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白酒經營(含流通、餐飲服務)
1. 企業資質合法合規。白酒經營單位應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持證照經營。應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懸掛證照,在經營場所內醒目位置粘貼“禁止向未成年人銷售白酒”的告示。
2. 嚴格自律,加強質量安全管理。白酒經營單位應按照食品安全法要求嚴格自律,誠信經營。要建立索證索票進貨查驗及記錄制度、銷售制度、貯存運輸管理、從業人員管理、不安全食品召回和不合格品管理等質量安全管理制度。從業者必須持有健康證明。白酒經營應做到專人采購、專人保管、專人登記、專賬管理、專庫(區)存放,規范管理。發現或獲知所經營的白酒存在質量安全隱患或問題的,要按照《食品召回管理辦法》規定,及時召回不安全食品,并向轄區監管部門報告。
3. 嚴格執行索證索票、進貨查驗制度。采購白酒產品時,應當向首次供應方索取營業執照、生產(經營)許可證、小作坊核準證等資質文件,并復印留存。每批購進產品時均需索取該批次有效的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文件復印件以及加蓋酒類生產經營者印章的《隨附單》,如供貨者沒有提供批次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文件復印件,需對進貨產品進行檢驗。采購進口酒類商品的,除索取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核發的批次檢驗檢疫合格證明復印件外,還要對標簽進行嚴格審核,核對中文標簽,標簽和酒類商品不得分離,確保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要求。同時,嚴禁在經營環節加貼和補貼標簽行為。進貨臺賬、儲存和銷售臺賬應統一裝訂成冊,酒類隨附單、進貨生產廠家的生產許可證、工商執照、檢驗合格報告復印件等資料要建檔保存,確保白酒產品實現全程可追溯管理。
4. 散裝白酒經營管理要求。散裝白酒經營單位要嚴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規定,采購符合規定的散裝白酒產品,并嚴格按照規定條件貯存運輸。散裝白酒盛裝容器和銷售工具應當符合白酒產品包裝和工具要求。散裝白酒的容器或包裝上,應標明白酒名稱、生產企業名稱、產地、生產許可證編號(或小作坊核準證編號)、配料表、酒精度、生產日期或批號、貯運要求、購進數量等相關信息。銷售工具要定期消毒或清洗,并確定責任人,懸掛或張貼提示牌。白酒經營單位不得銷售無生產許可標識預包裝白酒及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散裝酒。流通環節不得對白酒產品進行再次加工或分裝,不得在白酒中摻雜使假。
5. 餐飲單位自釀酒管理。餐飲單位自釀酒(含傳統泡酒)應當取得具有資質的食品安全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對成品安全性的檢驗合格報告,并明示自釀酒原輔料及加工原料相關信息。自釀酒只限于本店銷售,不得在本店外銷售。
6. 農村集體用餐白酒管理。農村集體聚餐組織者要按照法律法規要求嚴格落實進貨查驗制度,確保酒類質量安全,防止白酒中毒事故發生。所使用的酒類飲品,應嚴格按照聚餐報備要求,由聚餐舉辦者或承包者如實及時準確將酒類飲品的供貨方資質證明、索證索票證明材料、產品名稱、生產企業名稱、生產許可證編號(或核準編號)、生產日期、產地、酒精度、購進數量等相關信息一并于聚餐前提前48小時報送本村餐飲食品安全信息員,并按規定做好留樣工作。本村餐飲食品安全信息員要認真做好登記,并及時向轄區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報備。嚴禁向無資質或資質不全的單位或個人購進酒類商品用于農村集體用餐。
7. 餐飲單位安全管理。餐飲單位對用于火鍋加熱、烹飪助燃的酒精燃料及其他助燃物質等要加強管理,應添加藍色染色劑等易于辨別的物質,不得與其他產品、物品混放、混用,尤其不能與酒類混放,必須使用有明顯標識的專用中間流轉容器,并實行專人保管、專人使用,嚴防發生誤食、誤用等情況。
8. 網絡銷售白酒規定。網絡平臺提供者應按照食品安全法規定,嚴格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責任,對其平臺銷售酒類商品經營者資質條件進行嚴格審核,對入網酒類商品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入網酒類商品經營者網絡銷售的白酒產品應證照齊全,保證白酒食品質量安全。網絡經營者進貨時,應當查驗供貨者的有效證照和每批次白酒產品的出廠檢驗合格報告或者其他合格證明,并在網絡食品信息發布頁面的醒目位置公示該白酒合格證明文件。白酒經營者應當嚴格履行進貨查驗和銷售記錄制度,建立進貨和銷售電子臺賬,如實記錄產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批號、保質期、供貨(購買)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進(銷)貨日期等內容。網絡不得銷售散裝白酒。
9. 其他要求。白酒經營者應及時受理顧客投訴和搜集食品安全風險信息,并將其向白酒生產者及時反饋,重大安全隱患要第一時間向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報告。
三、白酒監督管理
按照省局《重點食品品種全鏈條監管工作方案》,著力完善白酒產品從生產、流通到餐桌的全鏈條監管新舉措,創新監管方式和手段,促進監管信息公開,鼓勵運用互聯網+等科技成果,構建“職責明晰、履職盡責、上下聯動、高效運轉”的食品監管工作體制。
(一)加強日常監管,建立企業信用檔案
各縣(區)食品藥品監監管部門按照分級分類監管的原則,對白酒生產企業和小作坊每年監督檢查不得少于4次,對白酒經營企業每年監督檢查不得少于2次。鄉、鎮食品藥品監管機構,應在縣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統一領導下,對本轄區白酒生產經營者,包括白酒小作坊和散裝白酒生產經營者開展普查登記,建立健全監管檔案,詳細記錄白酒生產經營者基本信息,切實納入監管視線,增強監管針對性,消除監管“死角”,并根據變化情況及時予以更新。白酒生產加工企業要全部納入省局電子信息追溯管理系統,建立動態監管信用檔案,由轄區局負責錄入日常監管信息(日常監督檢查要點表詳見附件),并向社會公開,實施動態監管。
(二)實施“雙隨機”檢查和“飛行檢查”,提高監管工作效能
省局定期不定期組織“飛行檢查”、市地間“互查”等,加強對各地日常監管工作的督查督導和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的的監督檢查。市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制定白酒“雙隨機”檢查工作方案,針對白酒生產中可能存在的問題,采取隨機抽取被檢查企業名單、隨機抽取檢查人員等方式,定期組織對白酒生產經營企業的“雙隨機”監督檢查,重點對原輔料采購或進貨查驗、生產經營環境條件、生產過程控制記錄、出廠檢驗、銷售記錄等全程追溯各環節開展全面檢查,監督企業持續保證生產經營許可或核準必備條件,嚴格按照標準要求組織生產經營。同時,對轄區局日常監督檢查工作情況實施有效監督和指導。
(三)強化風險管理,加大監督抽檢和風險監測力度
按照風險管理的理念,科學制定白酒監督抽檢和風險監測工作計劃,提高監督抽檢工作有效性和覆蓋率,鼓勵采用快檢等手段,提高食品安全抽檢監測工作效能和問題發現率。加強對白酒中甲醇、氰化物、塑化劑、甜味劑等重要安全指標的檢驗檢測,將白酒標簽標識是否符合相關規定作為監督抽檢的重點。對全年沒有接受過監督抽檢的白酒企業要列入重點監管企業名單,查明原因,加強監管和風險防控。發現安全性指標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立即責令企業停產整頓,召回產品,徹查原因,依法處理。同時,加大風險監測或監督抽檢范圍與頻次,及早發現、處置食品安全問題。認真開展白酒質量安全風險預警和風險交流,對監督抽檢和風險監測發現的問題及時匯總分析,及時采取防范措施,并主動向地方政府報告,促進監管工作責任落實和職責履行。
(四)嚴格依法行政,嚴懲違法違規犯罪行為
依法查處白酒生產銷售中的違法違規行為。嚴厲打擊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或小作坊核準證生產加工白酒行為,嚴厲打擊使用工業酒精等非食品原料生產加工白酒行為,嚴厲打擊制售假冒偽劣白酒的黑窩點黑作坊和銷售不符合規定的散裝白酒經營單位,嚴厲打擊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及假冒偽劣、摻雜使假白酒行為。一旦發現違法違規行為,要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嚴肅處理;涉嫌犯罪的,要及時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五)構建投訴舉報平臺,促進社會共治
進一步推進12331投拆舉報平臺建設。通過宣傳教育,提高白酒生產經營者的法律意識和食品安全意識,提高消費者的健康意識、食品安全意識和環保意識,引導消費者科學、健康消費白酒,并鼓勵公眾積極參與對白酒生產、銷售和使用的監督、投訴。
(六)強化“三責”落實,嚴格追究監管責任
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充分認識當前白酒質量安全形勢,正確處理監管與發展的關系,按照屬地管理和誰主管、誰負責,以及“地方政府負總責、監管部門負首責、企業承擔主體責任”的三責原則,建立屬地管理與分級負責相結合、權力與責任相平衡、目標與手段相統一的食品監管工作機制。要嚴格依法行政,強化食品安全監管責任落實,建立健全白酒質量安全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嚴守白酒質量安全底線,確保白酒質量安全。對白酒質量安全存在突出問題的地區,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部門和主要負責人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