這是違規的。”張軍說著,給記者出示了酒瓶,讓記者看上面的標簽。
“二氧化硫對人體有害,這誰都知道。你只有標明含量‘少’到什么程度,消費者才能計算出自己喝多少才不會傷害身體。”他說。
他為此起訴樂購超市,認為超市未盡義務,明知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仍違法銷售,要求其退還貨款并按照食品安全法給予10倍賠償即15420元。
樂購辯稱 貨物符合法規
法庭上,樂購超市辯稱,其在進貨過程中保留了涉案商品的出入境檢驗檢疫衛生證書,證書顯示該批貨物符合法律規定,樂購超市才在賣場銷售,不存在張軍所述的狀況。
因此,樂購超市不同意張軍的全部訴訟請求。
庭審中,樂購超市提交了入境檢驗檢疫衛生證書復印件,以證明涉案的“法國公爵城堡干紅葡萄酒”符合食品安全標準。
法規要求 “微量”的量要實說
經過審理法院確認,上述商品未標明二氧化硫含量。
根據GB7718-201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第4.1.4.2規定,“如果在食品的標簽上特別強調一種或多種配料或成分的含量較低或無時,應標示所強調配料或成分在成品中的含量”。
衛生部辦公廳關于預包裝飲料酒標簽標識有關問題的復函(衛辦監督函[2012]851號)也表明,根據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2013年8月1日以后生產、進口的使用食品添加劑二氧化硫的葡萄酒,如果標注“微量二氧化硫”,則應同時標注出具體含量。
正規經銷商 對外包裝應盡注意義務
經過審理朝陽法院認為,張軍與樂購超市之間雖未簽訂書面合同,但張軍在樂購超市購買商品,樂購超市向他出具購物小票、開具發票等行為,可以證明他與樂購超市之間存在事實上的買賣合同關系。
對于張軍要求10倍賠償的主張,法院認為,樂購超市作為正規的經銷商,其向消費者銷售商品時理應對其銷售商品的品質,包括對商品的外包裝、產品描述等表面特征盡到法律規定的注意義務。
本案中,涉案的“法國公爵城堡干紅葡萄酒”系于2013年8月1日后進口的商品,其僅標注“微量二氧化硫”,屬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產品。
違反食品安全法 法院判10倍賠償
根據食品安全法第96條,“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為此,樂購超市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2014年9月17日,朝陽法院一審判決張軍退貨,樂購超市退款并作出10倍賠償15420元。
一審判決后,樂購超市上訴。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終審維持原判。
案例分析
日前,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通報稱,該院專門調研發現,標簽標注問題已成為消費者維權的重要事由之一。
2013年、2014年及2015年1月至2月,北京二中院受理消費者維權案件中以標簽標注問題為由起訴的案件分別為11件、14件和15件,在消費者維權案件中占比分別為42.3%、46.7%和68.2%。
法院發現,被告多為知名商品流通企業,同一原告提起多起訴訟的情形較常見,案件調解、撤訴率偏低。
中國農業大學教授、中國葡萄酒雜志社社長黃衛東表示,葡萄在發酵的過程中會自然產生硫化物,完全不添加二氧化硫的葡萄酒是不存在的。如果二氧化硫的量超過了一定標準,轉化后的硫酸鹽對人體有害。
黃教授給記者提供了有關資料。記者了解到,每個國家對釀酒過程中能加入的二氧化硫最大限度都有專門的法律規定。歐盟規定紅葡萄酒中最高含量為160毫克/升,白葡萄酒和粉紅葡萄酒為210毫克/升,另外允許成員國在比較差的年份加入不超過40毫克/升。
由于二氧化硫對人類身體有一定的毒性作用,世界衛生組織規定每人依體重算,每天攝入的最大量應控制在0.7毫克/千克。
法制晚報律師團成員、北京國錦律師事務所主任韓平對紅酒也很有了解。他告訴記者,一些哮喘病人對二氧化硫過敏,這個概率在5%左右;也有人有其他過敏癥狀。
“這些人也會喝葡萄酒,但含二氧化硫多少對他們是安全的,他們有權知道。否則,不但消費者的知情權受到侵犯,也制造了健康風險。”他說。
他表示:“對于紅酒中二氧化硫的標注問題,很多消費者根本不懂。從國際慣例來看,國外都會具體標注,以示對消費者知情權的保護。”
談起整個訴訟過程,他認為,張軍給所有消費者做出了一個好的示范——很多消費者根本不會去研究紅酒標識上的文字,最多看看保質期。張軍的案例很有示范作用。
同時他認為,法院的這個判例,體現了以人為本的理念,符合立法中對于食品安全的本意,客觀上來說,人的健康是無價的。
至于10倍賠償,他認為,食品安全法的這一懲罰性賠償規定,立法原意就是警示生產廠家和經銷商、保護消費者,“這起案例在警告那些忽視消費者權益的商家,不把食品安全當回事,你將付出巨大代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