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7日,在省政府新聞辦召開的新聞發布會上,省紀委省監委有關負責同志就《關于嚴禁領導干部利用茅臺酒謀取私利的規定》作了逐條解讀。
(圖片來源網絡,如有侵權請聯系本站)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全面從嚴治黨要求,進一步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精神,切實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從嚴管理干部隊伍,維護全省良好政治生態,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規定》《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等黨內法規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解讀:
本條規定了“目的和依據”!蛾P于嚴禁領導干部利用茅臺酒謀取私利的規定》是繼全省公務活動全面禁酒規定之后,省委、省政府制定并公開發布的又一項具有貴州特色的禁令,是禁酒令的“姊妹篇”“升級版”。領導干部利用茅臺酒謀取私利問題,違反黨紀國法,影響黨的形象,破壞政治生態、社會風氣和市場秩序,人民群眾深惡痛絕。紀檢監察機關查處的領導干部嚴重違紀違法案件中,不少都存在違規插手參與茅臺酒經營、違規收送茅臺酒等問題。嚴肅整治領導干部利用茅臺酒謀取私利問題,黨中央有明確要求,廣大干部群眾呼聲強烈。規定的發布和施行,充分彰顯了省委、省政府深入貫徹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從嚴管理干部隊伍的鮮明態度和堅定決心,對于進一步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精神、省委有關作風規定要求,從源頭上治理領導干部以權謀私、以酒謀利問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第二條
領導干部嚴禁有以下行為:
(一)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參與茅臺酒經營活動;
(二)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其他特定關系人獲取茅臺酒經營資格、增加茅臺酒銷售指標、倒賣茅臺酒提供便利;
(三)違規審批茅臺酒經營權;
(四)違規收送茅臺酒;
(五)其他違規插手、參與茅臺酒經營的行為。
領導干部要教育管理好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嚴禁其利用本人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參與茅臺酒經營活動。
解讀:
本條規定了“嚴禁領導干部違規插手、參與茅臺酒經營的情形”!吨腥A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制止黨政機關和黨政干部經商、辦企業的規定》《黨政領導干部任職回避暫行規定》《中央紀委關于省、地兩級黨委、政府主要領導干部配偶、子女個人經商辦企業的具體規定(試行)》《中央組織部關于進一步規范黨政領導干部在企業兼職(任職)問題的意見》等法律法規和文件對領導干部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進行了規范!吨袊伯a黨廉潔自律準則》《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明確規定,黨員領導干部要廉潔用權、廉潔齊家,不準縱容、默許親屬、身邊工作人員和其他特定關系人利用本人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謀取私利。本條根據這些規定,針對我省紀檢監察機關監督執紀工作中發現的突出問題,重申有關紀律要求。在此基礎上,第一款第(一)項借鑒有的省(區、市)關于規范領導干部親屬經商辦企業行為的工作思路,對領導干部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參與茅臺酒經營活動作出禁止性規定。主要目的是,明確、細化政策規定,為領導干部及其親屬參與茅臺酒經營活動劃定紅線,立“明規矩”破“潛規則”,整治存量問題,建立常態長效的監管機制,使有關紀律規定真正從“紙面”落到“地面”上,從而全面從嚴管理干部隊伍。需要指出的是,本規定與有的地區限制領導干部親屬所有的經商辦企業行為不同,只針對茅臺酒這一特定商品。
第三條
本規定所指參與茅臺酒經營活動,是指以自己或他人名義投資入股或參與經營(從事)茅臺酒專賣店、特約經銷、總經銷,以及倒賣茅臺酒等營利性活動。
本規定所指提供便利,是指領導干部通過打招呼、批條子、開公函、協調引薦等方式,為他人的經營活動提供幫助。
解讀:
本條規定了“參與茅臺酒經營活動、提供便利行為和情形的解釋”。
第四條
領導干部應當將遵守本規定情況,在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上進行明示,在《領導干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表》中作出專門說明。
凡有本規定第二條之情形的領導干部,應當在本規定印發之日起1個月內向相關黨組織作專項報告并按要求進行整改。今后凡有新發生上述情形者,應當在1個月內向相關黨組織報告并按要求整改。
解讀:
本條規定了“保障措施和違規問題的處理方式”。主要依據中共中央《縣以上黨和國家機關黨員領導干部民主生活會若干規定》和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規定》等規定。本條規定充分體現了我們黨一貫堅持的“懲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針和“寬嚴相濟”原則,明確在本規定施行后,存在違反本規定情形的領導干部在1個月內向相關黨組織作專項報告并按要求進行整改。今后新發生違規情形的領導干部,應按此規定報告并整改。因為茅臺酒經營權屬于特殊資源,違反本規定整改的方式主要是與中國貴州茅臺酒廠(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解除茅臺酒銷售合同,不允許轉讓。
第五條
對有意違反、規避本規定或者不按規定整改的領導干部,按照貴州省領導干部利用茅臺酒謀取私利紀律處分專項規定,依紀依法嚴肅處理。
解讀:
本條規定了“有意違規行為的處理方式”。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九條的規定,我們正在制訂我省關于領導干部利用茅臺酒謀取私利行為紀律處分的專項規定,對違反禁酒令和本規定行為的查處予以規范,保持執紀剛性,充分發揮紀律建設標本兼治的利器作用。
第六條
中國貴州茅臺酒廠(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建立領導干部打招呼登記備案制度,凡過問必登記、凡打招呼必登記、領導干部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利用其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參與茅臺酒經營活動必登記。凡發現應登記未登記的,嚴肅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解讀:
領導干部利用茅臺酒謀取私利,最突出的表現就是向茅臺集團相關人員打招呼,獲取茅臺酒經營權,或者為他人參與茅臺酒經營提供幫助。本條規定是一項制約性機制,既是對領導干部違規打招呼的警示,又是對違規審批的制約。建立領導干部打招呼登記備案制度,有利于扎緊籠子,靶向整治突出問題;也有利于維護正常的市場秩序,為茅臺集團的生產經營創造良好環境。
第七條
本規定適用于黨政領導干部,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民團體和群眾團體、事業單位領導干部,未列入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及其內設機構領導人員,以及國有企業及其內設機構和分公司、子公司的領導人員。
前款所稱黨政領導干部,包括所有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人員中擔任領導職務的人員,也包括擔任非領導職務的人員。
退(離)休的領導干部和中國貴州茅臺酒廠(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其他管理人員適用本規定。
解讀:
本條規定了“適用范圍”。2013年10月19日,中共中央組織部印發《關于進一步規范黨政領導干部在企業兼職(任職)問題的意見》(中組發〔2013〕18號)。12月4日,中央組織部辦公廳印發《執行中組發〔2013〕18號文件有關問題的答復意見》(組廳字〔2013〕50號)。本條參照這兩個文件,對本規定的適用范圍進行了明確。
第八條
為深入貫徹全面從嚴治黨要求,進一步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精神,切實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從嚴管理干部隊伍,維護全省良好政治生態,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規定》《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等黨內法規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解讀:
本條規定了“解釋機關”。
第九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解讀:
本條規定了“施行日期”。本規定施行之后,省紀委省監委、省委組織部將會同有關部門,加大抽查核實和查處力度,對向組織如實報告存在問題并積極整改的領導干部,依據有關規定從輕、減輕或免于處理;對隱瞞不報、拒不整改或者搞虛假整改的,一律從重加重處理。各級黨組織、紀檢監察機關、組織部門要強化監督檢查、跟蹤問效,嚴明政治紀律和工作要求,對不擔當、不作為、慢作為,明知或應知干部存在違規插手、參與茅臺酒經營等問題,該報告不報告、該糾正不糾正、該處理不處理的,要依規依紀依法嚴肅追責問責,并對典型問題適時通報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