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溫州檢驗檢疫局檢驗人員在檢驗中發現,溫州某公司從德國進口的一批啤酒釀造工藝不符合我國啤酒標準,目前已作出退運處理。該批啤酒共兩款,重量112升,貨值0.93萬美元,將在檢驗檢疫部門的監督下被退運出境。
我國對進口啤酒執行強制性標準,進口啤酒除了應符合《發酵酒及其配制酒》通用國家安全強制性標準外,還應符合《啤酒》國家強制性標準。我國《啤酒》國家標準GB4927對啤酒做了明確定義。啤酒是以大麥、水為主要原料加啤酒花(包括酒花制品),經酵母發酵釀制而成的、含二氧化碳的、起泡的,低酒精度的發酵酒釀制而成的含二氧化碳的低酒精度酒。上述兩款啤酒分別是酒精度為30%烈性啤酒和57%烈性啤酒,其制造工藝是13%酒精度啤酒經多次冰晶化后制造而成含高酒精度的酒,其不符合我國國家標準對啤酒的定義。
強制性標準是在一定范圍內通過法律、行政法規等強制性手段加以實施的標準,具有法律屬性。其主要是對涉及安全、衛生方面的進出口商品規定了限制性的檢驗標準,以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的安全。凡根據強制性標準檢驗評定的不合格進出口商品,即使符合貿易合同約定的質量條款,或受貨人有愿購證明,也不準予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