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50號,經研究論證,國務院決定,取消和下放58項行政審批項目,取消67項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取消19項評比達標表彰項目,將82項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調整或明確為后置審批。另建議取消和下放32項依據有關法律設立的行政審批和職業資格許可認定事項,將7項依據有關法律設立的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改為后置審批,國務院將依照法定程序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修訂相關法律規定。
附件:1.國務院決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層級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共計58項)
2.國務院決定取消的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目錄(共計67項)
3.國務院決定取消的評比達標表彰項目目錄(共計19項)
4.國務院決定調整或明確為后置審批的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目錄(共計82項)
國務院
2014年10月23日
附 食品相關行政審批項目變動情況如下:
附件1
國務院決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層級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
(共計58項)
序號 | 項目名稱 | 審批部門 | 其他共同審批部門 | 設定依據 | 處理決定 | 備注 |
14 | 葡萄酒消費稅退稅審批 | 稅務總局 | 無 | 《葡萄酒消費稅管理辦法(試行)》(國稅發〔2006〕66號) | 取消 |
國務院決定調整或明確為后置審批的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目錄
(共計82項)
序號 | 項目名稱 | 實施機關 | 設定依據 | 處理決定 |
43 | 食品生產許可 |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管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57號)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國辦發〔2013〕24號) |
改為后置審批 |
44 | 食品流通許可 |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管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57號)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國辦發〔2013〕24號 |
改為后置審批 |